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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消费——维护你的合法权益(4)

171.不合格产品未投入流通造成损害,生产商可免责吗?

社会热点

黄永辉(化名)在一次下班途经某路段拾到一块未拆封的新手机电池。黄永辉立即拿出自己的手机作了一番比对,发现该电池正好适用自己的手机,又发现周围无人看见便带回家使用。半个月后,这块电池在带机充电时突然发生爆炸,当时黄永辉正好就在旁边,被电池炸伤了手臂,花去医疗费500余元,自己于半年前买的价值三千元的手机也报废了。事后,黄永辉找到电池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厂商鉴定后,发现引起爆炸的电池并非是在市场上正式销售的,而是经检验不合格,准备去销毁的。黄永辉自己拾遗不报,私自使用,因此后果该由黄永辉自己承担。黄永辉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生产商可以免责吗?

指点迷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生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可免除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生产者并非对产品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负责,在法定的免责情况下,即使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黄永辉使用的发生爆炸的电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它是黄永辉拾到的物品,不是其通过正常的消费途径购买的商品;二是这种物品虽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却是被生产厂商运往销毁地点准备进行销毁的不合格产品。黄永辉在拾到电池后本应上交却没有上交,而是留作自用,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由此种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电池厂家不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72.明知商品有瑕疵,购买后可以以瑕疵为由退货吗?

社会热点

孔枫淑(化名)是个典型的购物狂,有一天她路过某服装店,看见这里正在搞促销活动,便凑过去瞧了瞧。只见花车里放了许多原价八百多元现价一百五十元甩卖的衣服。一旁的售货员介绍说:“这批衣服都是从生产线上拿下来的,有点瑕疵,但绝不影响穿着。”孔枫淑拿着衣服左看右看都觉得划算,就买了一件。但第二天,她觉得花一百五买了件次品衣服很不值,就不想要了,便找到商店,以商品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但商家认为自己事先告知了顾客商品有瑕疵,所以拒绝退货。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有理呢?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本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具有瑕疵的产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本案中,销售者在销售时,就已经声明,衣服具有瑕疵,孔枫淑在被告知后仍然接受商品或劳务,那么此时销售者与孔枫淑等消费者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即销售者提供带有瑕疵的商品,孔枫淑等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价金,这也就是说衣服销售者降价处理衣服免除了为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双方经过平等的协商,意思一致的表示,这种情形法律是允许的,因此,当事人孔枫淑不能再要求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带有瑕疵或返还价金,也不能要求退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173.售出七日以后,可不可以要求退货?

社会热点

石美玉(化名)家刚搬了新房,石美玉决定在客厅添置一台新电视机,于是就花了3000元在商场里买了一台,一家人都很兴奋,晚上就围在一起看电视。但是刚买回第10天,电视机怎么也不出图像了,于是石美玉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而商场的负责人说已经售出7日了,不能退货,只能换一台或者是帮忙修理好,但是石美玉说,电视机刚买10天就坏了,作为消费者,很不放心这家商场所卖的商品,坚决要求退货。那么,售出7日以后,到底可不可以要求退货呢?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1995年10月31日国家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本案例中石美玉购买电视机已经超过了7天,因此不能要求退货,而又在售出后15日内,因此商场的负责人“已经售出7日了,不能退货,只能换一台或者是帮忙修理好”的说法是成立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174.“退货”条件,谁说了算?

社会热点

华剑光(化名)在某商厦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0,送200”的促销优惠规定,华剑光获得了该商厦200元的赠券。回家后,华剑光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属假冒产品。于是,华剑光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商厦同意退货,但要求华剑光归还200元的赠券,由于华剑光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华剑光退200元现金。华剑光认为,该赠券是商店赠与的,拒绝退还。该商厦却称,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西服和赔偿。那么谁的说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指点迷津

华剑光没有退还现金的义务。虽然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华剑光与商场之间的买卖西服合同是主合同,赠与赠券的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本案中,致使主合同解除即华剑光退货的原因是商厦卖假货违约在先。华剑光退货是在追究商厦的违约责任。而且,华剑光已经把赠券消费掉了,如果再让华剑光自己支付现金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种不公平的结果:商厦由于自己卖假货的行为,反而赚取消费者华剑光在本店的200元消费。这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精神,也与法律实施所追求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75.美容变毁容,美容院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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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王敬丽(化名)觉得自己的眼袋越来越大,影响美观。于是就到某美容院打听割眼袋手术的各项事宜。当时王敬丽只是在打听,毕竟是动刀子的手术,还是要考虑清楚的。可是美容院一再保证这个手术绝对安全,而且不留痕迹,王敬丽就完全放心了。可是做完手术不到一个月,王敬丽就感到手术处疼痛得厉害,王敬丽非常气愤,美容院的手术非但没有达到他们承诺的效果,而且割过眼袋的地方更是肿得像两个水泡。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费和精神损害费等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

指点迷津

美容失败,往往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导致容貌毁损,使人痛苦万分。从法律层面上看,这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包括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者损容而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6.误买农药弄坏花草,责任由谁承担?

社会热点

花农金中春(化名)为了除去自家花园中的杂草,到某农资部买了瓶除草剂,但喷洒以后,连草带花全部死亡,自己种植的几盆名贵的花草也没有幸免。金中春去农资部咨询,才知道他买回家的是浓缩型药液,必须稀释以后才能使用,而且这种药液也不适合花园除草用。但当时农资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他说明书,也没有教给他使用方法。金中春认为农资部对自己花草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农资部赔偿损失,结果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金中春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农资部赔偿自己损失两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金中春的要求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有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时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而对于农药经营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尤显重要。我国《农药管理条例》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可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是消费者的知悉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农资部销售给金中春的农药没有外包装,瓶的外体没有写明适用范围,农资部当时没有配送使用方法,导致金中春用不正确的方式使用该农药,造成了损失,所以农资部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金中春购药后未认真审查,盲目使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177.病人有权查看住院账单吗?

社会热点

姚靖锋(化名)是某公司销售部门的经理,由于业务繁忙,自己感冒了一直没上医院,后来发起了高烧才到医院就诊。一天下来,整整花去了八百多元,姚靖锋很纳闷,自己生的病只是很普通的感冒,怎么会花去这么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姚靖锋向医院提出要看一下就诊账单。但医院说,按规定,病人不能查看就诊账单,若每个病人都要来查看,医院的财务就没法工作了。那么,医院的说法对吗?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本案中,病人感冒治疗,接受医院的治疗服务,当然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各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有权查看住院账单。医院方面不得以不准病人查账为医院惯例以及查账妨碍医院正常工作为理由,拒绝病人的正当要求。当病人向医院询问其花费的各个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时,医院方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很明显,这里的“答复”不仅包括口头答复,还应包括书面答复。病人要求查看账单,就属于书面答复的情形。但需注意的是,病人在查看账单时,不能妨碍医院的正常业务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178.租柜台者杳无踪迹,赔偿责任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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