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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保险常识——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6)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或者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持有驾驶执照的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机动车保险属于综合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本案中,米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即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基本险,盗抢险属于附加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盗抢险并不属于基本险的免除范围,而以上法律条文都是关于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不属于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以上法律条文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单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没有行驶证和号牌就不能投保,但保险公司明知米某的机动车没有行驶证和号牌而同意米某投保,根据保险法的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应当认定保险公司自愿放弃了保险条款规定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只要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432.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如何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社会热点

2010年3月,李某与母亲颜某购买了某公司出售的航班机票及保险公司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李某与母亲颜某乘该班飞机由甲地飞往乙地,途中该班机在丙地降落加油。旅客被告知该机预定停留30分钟,请离机休息。于是李某和母亲颜某下飞机到候机厅休息。过25分钟后,机场广播通知旅客该班机就要起飞,请旅客返回机舱。颜某因听到广播后担心飞机起飞前不能赶上飞机而精神紧张,在迅速跑回飞机舱后突发心脏病而死亡。鉴定结论为颜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主动脉狭窄等疾病,由于紧张、情绪激动或剧烈运动,均可引起心脏供血不足致使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事后,李某持鉴定结论书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颜某的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不构成保险事故,所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李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共同给付赔偿金。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本案中,颜某投保的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第二,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第三,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与其所受意外伤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伤残或死亡则是由其导致的必然结果。《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被保险人颜某是由于突发心脏病而死亡的,机场的广播不是造成颜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广播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颜某不属于意外伤害致死,不构成保险事故要件,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这里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构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433.买房钱不够,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提取现金吗?

社会热点

小胡工作10年以来,所在单住和他自己一直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但是小胡的身体非常健康,一直都没有生过病,从来没有用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一分钱。后来,小胡想要在市中心置购一套房子,但是还差一些钱。小胡曾听人说过,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于是他想,从自己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取出来一些不就可了吗?那么,基本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能不能由职工随意支配,提取现金作他用呢?

指点迷津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看不起病的问题。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者小额的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账户管理如果不到位,就会影响到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由该通知可知,本案例中,小胡想将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取出来用作买房,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医疗保险金的用途范围。因此,小胡无法提取其自已的个人医疗保险金。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个人账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账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账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账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账户纳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条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严格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个人账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要实行钱账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账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以外产品或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434.农民工如何上养老保险?

社会热点

田某是来京打工的农民工,他特别想知道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是否应为与他一样的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办理?

指点迷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此,只要是公司员工,就必须给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给上必然违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别是如何解决他们缴费难和转移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尚无专门的法规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予以规范,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这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一旦通过实施,像田某这样的农民工上基本养老保险将更加有法可依。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35.职工有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吗?

社会热点

周某大学毕业后到大城市找到一份工作,刚开始时每个月的工资只有1800元左右。由于还要租房子和供生活花销,所以他不想参加每月须扣除100多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是请求公司不要再扣他的工资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他的社会保险也不参加了。老板听后觉得员工参不参加养老保险,是他的自由,于是就痛快地答应了周某的请求。那么职工可以自己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指点迷津

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更不能以员工不愿意参保为由不参保。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436.员工被解聘后,能要回自己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吗?

社会热点

肖某因工作上的失职而引咎辞职,其所在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缴费3年多了。肖某认为,公司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则应该将其3年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职工被解聘后能要回自己已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指点迷津

根据国务院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肖某虽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消失。肖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包括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缴费的基本情况也会被记录在案,只是原公司不再为其缴费。肖某的基本养老关系暂时中断,待其重新工作后,仍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相加累计。也就是说,肖某被解聘,已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要回。

法条链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437.因公司原因未上养老保险,过后可以补缴吗?

社会热点

钱某是一名资深业务员,刚进公司时,公司承诺为其上养老保险。入职后,钱某一再催公司为其上保险,可是公司一直以拖着不办。一直到第二年钱某从公司离职,养老保险一直没有缴纳。那么钱某这样的因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上养老保险,过后可以补缴吗?

指点迷津

按照相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给职工办理参加保险的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可以向单位提出补缴,由所在单位办理具体事宜。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被补缴人原始工资收入凭证,按规定补缴。

此外,如果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有关部门还要对单位进行一定的处罚,并按规定加罚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关系中断,则社会保险也应中断,所以职工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可以让单位补缴保险费。因此在本案中,钱某确实和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有理由让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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