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宋代经济史论著对“农民家庭生计”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不过,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从以往的研究中借鉴出一些具体内容,甚至可以直接用来解释“农民家庭生计”方面的问题。家庭生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食”,从粮食的种植、分配到消费都与农家生产生活的安排密切相关,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上册中对唐宋时期“五谷”即黍、粟、麦、稻、菽的种植情况、品种变化有了一个整体性的认识。多数论著都把研究重点从种植技术转向了赋役制度和租佃关系了,久而久之,往往给人一个错觉,似乎古代农民只是缴纳官府赋税、私人地租,除此之外没有了家庭经济生活内容。尽管租佃关系等需要研究,但佃农不是中国古代农民的主体,农民的主体应该是自耕农;即使单就佃农来说,他们的生产生活也主要是在家庭内部完成的,因为在古代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生活单位是家庭。直到目前,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探讨仍很不够,不过,已有学者在以往农业经济史研究的基础上开始探讨唐宋时期饮食文化与社会、与家庭的关系了,前引比尔基埃《家庭史》第一卷第二章认为,宋代小家庭地位突出与“水稻种植革命”有关,产量提高、田庄缩小、人口密度增大导致了家庭规模的变小。朱瑞熙等《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一书探讨了家庭经济生活习俗方面的问题。王利华的博士论文《中古华北饮食文化的变迁》以华北地区为例,具体考察了唐代前后饮食文化的变化过程,归纳出三个方面的变化:多样性的谋食途径,有作物栽培、畜禽饲养、采集渔猎;广谱性的食物构成,植物中有人工栽培的,也有野生的,禽畜有家养有野生,有空中飞禽、地上走兽、海中鱼蚌;繁复多变的造食方法,有碾米磨面、蒸煮烤炙,主食为饭、粥和饼等等,并且注意到了唐代以后特别是宋代北方人不像汉唐时代那样剽悍,性情也趋向舒缓,认为这与食物结构的变化(肉食生食减少、蔬食熟食增多)有一定关系,但未展开详细论述。宋代农民家庭生产以男耕女织、解决温饱为特点,邢铁指出,直到两宋时期家家户户都植桑养蚕缫丝织绢,而且北方仍然是丝织业的主要产地。目前对宋元时期衣用作物的考察还相当薄弱。
家庭生计是家庭经济研究的主体性内容,是认识家庭生产生活运行过程的关键,也是家庭史研究的难点。就目前所见到的论著来看,只提供了一些间接的解释、思路和资料,直接的考察基本上还是空白。不惟宋代,整个家庭史的研究也是如此。
7.家庭经济实力与承担税役的能力
不同家庭特别是普通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与支出,是一个不容易搞清楚的问题,两宋时期的资料特点限制了量化研究,而且直接资料很少,有关的分析只能借助间接资料多角度地审视分析。家训中有一些这方面的记载,谈敏指出,宋代的家训不再是笼统的说教,也不再唱高调了,讲的话很实在。但在诸如司马光《家范》、陆游《放翁家训》、袁采《袁氏世范》中却没有账目数字的记录,而且这种有家训的在当时都属于富贵家庭,即使有某些数据也不能用来说明普通农民家的情况。在间接审视农民家庭经济实力方面比较可靠的,是唐代均田制下的小自耕农和宋代租佃制下的佃农的家庭经济状况。
租佃关系是宋代经济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集大成之作当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中的研究。对具体的研究内容且不多述,接着上面所述继续推算一下。邢铁推算出宋代的私人地租率为五成,如果租地的同时再租牛则为六成;单靠人力耕种每个男劳力可种10亩,两个男劳力与一头牛可以种50亩,亩产量和消费水平与唐代相同;如果一个“五口之家”也有两个男劳力,租20亩地耕种,可收获40石,交20石租,余20石,不够家庭的消费;如果租20亩地的同时租一头牛,则可以加租30亩地,50亩地(即一头耕牛的耕地限量)可收获100石,交地租加牛租六成共60石,还可以余40石,就可以维持“五口之家”的消费了。
由此可以看出,佃农的通常情况是租地50亩、租牛一头。打通来看,可以认为这也是两宋时期普通自耕农和佃农家庭的基本经济状况。两宋时期虽然没留下某个普通农民家庭收支的计划账目,但他们在心中算过这类账目,制定账目的依据应当是上述的基本数据。这些数据只是大概平均数,其中的变动因素是社会学所说的“无序干扰”,如灾荒、税收和意外开支的增加,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借贷、典当等行为。
家庭经济开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赋税的缴纳情况,可以从两宋时期的户等制度中考察。户等制度是户籍制度的分支,是依照资产多少和人丁多寡将民户划分为三等、五等或九等,按不同户等安排不同的赋税数量和徭役种类的制度,对此王曾瑜等有具体论述。邢铁指出,在征派税役方面,唐朝前期主要针对户税,与租庸调的关系不大;两税法规定“约丁产,定等第”,直接用户等来征派税役了。宋代更是把户等制度作为征派税役的最主要的依据了。
宋代据户等派役时,最富裕的一等户承担衙前之役,负责运送官物;二等户当里正,催收赋税;损坏或催收不齐则要垫赔,所以要资产富裕的家庭承担。三等户当乡书手、弓箭手之类;四、五等户是自耕农半自耕农,没有多少家庭财产,所以只承担修河筑路之类的普通徭役。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一章对此有详细阐述。但是,各个户等的徭役负担是如何与各个户等的资产对应的问题,还缺乏具体分析。搞清楚这两者的对应关系,才能从中推算出各个等级的农民家庭收入的多大部分必须交给官府,多大部分归由自家消费,从而较为精确地考察农民家庭的经济收支问题。
8.家庭的自我更替(分家)方式
家庭的寿命与家族不同,家族可以永世长存,家庭则有时限性,一般存在三四十年。家庭的消亡实际上是家庭的代际更替,是父家庭传延给了子家庭,表现为通常所说的分家过程。在唐宋时期,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家方式体系,保证了家庭的自我更替的顺利进行。
普通民户的分家过程有两个主要内容,即家庭财产的析分和家庭门户的传继,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分家的真正目的。目前有关论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产继承一个方面,马新、齐涛《略论中国古代的家产继承制度》,邢铁《家产继承史论》都论及了宋代的内容。更早一些时候,陈鹏、仁井田陞曾经集中探讨过唐宋时期的继承法,包括家产继承、养子继嗣、女子分家等问题;还有一些论文也是主要谈家产继承,并且集中在妇女继产权问题上,如岛田正郎、柳田节子、姚红、刘筱红等都探讨过这个问题。此外,前面提到的中国家庭史、婚姻史方面的专著也都对家产继承问题有所论及,法制史专著如蒲坚《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等,也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了家产继承制度。
对于小家庭来说,传继家产只是手段,通过家产的继承把门户延续下去才是目的,所以继承问题的研究需要拓展一步,从“家产继承”的研究进入到“分家方式”的研究。事实上,到唐宋时期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家方式体系,包括有亲生儿子的家庭中的诸子平均析产,分居后以多继少传继门户的方式;无子嗣及遗孀家庭中的女子继产承户的特有习俗和规定;旁系及拟制血缘关系家庭中的立嗣或遗嘱继产承户方式等,保证了各个家庭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有序地更替传延下去。而且家产继承或者说分家方式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个体小家庭的范围,早在1937年梁漱溟先生就已经指出:“西洋为什么能由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即是因为长子继承制的缘故,——因为长子继承制,所以在封建制度中已为他造成一个集中的力量,容易扩大再生产。考之英国社会转变,可资佐证。那么,中国始终不能成为工业社会,未始不是由遗产均分造成的”。更早些年,日本学者稻叶君山将中国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与日本的长子(家督)继承制作了对比,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近来也有人谈到这个问题,一位西方学者在《现代中国的家庭革命》中说:“在日本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这可以使财富集中于单一的家庭,能有效地把资本投入工商业,有利于扩大生产的规模;但在中国,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往往因分家导致财产的分散,这样很不利于资本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拙著《家产继承史论》出版以后我送呈郑学檬先生请教,郑先生于2001年3月6日复函示曰:“家产继承曾是一些学者区别中国古代与欧洲中古社会的一个标志,认为欧洲的长子继承制下,其他兄弟只好自行谋生,加速了殖民活动,造就了殖民扩张史,从而改变了世界格局。”2002年8月12日在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家庭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上,谷川道雄先生即席发言谈到日本和中国的家庭差异时说,当年日本经济发展快,原因之一是“把家庭破坏了”看来,对我国传统分家方式的认识还需要继续深化。
9.资料、视角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研究宋代家庭问题的资料大致有三类:一是正史典志上的有关条文和事例,这应当是最具权威性的资料,但条文不全而且笼统,所记载的相关事例很少又极为简略。二是文集笔记中判例,记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具体真实,但涵盖面太小,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记只是南宋江南地区的。三是墓志资料,两宋时期的文集笔记中有很多墓志铭,一方墓志就是一个以死者为中心的家庭简史,对家庭史的研究非常重要。但如王玉波所指出的,墓志常是出高价请名士撰写的,颇多溢美之辞,不能作为信史照搬。不只是高价请人写,就是亲朋好友出于真诚的怀念而写的墓志也不会有贬辞。与判例上记录的打官司的全是“坏人坏事”相反,墓志上记载的全是“好人好事”。所以,在具体研究中须要对各种资料综合运用,不宜过分倚重某一个方面的资料;同时对判例、墓志中的记载要通过诠释找出可资利用的真实内容,搞清楚哪些属于特例,哪些是“通常”情况。
家庭史的研究是一个历史学的课题,应当以历史学的方法为基础吸纳相关学科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在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的时候要防止发生偏差。社会学注重对家庭人际关系和功能的认识,人类学注重对习俗行为的理解,法制学注重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历史学则注重考察历史上的真实情况和演变过程;在研究家庭史问题时,过分强调社会学、人类学、法制学中的任何一种方法都会产生偏差。譬如前面提到的研究唐宋家庭问题的论著有很多出自法学家之手,从日本的中田薰、仁井田陞,中国的陈鹏直到现在的一些论著,常常首先从法制条文上考虑问题。最近魏道明还专门著文强调法制史角度的重要性,批评包括我的有关论著在内的研究方法,认为所说的很多结论都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成立。主张在研究家产的遗嘱继承之类的问题时“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实例只能作为旁证材料”。但是这个传统的视角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律令主要是从消极方面限制反常越轨现象,前提是对约定俗成的行为的认同,所以法律尤其是民法条文往往有滞后性;而且写在律令条文上的规定往往也不一定与实际情况相符,《宋刑统》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分家异籍要“徒三年”,这个规定可能从来就没有真正执行过;还有,我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早就明文规定了男女的平等继承权,直到今天能有几个女同胞走出传统,真的去和她的娘家兄弟分家呢?所以,研究家庭问题的主要方法应当是历史学的方法,即收集、甄别、诠释资料(特别是有关实例)的方法,相邻学科包括法制史、社会史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可以作为借鉴参考,不能主次颠倒。
近20年来,家庭史的研究已经完成了由社会学、人类学向历史学的转变,提出了很多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而且在多学科交叉研究中拓宽了视野,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学术基础。同时,除了具体问题的研究中的单一性思考习惯等问题外,在宋代家庭史的研究中还暴露出家庭史整体研究中的一些共性的偏差。
一是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的错位。主要是急于通过家庭看社会,把家庭的研究当成了手段,所以对家庭本身的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细致,往往只是描述一下轮廓,就急于去考虑家国同构问题了。家庭史的研究当然应该反映社会,反映家庭与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但是,家庭史应该首先是家庭史,应该先弄清家庭史本身的问题,然后才好揭示其社会意义。
二是与婚姻史、家族史的研究混淆。家庭与婚姻是密切相联的范畴,但家庭中除了姻缘关系更有血缘关系,有的论著从婚姻形态的角度界定家庭形态和类型,还有的把婚姻史和家庭史互相取代,甚至混同了。由于我国历史上家族势力的强大,家族史的研究一直明显地强于家庭史的研究,以至于把家庭史的研究包括在家族史的研究之中了。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冲淡了家庭史的研究,而且连家庭与家族的关系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也并没有真正弄清楚。
三是还没有成熟的中国家庭史研究理论和方法。从以往的选题看,或为政治形势的需要所左右,或者依据社会学、法学的理论来锁定研究内容,还有的受历代家训和伦理说教中的理想家庭模式的影响,真正从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普通家庭本身而生发的研究题目并不多,更谈不上系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们还没有自己的家庭学理论和方法,因此也就没有自己的家庭史研究理论和方法。西方的家庭学理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研究对象,我们很难把握其精髓,把握了精髓也未必适合中国家庭史的研究。探索中国家庭史研究的独特的理论和方法,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