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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诊所法律教育客体之二(4)

作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诊所学生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其法律地位是依附于被代理人。不过,诉讼代理人并非完全依附于被代理人,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拥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诊所学生在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当然,这些诉讼权利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的,主要包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工作。

(1)案件事实的了解和调查。诊所学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中,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为了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诊所学生应当听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案件事实的意见,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作为诉讼代理人,诊所学生还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案件情况。

(2)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阶段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因此,诊所学生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全面地向检察机关表达被害人方面对该案案件事实的意见。这可以使检察机关了解被害人方面对该案的态度和看法,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审判阶段的代理工作。

在审判准备阶段中,诊所学生除了要继续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关的调查,准备庭审活动外,还应当撰写代理词,将被害人一方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告知法庭,使得法庭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在开庭审理阶段,诊所学生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如在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后,诊所学生可以代被害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在法庭辩论阶段,经审判长同意,诊所学生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在一审宣判结束后,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判决,诊所学生就应当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五日之内,考虑代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如果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诊所学生还需要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诊所学生还需要与当事人另行签订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2.自诉案件的刑事代理活动

自诉案件的刑事代理活动是指诊所学生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诉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自受理案件自诉案件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起自诉前的阶段。

第一,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诊所学生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一般的了解和调查,还必须收集和整理充分的证据证明提起的自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自诉种类。自诉人作为原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在诉讼中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自诉案件缺乏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犯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主动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诊所学生必须帮助自诉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做到充分、有效,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给自诉人造成了损害。

第二,撰写自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以表明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控诉证据。

(2)一审审判阶段。

第一,开庭时由诊所学生作为诉讼代理人宣读自诉状,发表代理意见。

第二,如同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活动,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审理中,参加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也可以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在自诉人的授权下,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结束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如果被告人提起反诉,那么作为诉讼代理人,诊所学生还应当协助自诉人做好辩护工作。

(3)二审阶段。

第一,签订二审阶段的刑事代理委托协议书,协助自诉人撰写上述上诉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应当写明不服原一审裁判的理由和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参加二审程序的审理,表达代理人对案件审理的看法和意见。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代理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代理活动是指,诊所学生接受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代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掌握刑事案件的事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诊所学生应当对案件事实有全面的了解,需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特别应当对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着重进行调查,查清相关的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对原告的损失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撰写附带民事诉状和答辩状。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协助原告撰写附带民事诉状,写明自身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以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和相应事实理由。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应当协助撰写附带民事诉讼的答辩状,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斥。

(3)参加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围绕民事责任,展开事实和理由上的对抗。

(第四节)诊所学生在其他法律服务中的活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依赖型加大,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需要诉讼法律服务,而且还需要大量的非诉讼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诊所学生具备为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本领,包括法律咨询、代书活动、尽职调查和参与调解等方面的活动。

一、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诊所学生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询问,就有关的涉法问题做出解释、说明以及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的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法律咨询活动有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咨询活动,可以让更多的人知晓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咨询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当事人通过接受咨询,得知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知晓自己通过何种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防止运用过激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达到目的。最后,法律咨询有助于提高诊所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和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能力。法律咨询中遇到的问题范围广泛,复杂多样,而且回答时间比较紧迫。这要求诊所学生具有很强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实践经验以及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

通过法律咨询活动,诊所学生在这些方面的能力将得到加强。

法律咨询可以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个方面,后者以书面方式答复咨询人,主要用来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问题。法律咨询一般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听、看、问、析、答。

一听,指的是听取咨询者对问题和困难的陈述。这是整个法律咨询活动的初始活动。当然,由于咨询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和表达能力上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要求诊所学生在这一步骤当中,不仅要仔细听取咨询者的问题,做好记录,而且还要发挥自身的优势,不能让咨询者的话题扯得太远,要掌握尺度,让咨询者的话题始终围绕着与本案有关的有用信息而进行。

二看,指的是要查看咨询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咨询者自身的精神状态和情绪变化。一般而言,前来咨询的人通常出于自身利益或者隐私的考虑,往往将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事实和细节隐瞒,并用种种表情使得诊所学生认为咨询者的确值得同情并且很有道理。没有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常常使得诊所学生在日后的解答过程中由于新的事实出现而出现反复,浪费大量的时间。因此,通过“看”,通过自身经验和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对咨询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不信,但是不能全信。

三问,指的是向咨询者提问。诊所学生通过对案件有重大联系的事实和证据的提问,不仅能够引导咨询者讲出问题的核心与关键部分,从而了解事件的主要事实和关键性情节,而且能够保证咨询者在用言语或书面形式提供材料时有具体的目标,防止提供一些对本案的解决没有价值的材料,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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