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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化(1)

随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推进,我们必须思考在诊所教育中如何更好地体现法学教育的宗旨。设置专业化的法律诊所,能够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和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专业化诊所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促使学生进一步学习、掌握专业知识,深化对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人文科学的理解,同时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使职业技能的训练有了充实的内容,弥补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较单一的缺陷,如目前诊所教育大多选择了案件代理作为培养职业技能的模式。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化是诊所教育发展的方向,(第一节)刑事法律教育诊所

刑事法律教育诊所是以学生获得刑事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理念、锻炼学生参与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各项活动的能力、为社会提供免费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为目标而成立的诊所模式,属于专业性诊所种类之一。

刑事法律教育诊所所要达到的目标也同样对诊所内部的主要活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刑事法律的教学和为社会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两个方面。在刑事法律的教学方面,诊所学生能够在具有丰富执业经历和经验的教师(也是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理论和实践经验俱佳的律师)执教中获取相关的知识。他们以自己丰富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学生进行理论和实际案件的具体指导,而学生则要针对所承办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背景的检索的研究、讨论。诊所教师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保证使学生在受到一般法学基础理念的教育的前提下,受到了最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教育,而学生在这种专业化的指导和训练下,提高自己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水准和能力,以保证当事人得到专业和优质的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水准和无偿服务的质量。在诊所的教学课堂上,学生学习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司法文书写作、摘要,学习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调查、案件代理和法庭辩论、辩护技巧,还包括与公诉人、自诉人所代表的控方进行对抗工作的各项注意点。

学生参加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成绩将同样以两个方面予以参考,一是在刑事法律教育诊所课堂上各项模拟活动和专业学习活动的表现。表现积极、活跃,能够主动参与和配合老师、团队中的其他同学,在活动中表现出较强的运用刑事法律的能力(包括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两个方面)将得到诊所老师的肯定。二是在诊所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表现。鉴于刑事法律援助在诊所整个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学生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从事公民代理的工作中的表现将在很大程度上为老师检验学生在刑事法律教育诊所中的学习成果提供参考。学员能否准确掌握整个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正确、快速的咨询意见以及高质量的代理服务影响到其学习成绩的评定。

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设立和社会上要求刑事法律援助的呼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很强的社会产生背景。199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就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就刑事法律援助实践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如刑事审判中的法律援助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同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等事项)给予了解答并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后续发展作出了指导,以满足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关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要求。虽然,我们国家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从人员、资金和制度等方面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予以了细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律援助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仍然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中国人均占有律师的比例在世界排名中是非常靠后的,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需要。况且在中国现今的条件下,政府和民众都不能要求律师不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考虑执业律师个人的收入而将大量的时间放在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上,这是脱离实际而不可行的。即使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以提供免费服务工作量的方式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和补充法律援助的资源,也会因为其无法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和考核而变得不可行。很多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因为业务范围局限(如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费用问题(就上海市为例,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给予律师相应的补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为800元,民事案件法律援助为1000元,这些经费由司法局提供。可以说,这笔资金的提供已经相当不易,但是相对于律师正常工作的收费标准而言,显然是低得可怜。)而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不是很投入,“出工不出力”,这样在为数有限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很难保证援助的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还不在于此。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请求和相对有限的刑事专业法律服务产生了让司法机关非常棘手的矛盾。可以说,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产生也是适应了社会的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在教学实践中,凭借其专业化的主题、专业化的教师的配备的特点,学生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和律师援助中很难具有的热情,而且很少涉及酬劳问题,与自身利益很少联系,加之可以得到拥有扎实刑事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诊所老师和执业律师的悉心指导,学生可以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满足真实案件中的贫困当事人的各种需要。可以说,专业化诊所的设立和发展是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特点,也是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好服务的保障。

在我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对刑事法律教育诊所进行了大胆的实务教学和应用研究的有力尝试,其“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青少年维权中心)依托“刑事科学法律援助中心”

而组建,选择的案件将以刑事申述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同学们适应其他类型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此外,为了保证和加强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学习的效果和质量,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的高法、高检,区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起多年的教学实践合作关系,接收单位有一批责任心强,实践能力丰富的实践教官,能够接触许多典型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属的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和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四川大学“刑事法律诊所”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为需要刑事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受到了一致好评。诊所学生则在办理这些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了解了社会现实,切实地感受到了处于基层的民众的法律需求是多么迫切,深刻地体会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多么高的要求。同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从办理真实案件入手学到了代理案件的技能和技巧,这些训练对于学生而言,要远远超过在课堂上听教师讲解律师实务课程而得到的收获。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四川大学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成功尝试为我国其他法学院校建立刑事法律教育诊所提供了榜样和例证。

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实践中,仍有很多困难。困难之一就是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的身份很难确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就限定了辩护人的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时,就产生了一个身份上的难题。鉴于在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把由人民法院指定,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身份大多数定位在执业律师上,而法律又同时规定有些诉讼权利只有律师才能够行使,这样就很难让以非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诊所学生真正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之中,让本来解决问题就很困难的刑事法律援助变得雪上加霜,不利于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在美国,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一般是由各州政府自己制定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联邦法。但是美国各州对于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学生承办案件的代理资格却有几乎相同的规定,即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准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虽然这些诊所学生一般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要由诊所的教师来签署(因为诊所的教师都有律师执照,而能合法签署这些文件),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中的活动,法律诊所的学生却能够不受限制地积极参与。有的大学如乔治·华盛顿大学,甚至设立了以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事诊所。该诊所的学生接受法院的指定,为刑事案件中贫困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如果没有各州立法对法学院学生承办案件地位的肯定,以及对各个法学院法律诊所地位的认可,法律诊所本身不会有案件的来源,法学院的学生参与社会变革、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为刑事案件中的贫困被告提供法律援助,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许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已经相对成熟的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做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给予我国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学员以特殊的“准律师”的身份,保证其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顺利完成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民事法律教育诊所

民事法律教育诊所是以学生获得民事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锻炼学生参与办理民事案件中的各项活动的能力、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为目标而成立的诊所模式,在专业性诊所种类之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目前各大法律院校所成立的诊所最主要的种类。

民事法律教育诊所以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这主要包括财产纠纷案件(动产和不动产)、人身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方面。在民事法律教育诊所中,学员学习如何收集法律资料和简短的法律文书写作、调查事实、会见证人,为出庭准备证词。代表需方准备非诉讼文件(如为财产的转让,小企业或非政府组织的成立等)和主持民间调解。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会为不同种类的民事案件提供非诉讼的法律意见(主要是指法律咨询);诊所学员还要学会与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交流沟通,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的部分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相对于刑事法律教育诊所而言,民事法律教育诊所更加侧重培养学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调沟通能力,包括与本方当事人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活动。

基于要求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往往比较密切,民事法律教育诊所倾向于采取非对抗性的解决方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实践中,采用居中庭外调解、诉讼中调解等方法,使得既能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上予以确定和澄清,又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至于僵化,不影响日后的生活和工作。

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设立和发展的背后也同样存在着深厚的社会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来,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与产业进一步复杂化、精细化,使得社会之中人们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型加强,这样,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民事争议由此大幅度增加。市场经济同时又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经济,产生了贫富差距,社会中的部分处于争议之中的当事人因为经济问题而很难得到相应的法律服务,也就很难保证其在专业性极强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诉讼中能够很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199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问题发布联合通知,以配合越来越高的民事法律援助的呼声,保障公民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在这种情形下,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对于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民事诊所的学员在老师的指导下,以团队合作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民事法律服务,同时也锻炼了学员处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时的运用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的相关能力。

在我国法律院校中,民事法律教育诊所的设立相对广泛,华东政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就是其中之一。华东政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在王立民、牟逍媛教授等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已有200多位学生选修了该门课程。他们既可以在每周两个课时的课堂上接受模拟案例操作,谈判技巧,咨询等训练,又可以在课后参加法律咨询,在教师的亲自指导下代理案件。据统计,他们已经代理了涉及劳动争议、婚姻、房产、侵权等民事中诸多领域的80多起案件,其中大部分是法律援助案件,诊所学生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学生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充分感受到自身所肩负的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此外,华东政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中心还时常与当地的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区司法局、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等多家单位和部门合作与交流,并深入天山街道为当地居民提供义务的法律咨询和公民代理服务。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同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是一个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副的民事法律教育诊所,进入诊所的学生承办有关产品和服务纠纷案件,帮助消费者挽回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而产生的损失。该诊所采用的以调解为主的独特的法律服务方式,既能避免或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又能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因此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赞赏,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三节)行政法律教育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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