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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自主创业(1)

自主创业也是农民自我解放的一种形式。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广大农民就积极加入市场经济的大潮,做起了小商小贩,成了个体户。现在,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农民进行自主创业,更有着极其积极的意义。

1.农民创业需具备的条件

创业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劳动,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作为想创业的农民,更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一般来说,创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是资金。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金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也是实现创业的基础。农民工本来收入就比较低,而现行的信贷政策又不支持农民贷款,结果就是缺乏启动创业资金,虽然有项目也不能实施。这一点是农民工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所以就有政协委员建议扩大小额贷款的受惠范围,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使包括农民工、下岗职工、大学生等群体中有意愿和能力创业的人能在同样的条件下平等享受创业权利;应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展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同时,根据创业农民工的特点,放宽(质)抵押物的范围,降低贷款抵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押品。而现在各地出台的创业优惠政策有很多就是针对这个问题的。

二是自身素质条件。创业不同于打工,更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创业者的自身素质条件往往决定了创业者的创业活动性质和经营范围,也决定了创业者最终能否获得成功。创业者自身素质包括其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现代社会,一个成功的创业者首先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如从事行业的技能、文化水平以及管理水平;其次还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这是经受考验和磨难的基础。此外,非智力因素对创业者来说也很重要,如创业者的性格、人品和心理健康状况等等,都很重要。如果创业者意志薄弱、或品质卑劣、心理不健康等,都很难成就大事。想回乡创业的农民工一般都是外出务工的佼佼者,但是文化素质偏低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由此而衍生出的在学习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信息分析和捕捉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会影响到实际中的创业实践。其结果就会出现盲目投资的现象。

三是现实条件。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农民工创业也要考虑自身的创业的客观条件。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优势和劣势,才能更好地促进创业的发展。就现实条件而言,有的地方适合发展林牧,有的地方则适合发展养殖,有的地方能够发展劳务加工,而有的地方只能发展高端农业。自然条件、地理条件等都是影响创业的客观条件,都决定着创业内容和方向。因此,农民在回乡创业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当地的具体条件以及自身所拥有的优势。

四是社会条件。目前,对于许多在基层创业的人员来说,都不可避免地要遭遇创业手续繁杂,门槛过高的问题。创业申办环节手续繁杂,不但要经过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等多个部门审批,而且不时遭到故意刁难,甚至出现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令不少创业者却步。也就是说,能否提供优良的服务以及良好的环境,是创业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外部条件。现今各地政府积极出台的创业优惠政策,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针对这个问题的。另外,人际关系条件也是社会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人脉已经成为创业的一个重要资源,对创业者来说也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人际关系,对创业者顺利完成创业活动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家庭条件也是影响创业的一个因素。创业者进行创业活动离不开家人的支持,特别是精神上的鼓励。

2.农民自主创业的意义

农民自主创业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又是农民自身实现角色转变顺应时代发展的内在需要。现阶段,农民自主创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是农民自主创业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当前城乡差距愈拉愈大,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农业崛起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城镇化是农村发展的前途,而城镇化离不开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农村还有着很大的空间,而农民自主创业可以说刚好填补了这个空间。而国际上农村发展的经验已经证明,过度依靠外来资金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适当扶持农民进行互助发展能提高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博弈能力,也有利于农村的现代化。这就是日本、韩国等国家所走的路子。现阶段,充分发动农民自主创业应成为多数地区突破“三农”问题的最佳出路。我们正在经历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我们目前面临的形势,也与日、韩等国当年情况极其相似: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衡,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加大,农村问题十分突出等。中央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文件,为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有利于农民增收。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付出了许多,也创造了许多,但是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劳动成果。如今,改革开放已经过了而立之年,让农民分享农村经济发展收益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呼唤。推动农民创业,就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人,市场经济的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以及分配各环节,让农民腰包鼓起来;通过创业和带动就业,让农民分享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保险、加工、流通储藏、生产资料生产供应、技术服务、农产品超市和土地非农用地等诸多方面的绝大部分收益,努力增加广大农民的收入。特别是,农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对农村有着一种特殊的感情。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创业资源,能极大提高农民创业成效,从而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能动性,为农民增收带来希望。

三是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要达到这个目标,农村是重头戏。而在农村之中,农民自主创业又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农民自主创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支撑点。要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最大的难点在“三农”。因为,农村不发展,农民不富裕,就无法叫“全面小康”。一句话,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全面小康。而农村的发展,从根本上说需要依靠农民自身,需要农民自身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创业恰恰是极其重要的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开启了农村改革,把农村改革作为新时期改革的重要任务。而新一轮的农村改革能否把改革大业推向深入,直接关系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败。回顾改革之初,正是蕴藏在农民中的智慧的爆发,点燃了整个改革开放的恢宏篇章。而在改革进入了而立之年的今天,我们同样需要发掘农民中的伟大智慧,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积极推动农民创业。

3.国家针对农民创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创新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一个基本战略。近年来,为了鼓励自主创业,国家和地方的利好政策层出不穷。在这些优惠政策中,各省级人民政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各省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出台的优惠政策也不同。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初次创业的人尤其是农民工来说,意义非凡。现总结部分地区的优惠政策如下:

山东省。亮点是土地使用权可作为贷款抵押品。为加强创业政策扶持,解决农民工创业初期的资金困难,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如下的规定:一是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这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二是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山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一系列便利服务。

江苏省。江苏省政府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创业者开展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各地根据情况对返乡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给予补贴,积极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创业贷款担保机制,为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同时江苏省还对各种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河南省。河南省出台了六项政策,被称为“6大红包”。一是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二是资金推出贷款贴息制度。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同时,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积极给回乡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内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三是提升“国民待遇”,与外地客商相同。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四是拓宽场地使用标准,可用集体建设用地。允许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通过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发展创业园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创业服务,引导回乡创业者集中经营、聚集发展。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时,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五是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乡(镇)政府要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加强对回乡创业者的信息服务;依托当地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帮助创业者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六是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各地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回乡创业农民工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农民工到省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

安徽省。亮点是税收减免。为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安徽省各级财政部门将建立农民工创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对农民工创业有关税收实行减免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外出务工的农民回小城镇从事工业生产的,凡符合条件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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