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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公司法基本问题(3)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所以其制定主体也有特定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而且必须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应当亲自参加公司章程的制订工作,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章程的制订工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其制定主体也有所不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即由全体发起人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章程的制订,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拟订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完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公司章程主要规定公司的宗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就公司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规定,而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以及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是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可以说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载明事项,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其他需要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则,所以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所以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是后加入公司的股东,也是以认可公司章程为前提的,所以后加入公司的股东,也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是被委托、推选来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所以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受公司章程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所以必须受公司章程的约束,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的经营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12条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涉及到以下因素:一是方便投资者了解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以及该项目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大体的范围,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四是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行确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对公司的类型、宗旨、组织机构设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为公司的设立和设立以后的运行提供一个基本的准则。因此,公司经营范围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也是各国公司法的通行做法。

公司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后,应当在经过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缩小经营范围,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公司决定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是:一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二是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三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谓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还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至于哪些项目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可由企业自主申请的项目。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制度是确定的公司对外代表,明确公司意思表示的表达人。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规定表明,在这次《公司法》修订前我国公司实行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制度,只有董事长一人对外代表公司。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种类、不同规模公司的经营要求,有时显得灵活性不够;同时,董事长除了是法定代表人以外,又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现实生活中董事长凌驾于各董事之上、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董事长一人权力独大的客观事实。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适当修改。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公司中,能够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特别是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经理负责制的公司中,能够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并非董事长一人。这次修改,鉴于原来规定的不足和客观情况的需要,一是将原来分散的规定集中在总则中进行规定;二是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赋予公司章程规定,不再由法律做出统一的硬性规定;三是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扩大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四是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他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是因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则,需要对公司如何进行组织、如何开展活动、由谁对外代表公司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这次修改公司法,在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股份有限公司和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担任;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执行董事担任,如果聘任经理的,也可以由经理担任。这次修改公司法,专门增加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的规定,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以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违反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反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九分公司、子公司、投资与担保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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