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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财税法(1)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概念、职能

财政是个经济学范畴,同时也是一个行政学范畴。作为经济学范畴,它是指国家参与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作为行政学的范畴,财政是一种政府活动,是政府代表国家对资财的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活动。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于自己手中,并运用这种筹集起来的资源进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收支活动,以调节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使其相协调,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财政有三个方面的职能:

1.资源配置的职能,政府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其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就是对资源进行配置,其目标是通过对资源的配置,使社会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社会成员的要求得到最大满足。

2.收入分配的职能。政府通过其财政活动,从三个方面调节收入分配。其一,调节居民的收入,在保障效率的同时,实现分配的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收入分配主要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但市场机制只能以人的能力和贡献为标准给予报酬,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以及竞争能力上存在着不平等和天然的差异,市场机制不可能改变这种不平等和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收入上的两极分化。市场自身无法克服这种缺陷。因此,要实现公平分配,就要靠财政来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其二,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政府通过公平税负,给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企业在经营水平、主观努力等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能获得大体相同的利润。其三,是调节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中央财政的必要收入,提高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又使各级地方财政有自身收入增长的来源。中央地方互不挤占,也不相互依赖。

3.保证经济运行稳定协调的职能。财政通过平衡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合理配置资源,使经济结构基本协调,从而促进就业率的提高、物价的稳定和国家收支的平衡。而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家收支的平衡正是经济稳定的主要标志。

(二)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并没有财政法典。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即国家在财政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管理关系以及监督关系。这些关系包括:

(1)国家预算关系,即国家预算管理中的财政关系;

(2)中央和地方在财权事权划分中形成的财政关系,即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3)税务关系;

(4)财务管理监督关系;

(5)国家在国债发行、偿还等管理活动中与公民、组织形成的信用关系;

(6)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

对上述财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形成财政法体系:一个包括财政法通则、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和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二、财政法基本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年度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预算往往以表格形式,将预期的财政收支按一定标准分门别类地列入其中,使人们清楚地了解政府的财政活动,成为反映政府财政活动的一面镜子。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要发现联邦政府将要做些什么或已经做了些什么,看一看联邦政府的预算就够了。”[1]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有一级政权,就要有一级财政。因此,相应地,有一级财政,也就要有一级预算。这样就形成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与五级政权相对应的五级预算体系。即由中央级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预算,省辖市、自治州一级的预算,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一级的预算和乡、民族乡、镇一级的预算构成的预算体系。

2.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范围包括在预算草案的编制、审批、预算的执行、决算等等预算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关系。目前调整我国预算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4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它是国家组织预算收支,管理预算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规范预算活动的基本法律。

3.预算政策与预算法

国家为平衡总需求和总供给,往往需要采取不同的预算政策。总的原则称为“逆对经济风向”的原则,即在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政府应实行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支出的紧缩政策,而在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时,则实行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的扩张性政策。一般说来,国家预算政策追求的是预算收支的平衡。但预算收支的平衡是动态的。有时收支略有结余,应视为平衡,有时支出略大于收入,出现少量赤字,也应视为平衡。不过有时因经济衰退,政府也可能有意识地用非平衡预算政策,即赤字预算政策来减少税收,增加支出。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时期出现的凯恩斯经济学就认为,国家追求的应是经济的平衡,而不是财政的平衡,经济衰退时期,国家就应有意识地用赤字财政政策,即非平衡的财政政策,来求得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财政预算的赤字,则可用发行国债或银行透支的方式加以弥补。无论政府采取何种预算政策,这种政策的精神都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表现,并在实践中通过严格执法来保障政策精神的实现。因此,可以这样说,预算政策是预算法的前提和基础,而预算法则是预算政策的体现和保障。

4.我国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预算管理职权的规定

预算管理职权或称预算权,包括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职权,国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的职权等等。只有明确了预算管理的职权,才可能有对预算的严格依法管理。预算权有如下特征:首先,它发生在国家预算收入领域,体现国家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预算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其主体为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社会组织和公民不具有这种预算权。再次,预算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取得的国家经济管理职权。最后,预算权体现的利益,是国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的利益。

根据《宪法》和《预算法》,我国预算管理的职权分工如下:

各级人大有对本级预算的审查权、批准权和变更撤销权,乡镇一级人大因不设常委会,它还有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对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监督权、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有关预算、决算的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的撤销权。

各级政府主要有对本级预、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权;有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权;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的执行权,对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的决定权;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命令的撤销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工作的具体部门,它的预算管理职权是上述政府职权的具体化。

(2)关于预算收支内容的规定

预算收入一般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支出主要有经济建设的支出,文教、卫生、科学、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支出,国防支出,国家管理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

(3)关于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规定

各级政府每年都必须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下发关于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按法定程序起草预算,各级预算一般由各级人大审批,由同级政府组织执行,预算的调整由本级人大常委审批;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于每个预算年度终了按国务院的规定编制。

(4)关于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的预、决算进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此外,预算法还对预算问题上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国债制度

1.国债的含义、特点和职能

国债是指国家以债务人身份,用有偿信用的方式,从个人、团体和国外筹措资金的一种形式。国债是中央政府的行为。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形式,它有别于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其特点为:①自愿性。国债都是认购者自愿承购的,这不同于税收,税收有明显的强制性。②有偿性。国债都要按期偿还,多数情况下还需付息。③灵活性。一般都是由中央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情况灵活做出发行与否和发行量多少的决定。

国债的基本职能是:①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国债发行最初的动因就是弥补财政赤字,特别是在推行赤字财政政策的情况下,可以说发行国债用以弥补财政赤字,实际上是这一政策的组成部分。②筹集建设资金的职能。国债是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来源稳定,而且凭借的是国家信誉,易为社会接受,所以是一种有效的集资形式。③宏观调控的职能。国债可以调节生产、消费和投资方向,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主要内容有:关于国债分类、结构的规定;关于国债的发行主体、对象和方式的规定;关于国债发行种类、规模、数额和利率的规定;关于国债用途、使用原则的规定;关于国债市场和国债持券人的权利的规定;关于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的规定;关于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我国的国债立法尚不完备,只有诸如《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有限的规范性文件,而且立法的层级不高,所以我国在完善国债立法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3.我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国债发行的规定

国债发行涉及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两个重要问题。发行条件指国债种类、发行对象、数额、价格、利率、偿还期、付息方法和能否流动等。每项国债的发行条件须经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予以公告。国债的发行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代销、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和直接公募等几种。承购包销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买断全部国债,再由其向社会转售;代销是政府委托银行或证券公司利用其销售网点向社会出售;公开招标是由中央财政提出包括国债发行条件和所需费用的标的,直接向大宗投资者发标;公开拍卖是由国债发行主体或通过拍卖行直接在拍卖市场拍卖;直接公募是国债发行机关不通过中介机构,自己办理发行手续,向认购者直接推销。以上方式各有优缺点,国家可针对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方法。

(2)关于国债的偿还

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预先的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偿还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偿还基金或者预算拨款,也可以动用预算盈余,还可以采取发行新债,用新债收入抵旧债。偿还的方法,我国多采用直接由政府或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偿还的方法。通过市场收购偿还或者用对号抽签方式偿还,也是可作选择的方法。

(3)国债管理

国债管理包括规模管理和结构管理等方面。国债结构管理包括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投资者(发行对象)结构。特别是利率结构是否合适,会对国债发行产生重大影响。利率过低发行会受阻,过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偿还负担,并影响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确定合适的国债利率必须综合考虑诸如市场利率、银行利率、政府信用、社会资金供求状况等各种因素。国债规模要与认购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的偿债能力相适应。确定国债规模要通过三个指标来衡量,即国债发行总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国债累积发行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以及国债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注释:

[1](美)阿图.埃克斯坦:《公务财政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31页。

税法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强行法,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税法典。税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2年9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两次修正),等等。

税法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得税法等为税收实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为税收程序法。

(二)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属于财政的范畴。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通过政府针对营业所得等收入强制按比例或固定数额取得财政财产的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只要有国家,就必然有税收。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对市场宏观调控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要用财政资金给公务人员发工资、要架桥铺路、要建设国防、要对无收入之人给予救济等等,总而言之,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都需要从税收中获得财政资金。

税收公认的特点是三性:其一,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交纳,这种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其二,无偿性,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并没有获得对价,财产是单向转移。其三,固定性,税种、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事先确定,不具有任意性。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一方(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是政府税务机关为一方)与纳税人一方产生的以征、纳税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力主体,是税务机关。义务主体(纳税主体),是承担纳税义务的个人与单位。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认为,税法的要素包括以下各项:

1.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为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所获得的财产(工资、酬金等)作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是以企业产品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营业税是以流转额(交易额)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分税种的基本标志。

2.纳税人。纳税人也称为纳税主体,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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