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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权益保护(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有效期内能随意辞退职工吗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劳动者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求得法律的保护。

劳动者的加班费如何算

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雇主与雇工签的“生死合同”有效吗

小王进城打工,在一家私营企业干活。某天干活时从高空摔下,当场死亡。小王的家人找老板要赔偿费,老板却说:“我与他签了生死合同,伤亡事故概不负责。”他指着合同中的一条:“雇主对雇工的伤亡概不负责。”这份“生死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依法进行,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988年10月14日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与雇工即使签订了含有上述被确认无效条款的“生死合同”,但是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当事人一方仍要承担法律后果或依法获得赔偿。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以,小王与老板签的那种“生死合同”无效,老板必须对小王的死亡负责。如果他仍不负责任,小王的家人可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法律的保护。

可以说“工伤概不负责”吗

小李今年17岁,进城打工,在一家私人工厂干活。一日在厂里干活时被机器切断手指,住院医治花了5000多元,可老板一点不管,拒不承担经济责任。并说:“我有言在先,工伤概不负责。”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这种说法不对。小李17岁,属于未成年人保护对象,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也明文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的《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小李属于未成年人,尽管老板事先声称“工伤概不负责”,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按照法律规定,老板不得将小李安排属于危险作业的工作。同时,也没有按规定为小李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工伤事故出现。这一责任主要在于厂方,在于老板,因此,工厂老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老人有哪些权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家庭赡养与扶养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5.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6.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8.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嫁出去的姑娘有继承父母遗产权吗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儿子和女儿同样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合法继承权。

儿子与女儿在继承权利上是平等的,但并不是说划分遗产时必须绝对平均。因为继承人对死者(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多少不同,经济状况也不一样,因此,继承份额也不能完全一样。至于出嫁多年的女儿,在父母去世时未表示继承,遗产已由他人继承,事隔多年,旧事重提,一般不再重新分割遗产。这并不是剥夺她们的继承权利,而是按放弃继承权处理。

“外姓人”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小吴自幼受养父母抚养成人,成家后一直赡养养父母,一家人十分和睦。二老相继病故后,留下房屋4间,小吴一家居住。养父有个弟弟多年不同他们来往,养父母生病时他也没来看过。可在养父去世后,他却突然找小吴要这4间房子,理由是:小吴是外姓人,不能继承养父家的财产。小吴要同他到法院解决,他又不去,说要“私了此事”。

这事该如何处理呢?

小吴完全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他这位叔叔的要求不符合《婚姻法》和民事政策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将小吴抚养成人,小吴将养父母养老送终。毫无疑问,小吴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合法继承权。小吴叔叔关于小吴是“外姓人”,不能继承养父家财产的说法是错误的,它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

小吴的叔叔作为小吴养父之弟,有无继承其兄遗产的权利呢?根据我国民事政策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开始继承。但是,如果虽属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死者尽了较多的义务,那么,在分割遗产时也应适当分给他一部分,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并不是夫妻时生下的子女,俗称私生子。对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继承生父或生母遗产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或歧视。不过,要取得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首先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关系。如果生父在户口上已载明是他的子女,或他生前已经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或者有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他们为生父所生,非婚生子女就有权和生父的婚生子女一样继承遗产。

儿媳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原则,由于媳妇与公婆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收养关系,从法律观点来说,一般没有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如果儿媳妇有了子女,那么她的子女可以代替他们的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婚姻法》还规定,结婚后妻子到丈夫家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对公婆尽了赡养的义务,那么,媳妇也就享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但虐待公婆的媳妇除外。

继承遗产分先后次序吗

按现行政策,遗产的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死者的遗产首先应该由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承。这就是通常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有权取得第二顺序继承的人。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他们全部自愿放弃继承,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才可以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人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那就应从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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