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托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委托拍卖机构公开处理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长期以来,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碰到一个棘手的难题:由于处理渠道缺乏,执行标的物很难变现,造成债权人“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信和严肃性。
20 世纪80年代末,沉寂多年的拍卖业重新出现在神州大地,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发现,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非常适合公物处理,而且可能会给缓解法院“执行难”带来契机。1992.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明确规定“公开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同时要求“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承办公物处理的拍卖业务”。这个文件的发布,对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确定了司法委托的基本调子。
刚开始的时候,各地法院大都会把司法拍卖标的物委托给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处理,因为当时尚处在计划经济的转型期,由国有企业的拍卖机构拍卖执行标的物无可厚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逐步增多,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数额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也继续深入,《公司法》出台后,经济领域开始解禁,各地拍卖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原有的国有企业也纷纷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企业都把眼光投向司法委托拍卖这块巨大的蛋糕,希望能从中分到一块。有些甚至使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司法执行人员,使司法委托拍卖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音。
针对这种情况,2004.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对司法委托拍卖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证明,司法委托拍卖对法院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都作出了不可估量的积极贡献。但是由于之前具体操作不够规范,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这个文件的出台,使司法委托拍卖真正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温州的司法委托拍卖也经过了一段逐渐规范的历程。温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民营企业众多,民间借贷活跃,经济活动频繁,出现的经济纠纷也多。因此,司法委托拍卖的数量也随之增大。为了在司法执行人员和拍卖机构之间筑起防腐倡廉的“隔离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出台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的放矢进行调整,学习外地经验教训,采取了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实行执行权和委托权的分离,把温州地区司法委托拍卖的委托权和管理权统一归口到市中院,由司法鉴定处具体操作;二是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和其他条件,每年择优挑选若干拍卖企业入围作为委托拍卖机构,并实行全面考核,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随时调整;三是每次委托拍卖时,先对标的确定保留价,然后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公开透明,排除暗箱操作。
规范化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需求,也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市中院出台的这些措施可操作性强,透明度高,公开、公平、公正,非常契合拍卖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受到他们的普遍好评。温州入围法院委托拍卖的企业,均具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评定的A级以上企业资质或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这些措施使拍卖流程更加规范化。从接受委托开始,有关拍卖企业就会开展一系列服务,严谨细致,环环相扣,努力使拍卖标的实行价值最大化。
在有关各方协同配合下,经过几年磨合,温州的司法委托拍卖已进入较为稳定的成熟期,开创了多赢的局面。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再受“执行难”的困扰,大大减少了由此带来的工作量;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拍卖企业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也获得了不菲的佣金;市民也适应了拍卖这个买卖方式,有的还特意去拍卖会上“淘金”。现在温州的平面媒体上,隔三差五就会刊登有关司法委托拍卖的公告。拍卖标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房产、厂房,到汽车、设备,凡涉案物品均可变现抵债。地域也从温州本地,延伸到浙江省内外。在全国地市级中,温州市的司法委托拍卖成交总金额相对较高。据有关资料表明,从20.5年到2011.7年间,全国拍卖行业共完成司法委托拍卖额53.8亿元;20.7年到2011.5年间,温州全市法院共完成司法委托拍卖额35亿多元,而2012.1月至11月,其拍卖标的额已猛增到26.99亿元。两组数字虽然没有什么可比性,但仍能直观地看出温州司法委托拍卖在全国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