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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内控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应建立以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系统、科学有序的决策系统、职责分明的执行系统、高效安全的信息技术系统、协调一致的行政保障系统和相对独立的监督管理系统为主体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组织机构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保险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室工作规则,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2.公司各级营业机构的设置、撤并,应由总公司实行集中审批管理。未经总公司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直接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或撤并营业机构的申报。营业机构的设置,应当坚持发展有前景、经营有效益、管理有保证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符合保险总公司制定的机构建设标准。

3.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应当符合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总公司负责制定全公司各级机构职能部门名称和基本职能规范,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职能部门,相应制定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岗位、人员的具体工作责任制度、考核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4.实行回避制度和重要岗位委派、派驻、轮换制度。各级机构的财务、稽核部门负责人应分别由上级机构委派和派驻,人力资源、监察部门负责人报经上级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本级机构任免。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在同一机构中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亲属,其中一方应当调离所在机构;无行政隶属但有工作制约关系的亲属,其中一方应当调离现岗位。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换岗位。暂时不具备轮换条件的,应当实行任期稽核制度。

二、决策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机构的决策都应当做到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授权清晰、责任明确,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

2.各级机构做出经营管理决策,应当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遵循民主、公开、效益、科学的原则。

3.决策应当严格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规则和既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进行决策。

4.各级机构都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并向上级机构事前请示或事后报告。

5.通过建立考核监督体系,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实行决策责任人负责制和决策结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机构决策的参与人是决策的责任人,决策的最终决定人对决策负主要责任。

6.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下达,不得以口头方式代替。

7.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依法建立和保存原始的、完整的会议记录。做出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一般应由与会者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各分支机构按照上述原则,相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和会议记录保存制度。

8.总分制的保险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经营制度。总公司负责全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管理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按照不同的内部经营管理等级,分别授予上述分公司在本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业务、财务、资金和劳动人事管理决策权限,并授权上述分公司管理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9.各分支机构应当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决策。

三、执行系统

各项决策通过执行系统来完成。执行系统的控制范围应当包括:条款费率管理、承保理赔管理、再保险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资金运用管理和单证印章管理等内容。

本系统的控制目标是以相互制约为原则,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操作标准。

1.条款费率控制。

主要控制的内容如下:

(1)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开办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商业保险主要险种,有些风险较大的险种,如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应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同时必须使用其统一制定并颁布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已经试行费率市场化的险种应该按照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不得以特约条款或其他任何形式改变条款的基本内容或变更保险费率。

(2)主要险种的非基本保险条款以及其他险种的主险条款(除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核备案,并由所辖省级分公司报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各分支机构方可开办。

(3)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标准条款,需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方可使用。未经备案,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选择、引用。

(4)其他保险机构已经报备的条款和含有变更保险责任内容或责任免除内容的批单条款,需经总公司授权同意,并由所辖省级分公司报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各分支机构方可引用。

(5)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的开办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核。为承保特殊风险或标的所使用的临时性保险协议或专用条款,需逐笔上报总公司审核,并由总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若已经有通过的标准条款,则不得以保险协议方式承保。

(6)险种开发由总公司统一组织,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但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向总公司提出新险种开发的建议。

(7)条款设计应在认真进行市场预测、准确统计保险标的最近三年损失率的基础上计算预定费率、预定赔付率、预定费用率及预定利润率,并提供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及确定依据,由险种设计人员、精算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一线人员共同对险种开办的可行性及预期效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总公司产品开发委员会审查后,再向中国保监会申报。

(8)对中国保监会制定或经其备案需执行统一费率的险种,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费率,不得以变更条款、支付回扣方式变相改变费率。如需调整费率的,应上报总公司同意,并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或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后执行。

(9)保险条款均应以中文印刷,如因业务需要可以附用外文,但中、外文发生歧义时,应以中文为准。但航空险、石油勘探等特殊风险保险条款可以例外。

(10)险种条款应实行目录化。总公司应负责编制在用险种条款目录,同时注明适用地区和相关要求,并制定统一的险种条款编码一并下发。各分支机构则应据此编制适用本地区的在用险种条款目录,并严格按目标开展业务。未纳入在用险种条款目录的险种条款,不得擅自使用。

2.承保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分支机构应按展业与核保相分离的原则处理承保事项。

(2)各级机构应成立核保委员会,在承保权限内负责重大、特殊承保项目核保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核保委员会由各级机构分管业务的总经理主持。

(3)各分支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制度,配备专职核保人员负责核保,并明确各级核保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未经过核保程序的保险项目,任何人员不得签发保单或其他承诺保险的凭证。

(5)超过本级机构承保权限或需要办理分保的业务,必须报上级机构或总公司审批。未经书面批准或书面通知落实分保的项目,严禁签单。

(6)业务出单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保单号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个别暂未包括在计算机出单程序中的保险项目(包括协议保险)信息必须即时录入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

(7)出具批单必须有批改申请书,并应通过核保程序核保,严禁以批单形式变更条款的基本内容。

(8)保费发票由计财部门出具,发票要素必须齐全,金额必须与保单、批单一致。

(9)退保应收回保单正本、出具退保批单并根据应退保费金额出具相应凭证以便保险双方进行财务处理。

(10)签单环节与收费环节必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业务、财务、统计系统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11)承保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保单副本及其附件(包括投保单、批改申请书、批单、保费收据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规范装订,不得跳号、漏号,不得遗失、损坏,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不得自行销毁。

3.理赔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分支机构应按承保与理赔相分离、执行与控制相分离的原则处理理赔事项。并严格执行“双人查勘、交叉复核、分级核赔、终审归案”的规定。

(2)各级机构应成立核赔委员会,负责理赔权限内的重大、特殊理赔项目核赔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核赔委员会由各级机构分管业务的总经理主持。

(3)各分支机构在理赔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核赔制度,配备专职核赔人员负责核赔,并明确各级核赔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未经过核赔程序的赔案,任何人员不得向被保险人做出承诺赔偿或拒绝赔偿的表示,更不得支付赔款。

(5)在理赔工作中应执行重大案件预报制度,超权限赔案、诉讼案件、疑难赔案、通融赔案、拒赔案件以及超权限预付赔款必须经核赔委员会审核,并按上级公司的授权规定分级处理。

(6)对于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事故损失,必须行使代位追偿权。对于在理赔中形成的损余物资,必须及时、公开、妥善地处理。收回的损余物资或追偿收回的物资包括追偿所得款经处理后应冲减赔款,严禁私分、私拿或擅自挪作他用。

(7)所有赔案信息必须进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确保赔案信息和财务信息一致。理赔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不得自行销毁。

条件具备时,应适时实行核保核赔的集中管理,由总公司建立核保核赔中心,集中控制核保核赔工作中的业务风险。

4.再保险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险种自留额规定的执行情况和相应的风险转移方案;

(2)自留保费和自留额积累风险及相应的保险方案;

(3)法定分保的落实情况;

(4)商业分保的安排情况;

(5)分入业务的有关规定与运行情况;

(6)与再保业务运作相关的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

(7)按照相互制约、责任分离的原则,制定再保险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包括操作流程与标准、操作人员的岗位授权与相互制约措施、分保业务的账务管理与核算、再保险数据库的使用与管理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5.资金管理和运用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资金的运用由总公司资金运用管理部门负责。

(2)投资计划和大额的投资项目须经公司总经理室审查,投资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3)资金运用应严格实行分级授权和审批制度,超过授权范围的要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在资金运用中,对交易对象必须实行严格的授信制度,不得与非授信对象进行交易。授信额度和总量必须进行控制,并定期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5)资金运用部门内部应按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交易员、交易操作人、交易清算及账户管理人等岗位应严格分离,严禁混岗操作。

(6)在资金运用中,应加强交易数据储存和处理,通过电脑登记、分类汇总交易情况,按日编制交易日报表,建立各项业务台账,定期与计财部及证券托管登记部门核对。

(7)资金运用操作规程中的每个环节,应根据不同的授权使用不同密码,交易员应严格按指令操作,不得泄漏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交易密码。

(8)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资金运用的经营环境和各种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为领导在资金运用方面进行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9)对分支机构的资金实行余额控制。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及时、足额上划。确因业务需要存放或支付的资金,应按规定报有权审批的相应机构批准。

(10)对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必须实行定期结算制度,每次结算的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间隔不宜太长。

6.中介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兼业代理人应按保监会的规定对其资格和资信进行认真调查,在确认其符合代理资格和代理条件,并在公司内部履行报批手续的基础上,再向保监会申报。

(2)对获得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人,在决定让其代理保险业务之前,应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3)各分支机构应有专门机构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业务,督促其按合同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代理业务的质量定期进行分析和考核。

(4)代理关系终止时,应及时与保险代理人结清保费和代理手续费,及时收回剩余单证包括暂保单、空白投保单和保费收据,防止单证散失在外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风险。

(5)代理手续费的支付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个人代理人除外)支付。

(6)在接受经纪业务时,应对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进行验证。

7.财务管理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报上级机构批准,并由上级计财部门报总公司资金调度中心同意后方可开立账户,上级计财部门须对下一级的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账户使用应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账户不得反映赔款和费用等支出,支出账户不得有保费进入。

(2)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保费收入账户使用上级机构印鉴,账户金额超过限额的,必须及时上划。

(3)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会计核算范围,不得开立账外账户或通过其他单位的账户过渡。

(4)货币资金流入、流出应及时入账,未达账项应次月内解决。

(5)计财部门应通过对承保收费环节监控,确保业务系统记录的签单保费全部进入财务系统。

(6)实收保费与签单保费应定期核对,杜绝截留保费现象的发生。计财部门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定期与业务部门核对应收保费,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清收,并定期向被保险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并确认应收保费余额。

(7)对代理业务的保费与手续费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切实杜绝坐收坐支、埋单现象的发生。

(8)计财部门应通过对赔款支出环节的监控,严格审查赔款对象。

(9)各分支机构应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承保、理赔、会计核算数据核对制度,确保业务系统的数据与财务系统的数据相一致。

(10)费用开支应认真贯彻先审后用、相互制约、双人联签的原则。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费用,一律不予开支和报销。财产物品的购置要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货比三家”集中询价、比较、采购。对大额的重要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要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达到使用要求。

(11)个人不得长期借支大额款项。对用于支付业务费用的大额个人借款也应及时清收,不得长期挂账。

(12)各分支机构应按预算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费用总额。超过本级机构审批权限的大额支出,须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才能支出。

(13)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申报审批制度。购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14)营业性租赁的固定资产须报上级各部门核批;以租代购的固定资产视同新增固定资产报批。

(15)固定资产及大额物品的保管、领用应符合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要求。

(16)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计提折旧。

8.会计核算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司实行一个法人体制下的二级核算,总公司为一级核算主体,分公司或个别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作为二级核算主体。分公司以下机构一般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核算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确认、计算和记录资产、负债以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财务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得虚列、隐瞒或提前、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

(3)会计账务处理必须执行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账账、账证、账实三相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4)会计岗位的设置应体现相互制约的原则,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

(6)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的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一人不能身兼不相容职务岗位。

(7)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上级计财部门报告。

(8)会计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为保管。在规定的保管期内,任何人都无权决定自行销毁。

9.重要空白单证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空白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组织设计和印制,未经总公司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印制。单证编码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并纳入单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单证变更、作废必须书面通过相关部门和下属机构。

(2)重要空白单证分为分库和在用库保管,分库设在一级分公司,在用库设在有出单权的机构和部门。分库和在用库都应按照有关重要空白单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证单证账账、账实、账证相符。

(3)重要空白单证领用应实行限额管理。调拨、领用时,需由单证经管人员填制调拨、领用申请单,并加盖领用单位印章及机构负责人的名章。

(4)单证管理人员应按单证管理的规定做好单证领发、使用销号、回收、返库、销毁等计算机核算和保管工作,按月向计财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准确反映单证入库数、发出数、有效使用数、注销作废数、库存结余数、销毁数,做到使用的有效单证与业务签发的单证数相符。对连号已使用的作废、注销的单证,应将其正、副本与有效单证一同连号装订、归档入库。

(5)兼业代理人领用的单证要定期核对。核对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6)各分支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单证存放的安全。若发现单证短缺、遗失等情况,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书面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0.印章与合同管理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机构的各类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规定规格标准,由其上一级机构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统一刻制,并严格履行颁发、领用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

严禁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擅自刻制各类机构、部门印章和专用个人名章。

(2)各级机构都必须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禁止印章私盖私用。机构印章由机构负责人或其明确授权的其他人审批。

部门印章和财务、业务印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需要授权其他人审批时,其授权须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

(3)各类印章都应当按照保管与审批分离的原则,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保管使用安全责任制。

(4)各级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不得保管本机构或部门印章,严禁将财务专用章和机构负责人的名章交由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保管人保管,也不得将业务专用章交由重要空白业务单证保管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应严格遵守印章保管和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恪尽职守,保证印章及其使用的安全、合规。

(5)印章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履行印章的移交手续,并在移交单上写明移交日期和接用日期,由移交人、接管人及监交人共同签字后归档。

(6)印章丢失或失窃,应当迅速追查,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7)机构、部门变更或更换印章时,原印章应全部上缴原颁发机构,由颁发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指定印章管理部门二人销毁。销毁印章应当保留原印模,并在印章销毁单上注明销毁日期,由监销人共同签字,交档案部门保管。

(8)对外合作、文选、大宗采购、建筑安装、资金运用等非保险业务合同,在业务部门拟办、初审和法律事务部门复审后,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签署。

(9)重大合同签署前的谈判以及合同的起草和正式签署,须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10)合同在登记、履行期间的跟踪以及解除合同时的检查应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防止合同纠纷和风险产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公司应设立信息技术部,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工作,严格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应用风险。

各分公司相应设立信息技术部,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规定,统一管理本公司辖内各部门、各级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心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信息技术部或配备合格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2.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设计、开发工作,由总公司信息技术部统一管理。系统测试、运行和维护工作,由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进行。

各级机构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各个方面的责任,由总公司统一予以明确。

3.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以及保险行业有关标准,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说明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新开发的系统在投入运行前,需由开发部门、需求部门、稽核部门协同有关专家共同验收。

4.系统投入运行后,任何修改均视同开发,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全面测试并按照规范做好技术资料修改记录。

5.各级机构都应当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安全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应用程序、业务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定期检查备份情况,建立备份档案。

应用程序的文档资料应当打印备份清单,异地保存两个以上的最新版本及其目录。

数据处理中心的业务数据磁记录档案也应定期备份,异地保存一套副本,并按文档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

6.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严格实行密钥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密钥的保管和定期更换。

系统和网络密钥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职务授权和输入、处理、输出岗位职责,分别做出不同设定。

7.送修信息存储介质之前,应当清除全部数据,防止发生泄密事故。

8.建立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分离制度。

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系统操作员,不得擅自设立、转移系统管理权限,不得为他人越权操作提供方便,不得教授他人进入与其工作无关的操作系统。

系统操作员不得自行更改和拷贝应用软件,不得向他人泄漏本人上机操作所用的密码,不得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系统,不得通过网络传送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进入业务处理主机的操作系统。

9.各级机构都要指定专职信息统计人员,建立完整的信息统计反馈系统,采取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信息统计和重要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行政保障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机构都应当制定行政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行政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工作程序,防止行政工作的随意性。公司行政工作规则及其相关制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配备或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公文处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公文处理和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各级机构都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考核、调配、任免和奖惩行为。

公司基本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由总公司制定,全公司统一执行。日常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由各分支机构制定办法,负责具体实施。

干部员工的考核、调配、任免和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或本级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进行。

六、监督管理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都应当主动接受保险监管机关、集团公司和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主动实施对下的业务、财务监督和稽核监督,并应把上述各个层次上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能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控制的监督体系。

2.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充分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逃避上述监督。

3.稽核部门应按全面稽核、突出重点的方针实施对下属机构的稽核。其中,总公司对一级分公司的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一级分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被稽核机构必须如实反映稽核过程中需要了解的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

4.稽核部门除应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搞好下一级机构的稽核外,还应对同级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其中,对经管钱、物的部门的稽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

5.总公司和一级分公司都应建立报送稽核制度,通过完善预警指标体系,随时对下属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监控。

6.县级机构负责人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手续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并在做出稽核结论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计财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计财工作的领导干部实行离岗休假制度。在离岗期间,由上级机构临时派人接替其休假期间的工作,同时对其进行离岗稽核。稽核中发现有严重的问题的,应限期调离本岗位,并进行严肃处理;有一般问题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8.监察部门在对经营管理者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实施监督的同时,应把下属机构的内控情况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查处违反内控规定的人和事。

9.各级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辖内机构和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10.各级机构应当把内控制度学习教育的内容纳入员工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并严格实行考试或考核制度。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禁止上岗。

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违反内部控制制度违规操作,根据其性质和后果,分别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2.负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人员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应当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等级考核体系是反映整个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基本情况的量化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根据保险法规、行业特征要求以及国际经验制定出合理的范围,一旦指标计量偏离了预定的合理范围,向保险公司发出预警警报,以便保险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保险公司考核的目标是控制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增强偿付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保险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应从偿付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五大类考核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情况,在每个大类中确定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对每一指标设定合理的预警范围,以供在管理中具体运用。这些指标既适用对于总公司的考核,又适用于对分公司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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