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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精神刑具

威慑的力量

所谓精神刑具——威慑,就是用某种手段纯从精神上、意志上摧毁犯人的心理防线,迫使犯人招供。这也就是兵法上说的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然,这种威慑力量,说它是工具也行,说它是手段也成,这里,我们权且把它当作一种刑具。

古代可以归入这一范畴的最普遍的手段是官吏的威仪与公堂上的肃穆气氛所给予犯人的心理压力。从出土的汉墓画像石上可以看出,作为官吏的墓主人最喜欢描绘的有两种题材,一种是车马出行,浩浩荡荡;一种是召见下属,高高在上,这两者都是各级官吏逞威风的场面和表现。西汉初,太尉周勃曾被刘邦逮捕系狱,深有感触地说:“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除了吏对他的侵辱之外,主要是狱吏的威仪,使这位身经百战的将军震慑于心,而发出如此的感叹!大史学家司马迁受宫刑后也说:“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在他眼里狱吏们神气极了,也主要是出于对狱吏积威的震栗。古代官吏在审案时,每一发问,堂下的差役都要高声和唱,在正式拷问前还要一再喝问。明代用御杖廷杖官员时,打五下吆喝一声,吏卒齐声应和,“声震陛阶”。对于一般意志薄弱者或者草野小民来说,这无疑是很大的心理威胁,这种震慑力量,往往能使有些人因此而招供,所以说它是拷讯刑具,一点儿也不过分。

再进一步的恐吓,是酷吏展示刑具。酷吏的残暴,狱吏的凶狠,人们早有耳闻,犯人刑前已有畏惧心理,当那些可怕的刑具往其面前一扔,早就吓得魂飞魄散了。例如唐代著名酷吏来俊臣审案,“必先列枷棒于地,召囚前曰:‘此是作具’。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者”。还有的是利用律法对拷讯的规定,在精神上折磨犯人。宋代的官箴《作邑自箴》中告诫官吏:“勘问罪人,未可便行拷掠,先安排下小杖子,喝下所拷数目,欲行拷打却且权住,更且仔细审问。待其欲说不说迟疑之际,乘势拷问。若未尽本情,又且略住杖子,再三盘诘。尝留杖子数目未要打尽,自然畏慑不敢抵讳。”这是向吏役们传授威慑成招的办法。

除此之外,官吏胥役常用的精神拷讯、威慑的手段还有:

以拷打他人来威吓主犯。李伯元在《活地狱》中曾说过这样一件事例,有个姓苟的狱头看上了被无辜关押在监内的良家妇女周氏,托女监头目赛王婆做媒,欲使周氏依从他。赛王婆领命后,先是借故打骂犯人来恐吓周氏,然后在话中暗示,周氏听了“低下头去,半天默默无语”。赛王婆见火候渐到,“也不同她再说别的,便催服役的两个妇人:‘陕去问那烂婊子,问她可能转心回意?倘无回心,我已经等了她两天,可是没有这样好耐心了。’妇人答应着去后,不多一刻,从西间屋里领到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子过来,蓬首垢面,掩袖悲啼……周氏看了,先自心惊,毕拍毕拍跳个不住。忽听得赛王婆大喝一声道:‘你到了这时候,还站在那里一动不动吗?’说着,伸手就打了这女子三四个巴掌,把个女子打跪在地,苦苦哀求。赛王婆道:‘你们这些东西是不配抬举的,我也没有什么话同你讲,且叫你今天快活一夜再说。’说完,便叫那两个妇人从梁上放下一根又长又粗的麻绳来,把这女子掀倒在地,将她手脚同捆猪的一般,一齐捆好。再把大麻绳一头穿在她的手脚之中,穿好之后,打了一个死结。一个赛王婆,两个妇人,一齐动手,将麻绳那一头用力地拉。霎时间,便把这女子高高吊起。”赛王婆用一根毛竹片,“竟把吊的那个女子,无上无下,足足打了几百下子……打的那女子浑身一条一条的血渍”。这一手,把周氏“直吓得抖作一团”。

拷打亲属,获得口供。在素重孝道的传统氛围下,拷打亲属对犯人心理上的打击比前面几种手段更厉害一筹。关汉卿笔下的窦娥,在“千般拷打,万种凌逼”下,血肉淋漓,几番昏迷苏醒都不肯诬供。但当她听到官员下令要拷打她的婆婆时,却忙说:“住住住,休打我婆婆,情愿我招了罢。”值得注意的是,正史上始见记载这类拷讯方式的是在宋代,《宋史·列女传》载:罗江士人女张氏遇冤狱被逮,“拷掠无实,吏乃掘地为坑,缚(其)母于其内,旁列炽火,间以水沃之,绝而复苏者屡,辞终不服。”《宋史·吴越钱氏世家》也载,钱假之子钱惟济在仁宗时“知定州,有妇人待前妻子不仁,至烧铜钱灼臂,惟济取妇人所生儿置雪中,械妇人往观儿子,其惨苦多此类”。虽然不能说这一现象始于宋代,但至少可以说它在宋代已流行。宋代是理学孕育、成长的时代,酷吏用威慑来拷讯犯人的良苦用心,在此显而易见。

历代的文字狱也是这种精神拷讯、政治枷锁、精神威慑的延续。

狱和牢

随着统一的君主专制国家的建立,监狱的设置和管理也开始形成制度。尤其是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狱制,对以后历代的监狱建制有着深远的影响。从汉代开始,我国的监狱始称为“狱”,明朝称狱为“监”,秦朝确立了监狱制度至清代则合称为监狱,同时还承袭了周朝以来的刑徒劳役制,在传统的拘禁监基础上又发展了劳役监,使监狱的管理制度更趋严密和复杂。到了唐代,我国的封建狱制已臻完备。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逐渐激化,狱制、狱政不断受到行政权的干预,更趋于严酷和窳败。一方面是封建狱制的相对完善,另一方面则是治狱实践的专横暴虐,两者的严重脱节更鲜明地反映了封建专制狱政的黑暗和腐败。历代监狱是统治阶级镇压人民和统治阶级内部狗咬狗、黑吃黑的工具。

设置多头、体系杂乱,是我国古代狱制的一大特点,因此,它在专制主义的体系中形成了一道黑暗奇特的风景线。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流,不仅各级司法机关设有牢狱,而且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行政机构也有自己的牢狱,皇帝还可以随心所欲设置诏狱和宫廷拘留所之类的特种牢狱。除此之外,还有宗室贵族、地主、军阀、土豪、族祠等滥设的私牢。据记载,西汉中期以后全国各种牢狱多达两千余所,仅长安一地的官狱就有二三十所。狱禁设置的多头,必然带来管理上的混乱,已如前述,我国古代的监狱的部分职能类似于现代的拘留所,不仅直接的案犯,凡是与案情有牵连的或要传讯到案者都可以羁押。所以,这样一案之起,就可能有许多人被牵连系狱。西汉武帝时,仅皇帝直接控制的诏狱中“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人,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会狱(对质),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于是闻有逮证,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皇帝直接控制的诏狱里罪犯就有十多万,中央其他部门控制的牢狱中罪犯肯定更多,地方上官吏掌握的牢狱中的案犯肯定比长安京城中案犯还要多。而武帝时期史称盛世,牢狱中的案犯就如此之多,到历代末世,政治危机、经济危机频发,以至囹圄成市,案犯塞路,这时牢狱中的案犯不知比武帝时又多多少倍。所以,中国古代牢狱这个拘禁刑具可谓大矣,拘禁的囚犯可谓多矣。东汉末年的党锢案中,李膺等被宦官诬告“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于是天子震怒,班下郡国,逮捕党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遂收执膺等。其辞所连及李膺之徒二百余人,或有逃遁不获,皆悬金购募。使者四出,相望于道。”由此可知,东汉党锢案牵连系狱的人数也很庞大,党锢案是清代文字狱的前奏,后面还要详述,这里就不赘述了。

中古的牢狱还有地牢的形式。汉代长安地方牢狱中,甚至有“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的土牢,这样一个土牢,常常要关进上百人,“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宋代的文天祥被元人俘虏后,囚于土室(即地牢),他曾记述说:“余囚北庭,坐一土室,室广八尺,深可四寻(注:寻,古时八尺为一寻)。单扉低小,白间短窄,污下而幽暗……或圊溷,或毁尸,或腐鼠,恶气杂出……当侵诊,鲜不为厉。”从这些描写可以看出,地牢也就是人间地狱。

诚然,中古的牢狱主要是拘禁人民、镇压人民的工具,但有时也用于统治阶级窝里斗的工具。例如献焚书之策、帮助秦始皇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李斯,以惩罚人为乐事,但争斗到最后,他自己把自己也送进了自己营造的牢狱之中,而受尽了各种折磨。据《史记·李斯传》记载:“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仰天而叹。”“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于“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建造牢狱的人而受到牢狱的严厉惩罚,李斯的事例甚为典型。西汉时期,皇宫中有牢狱,初称永巷,武帝时改为掖庭。这种牢狱是专门囚禁有罪的皇后、贵人的。高祖去世,惠帝即位皇帝,吕后为皇太后,她下令将当年高祖所宠爱的戚夫人囚于永巷,并熏瞎眼睛,剁去手脚,把其扔进厕所,称为“人彘”,戚夫人因在皇权的斗争中失败,而不得不尝尝各种刑具的滋味。历代的皇帝、君侯也都把牢狱作为政治斗争十分有效的工具来使用。一些人常把与自己争夺权位的兄弟,把对自己统治权有重大威胁的人,包括皇太子,甚至被赶下台的皇帝投入牢狱,囚禁起来。如晋惠帝永平元年(291),废皇太子沇为庶人,将沇及其三子幽于金镛城。永宁元年(301),赵王伦篡夺帝位,把原皇帝司马衷幽于金镛城。这金镛城后改永昌宫,实际是晋代常用来囚禁重要政治犯的牢狱。“文革”中“四人帮”把不少人送进监狱,1976年毛泽东病逝,华、叶联手抓捕“四人帮”,也把他们投进了监狱,江青不堪其苦自受其罪,走完了以害人开始、以害己告终的人生之路,岂不悲哉!

厂卫监狱

明清两朝已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后期,这时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都到了极其尖锐的程度,作为国家机器之一的监狱更加发展和残酷。明代的厂卫监狱和清代的文字狱是这一时期监狱的独特形式。

明朝的厂卫,是由宦官和侍卫组成的特务机构。厂,指的是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组成的特务机关,其中西厂和内行厂存在的时间不长,只有东厂设于朱棣朝永乐十八年(1420),直到明亡为止,前后二百二十余年。卫,指的是锦衣卫,是皇帝的禁卫军“上十二卫”之一,成立于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五年(1382),到明终为止,前后共约二百六十年。不难看出,明代的特务政治、厂卫制度的根源,正是皇权极端强化的结果。

厂卫不仅有权侦察、逮捕犯人,还设置有刑讯、拘押犯人的监狱。厂由宦官头太监主持,太监可以参加三法司会审。依旧制,三法司五年一次大审录。但是坐在三尺之坛中间的不是最高司法官,而是司礼太监。三法司的首脑只能坐在左右,唯唯诺诺,按司礼太监的命令行事。案件的出入轻重全看太监的意图而定,三法司一点儿也不敢违抗。这是因为天下官员的升迁削夺,全部取决于太监。文武百官要在朝中站住脚,就都必须交结宦官。就连极富政治才干的张居正,也是靠千方百计笼络交结宦官,才排挤了政敌,获取了内阁首辅大学士的地位。他拜谒太监冯保,所投的帖子自称“晚生”。凡是不依附宦官的大臣便遭到排挤,凡是上奏折揭露宦官的人,必然受到陷害。

厂卫特务可以任意私设刑堂,对人拷打逼供,叫做“打桩”,向被害人威吓敲诈钱财,叫做“干醡酒”,还有一种叫做“搬罾儿”,对人的殴打“痛楚十倍官刑”,并逼着被害者牵连富庶的人家,由富家出缴钱财方无事;如不交,或交不足,就捏报皇帝,使其下诏狱,多“立死矣”。太监尚明掌领东厂时,“闻京师有富室,辄以事罗织,得重贿乃已”。厂卫特务在刑讯时使用了大量的法外酷刑,种类之多不胜枚举。如剥皮、刷洗(把犯人身上浇上开水,用铁刷刷去皮肉)、枭令(以钩子钩背,把犯人悬挂起来)、称竿(把人绑在竹竿头上,另一头悬石头称之)、抽肠、割舌、断手、剁指、刺心、肢解、断脊、腐刑等等酷刑。明神宗万历年间,刘瑾时创大枷重至一百五十斤,负者“不数日辄死”。刘瑾还创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

锦衣卫下设十七所,南北两个镇抚司。其中北镇抚司专理“锦衣狱”,又称“诏狱”,指的是不经过法司,直接由皇帝下诏审理的案子,并设有专门的狱所。历史上汉唐两朝都曾设过“诏狱”,但时间都不长,只有明代的诏狱历时最久,也最阴森残酷。锦衣卫掌领诏狱要受宦官监视的,司礼太监往往是厂、卫兼领,一身而二任焉,并在锦衣卫中安插自己的党羽。

北镇抚司所掌管的诏狱,“幽挚残酷,害无甚于此者”。在这里被折磨致死的官员史不绝书。朝官们只要稍许触犯了太监,就被下狱整死。宦官王振当权时,翰林侍讲刘球因在上疏中触犯了王振,立即被逮下锦衣狱,并派人夜间将其残杀,肢解尸体,埋狱后隙地。家人寻尸,仅得一手臂。刘瑾当权时,构诬陷害,诏狱人满为患。其中御史涂祯仅仅因为还朝时路遇刘瑾止行长揖礼而未跪拜,刘瑾便将他逮捕下锦衣狱杖死。

但是,最惨绝人寰的是大奸魏忠贤对东林党人的迫害。天启五年,魏忠贤诬陷东林党人杨涟、左光斗等六人受赃,将他们逮入诏狱。施用“全刑”拷打,即械、镣、棍、拶、夹棍,“五毒备具,呼沕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没有多久,六人就全被活活折磨而死。一年之后魏忠贤又兴大狱,逮捕了周起元、李应声、黄尊素等七人,犯人被迫害死后,停尸狱中数日,才抬出令家属收埋,这时尸体已血肉模糊,腐烂发臭,尸虫爬满了全身,面目已不可辨认。

明代厂卫特务的侦缉、刑讯、残杀以及对犯人的虐待和折磨,都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也不受任何法司的干涉。由于厂卫特务最接近皇帝,而皇帝也正需要一支灵活、残暴、打击异己、防范人民的“别动队”,所以厂卫特务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特务头子专横擅权,归根到底还是皇帝做后台。厂卫头目的命运也操在皇帝一人手中,皇帝一旦发现这只走狗已经无用了,这个特务头目就立即从权力的巅峰上跌落下来。明代的几个厂卫头目最后的下场不是被赶跑(如汪直、冯保),就是被诛杀(如刘瑾、魏忠贤)。

文字狱

文字狱,顾名思义,就是因文字缘故而构成的罪案和冤狱。文字狱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所特有的一种历史文化现象,长期以来对人们思想钳制,成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其源远流长,可以一直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春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人们所共知的一个故事是,齐国大臣崔杼杀了国君光,太史据实记载其事:“崔杼弑其君”,他因此被崔杼杀掉了,太史的弟弟照写不误,也被杀掉了。另一个弟弟还是如此书写,崔杼终于不敢杀了。“南史氏闻太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这就是中国最早史家们的职业道德——冒死直书。这大概是我国最早的以文问罪,致人头落地的刑案,这只是文字狱的萌芽。

接着是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当是封建社会最早的文字狱。封建法律中历来有“触讳”的规定。皇帝的名字、宗庙名、父、祖名都要避讳,否则就是犯罪了。西汉宣帝曾假惺惺地说:“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说明西汉时触讳罪名就已经普遍使用了。唐律中明文规定,上书、奏事犯了宗庙的讳,要杖八十;一般口误或文书误犯者,笞五十;起名字犯讳者,徒三年。宋代大文学家苏轼曾因在诗赋中抨击时政,渲泄胸中郁气而被逮系乌台,下狱四个月,牵连三十九人,是为“乌台诗案”。

到了明初,朱元璋当皇帝时,以文罪人、因文杀人的例子多了起来。朱元璋出身寒微,当过和尚,投过红巾军(“贼”),所以对“僧”“光”“贼”“盗”等字非常敏感。有一年,杭州教授徐一夔在进呈皇上的贺表中写了“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几句歌功颂德的话,徐教授想不到的是,他的拍马却起了反的效果,朱元璋看了勃然大怒:“生”者僧也,暗指我曾当过和尚;“光”则剃发也,“则”字音近贼也。下令把徐教授杀了。后来,文字中的忌讳越来越多,“天下有道”,与“有盗”同音,杀!“遥望帝扉”,以音同“帝非”,杀!“藻饰太平”音同“早失太平”,杀!

然而,无论宋代也好,明代也罢,以文罪人的事件还是比较零星的。文字狱真正泛滥起来是在清朝。清代文字狱数量之多,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量刑之残酷,乃是历代封建王朝望尘莫及的。

清朝文字狱,以康熙二年的“明史案”肇其端。浙江归安县富户庄廷鑨偶然买得了明朝大学士朱国祯的一本未刊的明史稿,他花钱请人修订补充,刊刻成书,定名为《明史辑略》,署上自己的名字,以图流芳百世。在该书中,保留着一些站在明朝立场上说话的口气。如称清太祖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直呼其名而不避讳;写清朝入关前的年代,不用清朝的年号,而仍用明朝的纪年;把明朝将领孔有德、耿仲明投降清朝称为“叛逆”。这些写法在当时看来实属“大逆不道”。

这件事被人告发后,朝廷派刑部官员前往查审。结果,已经病故的庄廷鑨被开棺戮尸枭首,他的父亲、弟弟被斩首。凡是与这本书有关系的人都受到了株连,写序、校阅、刻字、印刷、书贾等人全被处死,甚至买书、藏书的人也难逃厄运。原礼部侍郎李令晰曾为这部书写过序言,自己连同四个儿子皆被杀。吴炎、潘柽章二人对明史很有研究,被列入校阅者的名单,因而被处死。杭州将军松魁因事先未禀报,被削去官职,他的幕客程维藩被吹头,代他去死。归安、乌程两县学官被加上“查办不力,有意包庇”的罪名,也掉了脑袋。湖州知府谭希闵到任刚半个月,案件就发生了。仓促间因抓清朝文字狱泛滥,读书人无端下狱不到庄家的人,以“隐匿”罪处以绞刑。号称盛世的康熙王朝“明史案”共杀害了七十多条人命,这是一次有意识的小题大作,其目的是给怀有反清思想的汉族知识分子一个暴力的威胁。清代钳制人们思想的精神牢狱——文字狱开始构建了。

戴名世《南山集》案。康熙五十年(1711)十月,清廷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向皇帝奏了一本,参劾当朝名士、现任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妄窃文名,恃才放荡。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置是非,语多狂悖”。康熙阅疏后批曰:“这所参事情,该部严察,审明具奏”。刑部在戴名世十年前刊印的一本叫《南山集偶钞》的书中查出,《与余生书》文内录写南明三王年号,并将南明政权与偏居川中的蜀汉,退守崖州的南宋相提并论;《与弟子倪生书》文内提到清朝开端应是康熙元年,顺治不得为正统等等,“悖逆”之言,随处可见。康熙惊怒,刑部遂以“大逆”定罪,拟将戴名世凌迟处死,其三代以内男性直系亲属年十六岁以上者具拟立斩,十五岁以下者及母女妻妾姐妹媳等发边或给功臣家为奴,为《南山集》作序的名士汪灏、方苞等处以绞刑,但后来从宽免罪。又因《与余生书》中提及顺治朝弘文院侍读学士孝标《滇黔纪闻》内载永历年号,牵连方氏宗族,一并问罪。此案牵连入狱者三百余众,朝野震动!这几乎又是一桩与康熙初年庄氏“明史案”相抵的文字大狱。

查嗣庭试题案。雍正四年(1726),查嗣庭担任江西省的考官。他出了一道考题,叫做“维民所止”,这本是《诗经·商颂》虽的一句话,可是有人却向雍正报告说:“维”“止”二字正是“雍正”二字去头,这不是要砍去皇帝的头吗?结果查嗣庭在狱中被迫害致死,还被戮尸枭首,他的儿子被处斩,弟弟、侄儿被流放三千里。

吕留良、曾静案。雍正年间最大的一次文字狱是吕留良、曾静之狱。吕留良是浙江人,是明末著名的理学家,明亡后他始终不和清廷合作。后来因为拒绝参加博学鸿词科考试,干脆削发为僧,在和尚庙里著书立说。他主张皇帝和臣子的关系,不能同父子一样,而应当以义为重,反对君尊臣卑的风气。他还主张把驱逐异族统治者、恢复汉人的天下看作是比君臣之义更重要的道德原则。吕留良死于康熙二十二年。湖南生员曾静是吕的思想的崇拜者,他同吕的学生严鸿逵经常来往,试图把反清的思想变为反清的行动。当时川陕总督岳钟琪,传说是岳飞的后代。曾静派门生张熙带了密信去游说岳钟琪,和他们共谋举事,推翻清朝。岳钟琪不仅不同情他们的反清义举,反而向皇帝告发了他们。结果,当时已经死去的吕留良和他的儿子吕葆中、学生严鸿逵被剖棺戮尸。吕的另一个儿子吕毅中、严鸿逵的学生沈在宽被砍头,子孙遣戍,妇女为奴。曾经为吕留户建祠刻书和私藏吕的著作的人,一律论死。但是,雍正却留下了曾静和张熙,令他们写出表示悔改的供状,连同雍正亲自写的谕旨,合刊成《大义觉迷录》,发到全国各府、州、县及远乡僻壤,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肃清反清思想。雍正还利用这个案件,大肆追查“政治谣言”,目的在于打击与雍正争权的诸王的势力。但是曾静、张熙二人虽表现悔改,也难逃厄运,雍正帝一死,他们就在乾隆即位的当年被凌迟处死了。既树反旗,投降何益!

吕留良、曾静之狱,算是清代文字狱中惟一的一次谋反案件,尽管这个反抗是很微弱的、不成气候的。至于其他明朝遗民,只不过是借吟诗、作文发发牢骚,暗寓讥讽,也同样招致了杀身之祸。所以,清代专制主义钳制人们思想的文字狱,对后世起到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徐述夔赋诗构祸案。乾隆时有个叫徐述夔的举人,因为写诗得罪了统治者,被取消了会试的资格。这对于一个以功名为惟一进身之阶的文人士子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从此以后,他牢骚满又案件就发生了。仓促间因抓不到庄家的人,以“隐匿”罪处以绞刑。号称盛世的康熙王朝“明史案”共杀害了七十多条人命,这是一次有意识的小题大作,其目的是给怀有反清思想的汉族知识分子一个暴力的威胁。清代钳制人们思想的精神牢狱——文字狱开始构建了。

戴名世《南山集》案。康熙五十年(1711)十月,清廷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向皇帝奏了一本,参劾当朝名士、现任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妄窃文名,恃才放荡。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置是非,语多狂悖”。康熙阅疏后批日:“这所参事情,该部严察,审明具奏”。刑部在戴名世十年前刊印的一本叫《南山集偶钞》的书中查出,《与余生书》文内录写南明三王年号,并将南明政权与偏居川中的蜀汉,退守崖州的南宋相提并论;《与弟子倪生书》文内提到清朝开端应是康熙元年,顺治不得为正统等等,“悖逆”之言,随处可见。康熙惊怒,刑部遂以“大逆”定罪,拟将戴名世凌迟处死,其三代以内男性直系亲属年十六岁以上者具拟立斩,十五岁以下者及母女妻妾姐妹媳等发边或给功臣家为奴,为《南山集》作序的名士汪灏、方苞等处以绞刑,但后来从宽免罪。又因《与余生书》中提及顺治朝弘文院侍读学士孝标《滇黔纪闻》内载永历年号,牵连方氏宗族,一并问罪。此案牵连入狱者三百余众,朝野震动!这几乎又是一桩与康熙初年庄氏“明史案”相抵的文字大狱。

查嗣庭试题案。雍正四年(1726),查嗣庭担任江西省的考官。他出了一道考题,叫做“维民所止”,这本是《诗经·商颂》虽的一句话,可是有人却向雍正报告说:“维”“止”二字正是“雍正”二字去头,这不是要砍去皇帝的头吗?结果查嗣庭在狱中被迫害致死,还被戮尸枭首,他的儿子被处斩,弟弟、侄儿被流放三千里。

吕留良、曾静案。雍正年间最大的一次文字狱是吕留良、曾静之狱。吕留良是浙江人,是明末著名的理学家,明亡后他始终不和清廷合作。后来因为拒绝参加博学鸿词科考试,干脆削发为僧,在和尚庙里著书立说。他主张皇帝和臣子的关系,不能同父子一样,而应当以义为重,反对君尊臣卑的风气。他还主张把驱逐异族统治者、恢复汉人的天下看作是比君臣之义更重要的道德原则。吕留良死于康熙二十二年。湖南生员曾静是吕的思想的崇拜者,他同吕的学生严鸿逵经常来往,试图把反清的思想变为反清的行动。当时川陕总督岳钟琪,传说是岳飞的后代。曾静派门生张熙带了密信去游说岳钟琪,和他们共谋举事,推翻清朝。岳钟琪不仅不同情他们的反清义举,反而向皇帝告发了他们。结果,当时已经死去的吕留良和他的儿子吕葆中、学生严鸿逵被剖棺戮尸。吕的另一个儿子吕毅中、严鸿逵的学生沈在宽被砍头,子孙遣戍,妇女为奴。曾经为吕留户建祠刻书和私藏吕的著作的人,一律论死。但是,雍正却留下了曾静和张熙,令他们写出表示悔改的供状,连同雍正亲自写的谕旨,合刊成《大义觉迷录》,发到全国各府、州、县及远乡僻壤,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肃清反清思想。雍正还利用这个案件,大肆追查“政治谣言”,目的在于打击与雍正争权的诸王的势力。但是曾静、张熙二人虽表现悔改,也难逃厄运,雍正帝一死,他们就在乾隆即位的当年被凌迟处死了。既树反旗,投降何益!

吕留良、曾静之狱,算是清代文字狱中惟一的一次谋反案件,尽管这个反抗是很微弱的、不成气候的。至于其他明朝遗民,只不过是借吟诗、作文发发牢骚,暗寓讥讽,也同样招致了杀身之祸。所以,清代专制主义钳制人们思想的文字狱,对后世起到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徐述夔赋诗构祸案。乾隆时有个叫徐述夔的举人,因为写诗得罪了统治者,被取消了会试的资格。这对于一个以功名为惟一进身之阶的文人士子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从此以后,他牢骚满腹,经常在文字上发泄对统治者的怨愤情绪。例如他写的诗句“毁我衣冠真恨事,捣除巢穴在明朝”、“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等词句都包含着反清复明的思想。他还把这些牢骚诗刻成集子《一柱楼诗》,从而埋下了祸根。徐述夔和他的儿子亡故后,这件事被特务们告发。徐述夔和他的儿子被安上“大逆不道”的罪名,剖棺剉尸,他的两个孙子、两个校对诗集的人、原来办案“有意包庇”的江宁布政使陶易和幕客陆琰被判以“斩监候”。

类似这种诗词文章的案件,有些是有意影射,有些是出于无心。但是统治者的走狗和社会上的一些文痞恶棍,往往牵强附会、捕风捉影、挟嫌报复,陷人于文网之中,制造了不少冤案。雍正朝时,原庶吉士徐骏写过“明月有情远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的诗句,被依“大不敬律”而被杀。有人写了“桥畔月来清见底”诗句,被人挑剔出“清”是对清廷不满;有人写了“乱剩有身随俗隐,问谁壮志足澄清”,也被看作是蓄谋反清。类似这种吹毛求疵、深文周纳、无限上纲而造成的冤狱是不少的,在当时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恐慌。凡是“南”、“北”、“明”、“清”等字眼,人们都不敢轻易使用。有些人因为已故的父、祖写过一些“违碍字句”,慌忙将书籍呈送官府自首,表明自己是专制高压下的羔羊以苟活。1949年建国后不久,抓的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1959年庐山会议上彭德怀元帅所陈大跃进、人民公社、食堂化的意见书,而被打成“彭、黄、张、周反党集团”;“文革”十年浩劫,广大文化人遭殃,这些都是受了清代文字狱流毒的影响而形成的新的文字狱,损失也是很惨重的。逃过“文革”劫难的著名文化人巴金,前几年撰文呼吁成立“文革博物馆”,行文中透露他害怕以后“文革”会卷土重来,现在来看,巴金的担心并非多余。

谢济世案和《字贯》案。文字狱还把思想上、学术上的不同见解作为打击目标。雍正年间,监察御史谢济世因上疏抨击了雍正的心腹之臣田文镜,被充军到新疆阿尔泰。谢济世在那里自己注释朱熹的《大学》,继续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以此为精神寄托。清初推崇程朱理学,并颁发过《四书》的钦定本。谢济世在学术上不同意朱熹的观点,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他不想人云亦云,白吃官饭,却反而招惹了麻烦。在当时,反对朱熹就是反对官方的思想,就是弥天大罪,本来是要被处斩的,还算皇帝开恩,谢济世被从宽发往军队当苦差,被罚服役改造赎罪,如“文革”时的“五七干校”然。

乾隆时,有个叫王锡侯的举人,认为《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难以贯穿。于是自己编了一部《字贯》,意思是这部书可以用字义把零散的字贯穿起来,正好弥补了《康熙字典》之不足。《康熙字典》是康熙朝奉皇帝亲谕制定的,批评《康熙字典》就是批评清王朝。乾隆皇帝亲自看了《字贯》一书,又发现在凡例中提到康、雍、乾几个皇帝的名字时都没有避讳,认为这是“大逆不法”“罪不容诛”,命令照“大逆”罪处决。江西巡抚海成因为没有看出《字贯》中的未避讳处,被革职查办,判了“绞监候”;他的上司两江总督高晋、同僚江西布政使、按察使也受到株连,被革职治罪。

献媚者祸由自取。一些歌功颂德、献媚求宠的人,甚至精神病人也成为文字狱的牺牲者。雍正五年,太常寺卿邹汝鲁呈进《河清颂》,颂扬皇帝的功德,用了“旧染维新”,“风移俗易”的字句,雍正看了怀疑这两句话别有用心,于是这个倒霉的献媚者被削去官职,发往荆州府堤工处劳役改造去了。

有些穷秀才觉得自己怀才不遇,企图向皇帝献计献策,以博求一官半职。这些穷极无聊、类似疯癫的举动有时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广西六十岁的生员吴英抱着对朝廷的一片忠诚拦住了布政使的轿子献上自己的策书。吴英所写的不过是减免钱粮、设仓备荒、制止盗匪之类的普通意见,但是,统治者既不赞赏他的计策,也不体谅他的忠心,而是指责这个乡愚迂儒“狂悖”、“叠犯皇上御名”,被按“大逆”罪,奏请处以凌迟之刑。乾隆十六年(1751)山西有个叫王肇基的读书人,向地方官呈送了一个歌颂皇太后生日的诗联,希图皇帝赏识而求得一官半职。被地方官指责为“借名献颂,妄肆狂言,大于法纪”,后来山西巡抚查证王肇基是个疯子,上报皇帝。乾隆御笔硃批后又下谕旨说:“病发时尚复如此行为,其平昔之不安本分作奸犯科已可概见,岂可复容于化日光天之下。”令将王肇基“立毙杖下”。像这样的精神病患者也遭到迫害,文字狱的残酷程度于此可见一斑。

清代的文字狱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越演越烈,前后历时一百多年,大小案件不下百起,被判死刑的共二百余人,受到株连被流、徒、没为奴婢的更是不计其数。被害者上至朝廷大员,下至秀才士子,以及乡愚迂儒、江湖术士、轿夫船工等都有。文字狱是清代极端专制主义统治的突出表现,它充分暴露了封建法制野蛮、专横、残酷的实质。清代文字狱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文字狱的阴魂在中华这块古老的大地上时不时地冒出来游荡。

拘禁戒具

古代监狱在拘系犯人时,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暴动和自杀,设有不少戒具。这类戒具主要有:

拘系手足的桎梏锁镣。早在商代甲骨文及出土陶俑中就可见到,当时已用一种长形、两端呈锐形的刑具来拘械犯人的手,称为“梏”(也称“杻”)。甲骨文中的圈字,就形象地表现了被囚者梏手跽坐于狱中的情况。后来,又衍出械足的“桎”,两者常合称为“桎梏”。桎梏一般用木头制作,大约从南北朝开始,刑律中对它的规格已有规定。铁制的锁链原是用于系颈的刑具,《新唐书·刑法志》说:“死罪校而加木丑,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止。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讼系以待断。”可是当时锁链还是一种较轻的拘禁刑具。宋代开始,锁链渐用于足,宋人官箴《作邑自箴》云:“重囚以铁锁,长八尺。于一头安粗铁汦,如大拇指大,用砧槌款曲,铌其一足,以软帛厚裹,勿令磨擦。候出禁,以二小铧车拽开其汦。须精熟好铁,庶屈伸不折。”此例一开,拘足之铁制刑具渐重,至元朝,元律专称系颈之锁链为“锁”,拘脚之链为“镣”,并规定“镣连镶重三斤”。可见,在中国古代实际狱禁中已有重镣,以致必须在律法中加以限制。古代的镣铐多以生铁制作,“两边起了棱角,其锋利像刀一样,人的皮肤磨在上头,不消两三磨,俱已磨破”。

边枷将几名犯人夹在一起

宋代监狱里有用铁做的枷,明代的监狱里则有一百斤、一百五十斤乃至三百斤的创纪录重枷。当时还有一种连枷,即在一个长枷上开两个或三个人头孔,把两个或三个犯人夹在一起,两人或三人的行止便溺必须同时进行,极为不便。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诰》中首创“枷号”惩处贪官污吏,甚至还有将赃官“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的“枷项游历”酷刑。明代中期的《问刑条例》更于法外拟定关于“枷号”的五十三条规定,从此,酷吏们又多了一种虐待犯人的手段,而锦衣卫、东西厂更缘此衍生出以重枷来“立枷”犯人的酷刑。据史料记载:“近来厂卫多用重枷,以施御囚,其头号者至重三百斤,为期至二月,已百无一全。而最重者则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绝。偶有稍延者,命矬低三数寸,则顷刻殒矣”;“凡枷未满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满以请,始奏闻以埋。若值炎暑,则所存仅空骸耳。故谈者谓酷于大辟云。”到了清代,还制有专门的“站笼”。这刑具实际是将枷固定在一木笼的顶部,从枷到笼底的距离较常人颈部以下的高度为高,犯人站进笼中必须在脚下垫以砖块。若砖块垫的高,犯人尚可在笼中苟延时日,否则,脚着地不实,不数日即会毙命矣。

宋以后,狱中又增设了一种“匣床”禁具。原先,它只是一种与枷配合使用以防囚犯逃亡的拘足具,称为“匣”。《作邑自箴》中说:为了加强对犯人的警戒,“长枷于左闪未凿窍可容三指,每夜禁囚上匣了,通以长铁索贯之,多以响铃系索上”。犯人常被这种禁具拘束,会因气脉血流被阻而导致腿足疮肿。大约在元代,这种“匣”改成了床的形式,犯人躺在上面,整个被拘锁住,故亦称作“匣床”或“囚床”。当时的公文中提及,“江南诸处官府在牢设置匣床,本为防备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又据明人记载,上匣床时,犯人戴木丑镣卧于其上,头、胸部加铁环、铁索,腹部还要压上木梁,上面再加向内钉有钉、刺的匣盖。犯人囚于匣床后,几乎无法动弹,遇有虫蚤老鼠,只能听凭叮咬。这种禁具常被吏卒胥役作为惩罚、残虐囚犯的手段。《水浒传》中的武松被诬下狱,“牢子狱卒把武松押在大牢里,将他一双脚昼夜匣着;又把木木丑钉住双手,那里容得他松宽”。明人小说《灌园叟晚逢仙女》中也述及,喜植花木的秋公得罪了恶霸,被诬为“将妖术煽惑百姓”,下在牢中,狱卒将他上了囚床,就如活死人一般,手足不能少展。清代时,更有“以长木将各犯同系之床,谓之鞭床”的禁具。

无疑,这类禁具的使用是非常残酷的,因其残酷,历代法律中对这种拘禁刑具的使用多有规定。《旧唐书·刑法志》规定:“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唐《狱官令》规定:“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杖罪散禁。”同时,法律还对不依法使用戒具的行为定有处罚的条款,唐律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镍(锁)杻而不枷汳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汳杻而枷汳杻者杖六十。”但实际上禁具常被逾限使用,成为加重对囚犯惩罚以增其痛苦的手段。北齐的张和思禁拘囚犯,“无问善恶贵贱,必被枷汳杻械,困苦备极,囚徒见者,破胆丧魂,号‘生罗刹’。”有人还亲眼看到明代的刑部监狱中犯人被禁系的惨状:“有的犯人被绑在木板上,他们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用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一百码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他们哭嚎着……”。所以,在监狱这个大刑具里边,还有大大小小的拘禁刑具,它们都能给犯人不可言状的痛苦。

牢头狱霸

马牛、毒虫、虎豹都是刑具,而且是活刑具;监狱里也有活刑具,这就是牢头狱霸,而且这种活刑具比死刑具还厉害。囚犯一入牢狱,就在牢头狱吏的管辖之下,这批胥役社会地位虽然不高,但他们实际控制了囚犯的生存处境,因此常常凭借着这点儿权力倚势敲诈勒索、摧残凌辱囚犯。《旧五代史·刑法志》说:“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五代时的眉州刺史申贵,以“诛虐聚敛”著称,他公然指使狱吏“令贼(被关押者)徒引富民为党,以纳其赂”,并“常指狱门曰:‘此吾家钱穴’”。宋代的牢头狱吏“以狱为市”,公开索贿受贿,“若不得钱,不与燥地,不通饮食”;遇到无钱之囚则视作“犹犬豕,不甚经意,初有小病不加审诘,必待困重方以闻官,甚至死而后告”。尽管当时严禁狱内外交通勾结,但:“有财者可使狱吏传状稿,通信息”;桎梏等禁具虽有定制,但“泥吏辈受赂,则虽重囚亦为释放安寝”,以至“有赀之囚,巧为敷说”,使之“诈病”,“渐为脱免之地。”在以宋代为背景的小说《水浒传》中,对这种“贿赂公行”的黑暗狱政有淋漓尽致的揭露。小说中的差役、狱吏,见了钱,犹如猫儿见了腥一般,什么法制、禁令都可以置诸脑后,统统可以灵活圆通。押送刺配的犯人,只要有钱,就可以去了行枷,要走就走,要停就停。犯人进监,都要打“杀威棒”,只要有了钱,就可以“有病”为名免打。钱能通神,这个价值规律在监狱里表现出的效果更为明显。

若穷人进监狱,可就惨了。明代甚至有“狱卒索要不遂,陵虐(囚犯)致死者”。清代的狱中贿赂,还有种种规格和名目,如“全包”,即花钱买通自门役到提牢主事以及有关衙门司官、茶房等全部人员:“两头包”,即买内不买外,买上不买下;“撞现钟”,即犯人每有一行动要求,就得送钱,现使现报;“一头沉”,只用金钱贿买狱内牢头少受皮肉之苦等等。方苞在刑部监狱中亲眼见到,人犯入狱后不问有罪无罪,“必械手足,置老监”,使他们困苦不可忍,挨过一些时日,狱卒就来戏诱他们花费银两,纳贿多者当即可以取保迁出狱外,次一等的,花上数十两银子也可脱去镣铐。榨不出油来的极其贫困而又无依靠的囚犯,则被铐住不放,以此警告其余的犯人。现在的监狱中行贿受贿的情况也很普遍,不仅监狱,整个社会各角落行贿受贿都是家常便饭,想当官得送钱,提干提职得送钱,评奖评先得送钱,评职称得送钱,有钱能使鬼推磨,无钱办不成事。这几乎是妇孺皆知的常识,精神文明的光辉旗帜,被无处不在的腐败侵蚀得暗淡无光,几成一句漂亮的空话。

李伯元写的小说《活地狱》中曾形象生动地揭露了当时监狱中贿赂公行的黑暗情景:有个叫黄升的佣人,无故被牵连下狱,衙门的快班头子史湘泉先把他关在临时拘押牢中,并故意用链子把他锁在靠牢房的尿缸边,而那根链子一头套在脖子里,一头绕在栅栏上,其中所剩有限,被它吊着,一时缩不下身去。就这样拘禁了大半天,黄升不堪忍受,直到掌灯,史湘泉便来与黄升讲价钱了:“你想舒服,却也容易,里边房里,有高铺,有桌子,要吃什么有什么。”说着便把黄升链子解下来,拿到手里,同着他向北首那个小门,推门进去,只见里面另是一大间,两面摆着十几张铺,也有睡觉的,也有躺着吃烟的。黄升看了一会儿,便对史湘泉说:“这屋里也好。”史湘泉道:“这个屋可是不容易住的。”黄升问他怎的,史湘泉说:“进这屋有一定价钱。先花五十吊,方许进这屋;再花三十吊,去掉链子;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倘若吃鸦片烟,你自己带来也好,我们代办也好,开一回灯,五吊。如果天天开,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余吃菜吃饭,都有价钱,长包也好,吃一顿算一顿也好。黄升听了,把舌头一伸道:要这些吗?”史湘泉道:“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边地上蹲着的那一个,他一共出了三百吊,我还不给他打铺哩。”这里,国法成了狱吏手中的玩物,这些人不是太黑太狠了吗?

利用监狱中的惯犯来虐待欺负初进监狱的犯人,也是牢头狱霸们常用的手段。《活地狱》中还写及,有个姓王的秀才因平时得罪了人,被官府暗暗记下了名字,后来正好遇到一桩人命案,就以嫌疑犯名义把他抓了进来。王秀才进监狱一看,“黑洞洞的,地下潮湿得紧,霉气熏人。再朝上边看看,一带高墙,砌得十分坚固,连飞鸟都飞不出一个,别说是人了。栅栏门的木柱有臂膊这么粗,过了一重又是一重,里面蹲着许多死犯,简直不成人样了。头发都有寸把长,面孔上污秽不堪,身上披一片,挂一片,咽喉里锁着胡桃粗的链子,手上手铐,脚上脚镣,上半段还有梃棍系在那里,坐又坐不下,睡又睡不直”。“前面一个禁子,歪戴着困秋帽子,穿着蓝布小袄,套着蒲鞋,把王秀才牵猢狲一样牵到一个所在,说:‘小王,你就在这儿歇歇吧,咱们明天见吧。你可有什么话说,我给你传到家里去,招呼弄几个钱来。’王秀才大骂道:‘别说我没钱,就是我有钱,也犯不着赏给你们这些奴才!’那禁卒冷笑道:‘好骂!好骂!回来你瞧吧’。说完,便把王秀才项上的链子系在一扇栅栏门上,扬长走了。王秀才到此,一无法想,只得也学那些同伴蹲了下来。他身边有个老囚,头发都花白了,看见王秀才蹲了下来,恶狠狠地瞪了他一眼,嘴里便叫道:‘小三儿呢?’那边一个年轻的,听见叫唤,说:‘在这儿呢。’老囚说:‘你给我挣扎着过来!’小三儿便一步一寸地爬将过来。老囚又朝着小三儿对他努了努嘴。小三儿理会得,爬到王秀才身边,故意歪着身子横到王秀才身上来。王秀才让又让不开,正在着急,又觉得小三儿的头和自己的头靠在一处了。小三儿满头都是虱,闻着王秀才的肉香了,刚刚头发接头发,那些虱一个一个的从小三儿头发上爬到王秀才头上。两人头发犹如替虱搭了一座浮桥一样,咬的王秀才又是痛,又是痒,后来也麻木了,糊里糊涂的人也蹲不住了。两腿一又,却待要跌,被链子系住,跌不下去,王秀才的身子赛如悬了空了,就这样的熬了一夜”。古典文艺作品中写到犯人入狱,每每提到亲友要使钱“上下打点”,并非虚言。这里的“上”,显然是指审判官员,而“下”,则无疑是那些牢头狱霸。有人作诗说:“此鱼肉耳好诛求,闲置空房饬速筹,有钱者宽无钱仇,欲壑不填怒不休。”这首诗形象地描绘出捕头狱卒鱼肉人犯的丑恶嘴脸。由上观之,牢头狱霸这种活刑具比不会动的死刑具又要狠毒得多。

古代封建专制统治下的监狱中的牢头狱霸,不仅以种种残酷的手段凌辱、敲诈勒索囚犯,而且还常常不经过司法审判程序非法处死囚犯,若从这方面来说,他们不仅是刑具,而且还是死刑刑具。

例如著名小说《水浒传》中说,武松一入监狱,众囚徒就告诫他千万不可得罪狱吏,否则,将会遭到他们私刑处死:“他到晚把两碗干黄仓米饭,和些臭鲞鱼来与你吃了,趁饱带你到土牢里去,把索子捆翻,着一床干藁荐把你卷了,塞住了你七窍,颠倒竖在壁边,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你的性命。这个唤做‘盆吊’……再有一样,也是把你来捆了,却把一个布袋盛一袋黄沙,将来压在你身上,也不消一个更次便是死的,这个唤做‘土布袋压杀’。”当然,牢头狱霸这种非法杀囚的情况是很复杂的,而且绝大多数是受人指使的,但直接的刽子手则是这帮活刑具——牢头狱霸。

制造这类非法杀囚的罪魁祸首有的是最高统治者。在他们出于铲除异己而制造的冤狱中,有许多查无实据,无法定案,只能用这种暗杀手段来处死政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南宋时著名的岳飞冤狱。过去的一些史书和文艺作品,把这桩千古冤案描述成完全是奸臣秦桧一手造成的,而事实上,制造这起冤狱的主角,应是宋高宗赵构。当时在宋金和谈中,金方表示,“必杀飞,始可和”。于是,秦桧、万俟呙之流在宋高宗赵构的默许下,逮捕岳飞等人下狱。“飞坐系两月,无可证者。或教离以章台所指淮西事为言,呙喜白桧,簿录飞家,取当时御札藏之以灭迹,取行军时日杂定之,傅会其狱。岁幕,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时年三十九。”这里说,的“桧手书小纸付狱”,就是给狱头们写了个条子,他们便以“莫须有”的罪名把岳飞杀害于狱中。明初的著名文士解缙也是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处死的。永乐十三年,解缙已系狱多年,这一年“锦衣卫纪纲上囚籍,上见缙姓名,曰:‘缙犹在耶?’”永乐皇帝的这一句话说得很含糊,它可能含有打算赦免解缙的意思,也有可能是说“解缙怎么还没有死掉?”纪纲不敢进一步追问,为保险起见,他从第二种可能去理解永乐皇帝的意思,在当天夜里“醉缙酒,埋积雪中,立死”。这里虽然未提到纪纲给狱吏们写条子,这肯定是狱头们所为,难道纪纲这类特务还须亲自铲雪埋解缙吗?

监狱中秘密处决的第二种类型是酷吏任意残杀。隋朝的酷吏田式“或僚吏奸赃、部内劫盗者,无问轻重,悉禁地牢中,寝处粪秽,令其苦者,自非身死,终不得出”。宋元啣年间,知郓州浦宗孟常虐杀狱囚,“使自掘地,倒埋之,观其足动,以为戏乐。”《金史·宗弼传》载,宗弼之子完颜亨在海陵王当政时被诬下狱,海陵王遣工部尚书耶律安礼、老僧等讯之,完颜亨“与其家奴并加榜掠,皆不伏”。老僧惧怕将来被完颜亨报复,遂“夜至亨囚所,使人蹴其阴间杀之。亨比至死,不胜楚痛,声达于外”。在明代特务机关卫所牢狱中,这类事更是司空见惯。英宗正统八年,“雷震奉天殿鸱吻,诏求直言”,当时有个侍讲刘球上疏抨击时政,触犯了当权的太监王振,奏疏根本没有到达英宗御前,便被王振扣下,指使锦衣卫逮捕刘球下狱,“振即令其党锦衣卫指挥马顺以计杀球。一夕五更,顺独携一校,推狱门人,球与董璐同卧,小校前持球,球知不免,大呼曰:‘死诉太祖、太宗!’校持刀断球颈,流血被体,屹立不动。顺举足倒之,曰:‘如此无礼!’遂肢解之,裹以蒲,埋卫后隙地。董璘从旁匿球血裙。寻得释,密归球家,家人始知球死。子钎、钺求尸,仅得一臂,乃以血裙葬焉。”尤其恶劣的是,这些酷吏往往在得知大赦命令之时,而大批杀害囚犯。例如唐武则天时的酷吏来俊臣,“每有制书宽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罪,然后宣示”。南宋光宗末年,朱熹知潭州,后来光宗禅位于其子赵扩,朱熹得丞相赵汝愚密信,知即将大赦天下,“竟入狱,取大囚十八人立斩之。才毕而登极赦至。”

除此而外,由于不能满足牢头狱霸的要求而被处死者还是占多数:“有狱卒要索不遂,凌虐致死者;有仇家买求狱卒设计致死者;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灭口者;有狱霸放债逞凶,满监尽其驱使,专利坑贫因而致死者”。例如《水浒传》中的解珍、解宝因猎获的老虎被财主毛太公窃去,到毛太公庄上索要,被毛太公设圈套将他们拿下,以“白昼抢劫”为名,解往州府。“本州有个六案孔目,姓王名正,却是毛太公的女婿,已自先去知府面前禀说了。才把解珍、解宝押到厅前,不由分说,捆翻便打,定要他两个招做‘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掳财物’。解珍、解宝吃拷不过,只得依他招了。知府教取两面二十五斤的死囚枷来枷了,钉下大牢里去。毛太公、毛仲义自回庄上商议道:‘这两个男女,却放他不得,不若一发结果了他,免致后患。’当时父子二人自来州里,分付孔目王正:‘与我一发斩草除根,萌芽不发。我这里自行与知府的打关节。’”明太祖朱元璋亦承认,当时的监狱中有许多犯人是“无罪而死”的,“盖谓主典欲财无与,或受他人之财,代其报仇。”

从以上概括枚举的几个方面来看,正如李伯元在《活地狱》结束时,借书中人物之口所说的那样,封建专制社会的“中国的监狱制度,真是黑暗到了极点!”封建统治者制造的冤狱,酷吏的惨苛,牢头狱霸的狠毒,毫无疑问与专制统治有密切的联系,即使是牢头狱吏的私刑凌辱,也是由旧式监狱的本质所育成的恶果。陋劣的监房,非人的禁具,为他们的惨苛提供了客观条件;单纯惩罚的狱禁目的,熏陶了他们的残忍本性;贿赂公行的官场腐败作风,导致了他们对所管制的囚犯进行敲诈勒索。正像法国伟大作家雨果所说的那样,这些人“就是监狱的化身”,“监狱……正如有铁栅和门闩的形象一样,它又有人的形象。这堵墙就是石头的监狱;这扇门就是木制的监狱;而这些狱吏和看守们便是有骨头有肌肉的监狱。监狱是一种可怕的、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一半是房屋、一半是人的东西”。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牢头狱霸这种活的刑具比监狱这种死的刑具更凶狠、更可怕,活的东西若丧尽天良,做起坏事来怎么想象都不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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