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5)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
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填写要求。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
②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③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②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并按规定填开使用。
3发票的保管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①企业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私自印制发票。
②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③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的要求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④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⑤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⑥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⑦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发票。
⑧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①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②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③贩卖、窝藏假发票。
④借用他人发票。
⑤盗取(用)发票。
⑥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⑦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①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②填写项目不齐全。
③涂改发票。
④转借、转让、私开发票。
⑤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⑥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⑦填开票物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⑧填开作废发票。
⑨未经批准,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
⑩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③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④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⑤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⑥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①丢失发票。
②损(撕)毁发票。
③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④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装订成册。
⑤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⑥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①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②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③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④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