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擒贼擒王”之计意在向要害问题开刀!这一计在曾国藩的实战中,表现为他总是试图治住一帮人的贪心,以此擒住他们的贪欲,擒住他们的贪心。
曾国藩重视法制,主张法治的重要表现是,既不能任意赦免,又不可随便赎罚。他称赞西汉匡衡、东汉吴汉不愿赦,三国时期刘备、诸葛亮不谈赦。认为赦免会使子孙不肖,士兵傲慢。曾氏虽说赎有定数,不排“过失”、“老疾”,似乎特殊情况可以赎罚,但他又强调“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主张有罪必得罚。
这种不准赦免与赎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和一律依法办事的原则;但不免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没有掌握好时宜,并反映了他严厉惩罚农民起义军的立场和态度。
曾氏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如清光绪年间刑部尚书薛允升说:“有法治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耳”。“有法治尤贵有治人。”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执法人才之重要,不仅在立法,更在执法。他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
曾国藩主张认真执法,重视执法人才;而执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官吏有维护政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定法律的责任。但因他们有权,也可破坏法律的执行,借用法律谋私利,毁法坏法。
曾国藩以法治吏有其特殊的手段,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氏采取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立即斩首,“就地正法”。自《汉律》、《唐律》及以后历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列为“六赃”之三。正如薛允升所说:《唐律》之受赃,俱指官吏而言,枉法为重,不枉法次之,所受监又次之,故载在职制律。”“职制律”是专门考察、检查官吏行为的法律,受贿、坐赃为其重要内容,并要求官吏廉洁,严惩贪污腐化。曾国藩关于选举、考察、培养官吏及以法处理谋私、受贿的思想和主张,继承了汉、唐以来任人唯贤和严惩贪官的优良传统,对于晚清政治特别是地方政权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对后世也具有积极意义。
曾国藩在对太平天国革命的军事镇压活动的同时,便对所辖地区的吏治进行了整顿。曾国藩认为地方是全国的行政机构的基础,整饬吏治也必须由州县做起。为此,曾国藩亲手制定了约束州县官吏的《劝诫浅语十六条》,作为各级地方官吏廉洁奉公的准则。从“十六条”的内容中反映了曾国藩对于整饬吏治的态度。“十六条”包括了劝诫州县、劝诫委员、劝诫绅士、劝诫营官等各四条:
一曰治署内以端本。
宅门内曰上房、曰官亲、曰幕友、曰家丁;头门以内曰书办、曰差役。此六项者,皆署内之人也。为官者欲治此六项人,须先自治其身。凡银钱一分一毫,一出一入,无不可对人言之外,则身边之人不敢妄取,而上房、官亲、幕友、家丁四者皆治矣。凡文书案牍,无一不躬亲检点,则承办之人不敢舞弊,而书办、差役二者皆治矣。
二曰明刑法以清讼。
管子、荀子、文中子之书,皆以严刑为是,以赦宥为非。子产治郑,诸葛治蜀,王猛治秦,皆用严刑,以致乂安。为州县者,苟尽心于民事,是非不得剖辨,谳结不得不迅速。既求迅结,不得不刑恶人,以伸善人之气;非虐也,除莠所以爱苗也,惩恶所以安良也。若一案到署,不讯不结,不分是非,不用刑法,名为宽和,实糊涂耳,懒惰耳,纵奸恶以害善良耳。
三曰重家事以厚生。
军兴以来,士与工商,生计或未尽绝。惟农夫则无一人不苦,无一处不苦。农夫受苦太久,则必荒田不耕;军无粮,则必扰民;民无粮,则必从贼;贼无粮,则必交流贼,而大乱无了日矣!故今日之州县,以重农为第一要务。病商之钱可取,病农之钱不可取。薄敛以纡其力,减役以安其身;无牛之家,设法购买;有水之田,设法疏消。要使农夫稍有生聚之乐,庶不至迷徙一空。
四曰崇俭朴以养廉。
近日州县廉俸入款,皆无着落,而出款仍未尽裁。是以艰窘异常。计惟有节用之一法,尚可公私两全。节用之道,莫先于人少。官亲少,则无需索酬应之繁;幕友家丁少,则减薪工杂支之费。官厨少一双之箸,民间宽一分之力。此外,衣服饮食,事事俭约;声色洋烟,一一禁绝;不献上司,不肥家产。用之于己者有节,则取之于民者有制矣。
其他还有劝诫营官四条,劝委员四条,劝绅士四条,这十六条,曾国藩命刻印成册,使州、县官人手一册,希望他们能将不贪财、不沽名当作座右铭。
曾国藩不辱圣命,峻法的刚挺之气令奸佞之徒胆战,令小贪官为之忐忑,这种作风一直到他任直隶总督时还如此。
我们来看曾国藩这份陈折便可略知一二:
直隶风气的败坏,竟是各省所未听说过的。我到任以后,不得不大力整顿,把清理积案,停止任意摊派作为头等大事。严明法纪,违者严惩。我自认自己不是铁腕人物,就在近期的江南之治也是很宽容的,但是如今在直隶却严厉起来。那些贪官污吏有的致信来保全自己,有的坦白所为希望得到宽恕,这些都在我意料之中。我随时亲自察问,找出问题的要害以图直隶之吏治得到整肃的成效。假使一年半载风气能够稍稍好转,也就不难达到民安世平的目的。我初任直隶,就认为这里如果不采取刚猛措施就不能惩处贪官,这也是应该预先说明的。
为了峻法,曾国藩敢于冒杀头死罪,犯颜上陈,这是众所周知的事。上面那道有关惩治贪官的折子,是在同治八年(1869)正月十七日上奏的,而后两个月整,曾国藩又上了这样的一折,参劾直隶劣等官吏:
一个多月来,我所见的官员有很多,从他们那里所听到还是令人鼓舞的。希望从此风气能有所好转。现在我把所察罪极的十一人列单呈上,恭请圣上一看。虽说不十分确实,但是臣确实多方察问,不敢轻信旁人,不敢稍带个人成见。另外还有十几个未曾察明,等两三个月后,详细察清再据实上奏圣上。严重的仍罢官斥责,不能犯同一罪过而惩罚有所不同,案轻的令其改过自新,对他们应该重在劝诫而不在严惩,藩臬两司所开贤官与我调查相符的,我也分作两次呈圣上一看。
峻法一度使曾国藩声名重创,受到朝野抨击。但是曾国藩没有退却,他相信只有“挺”下去,坚持峻法,才能拯救垂危的清王朝。他在给弟弟的家信中也直书自己的看法:
吏治最忌讳的,是不分青红皂白,让有德行的人寒心,不贤能的人无所畏惧。如果犯了这个过失,那么百病丛生,不可救药。韫师近日来圣上对他也有些冷淡了,如果更是事事多迁就,那么这些人更加放肆。我近日对待属下改变不明事理的做法。马上派人到三省秘密查寻,也只是革去那些特别差的人。
曾国藩的廉矩之名朝野共仰,声名有加,而一些同僚却畏之如虎,敬而远之,原因是他对于那些贪官污吏,竭力主张查办,并且要擒贼先擒王。
重点突出,就是主次分明,不去做出力不讨好的事情。这样就要想明白后再做事,而不能不负责任,随意而为。这就是曾国藩的“擒”计。
曾国藩强调办事和做人权衡利害,把握轻重,要特别注意不以流俗的毁誉为转移。
“擒贼擒王”之计意在向要害问题开刀!这一计在曾国藩的实战中,表现为他总是试图治住一帮人的贪心,以此擒住他们的贪欲,擒住他们的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