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是1995年1月27日颁布并施行的。香港地产商代表团的到来,曾经让国家有关部门当时颇感为难。那时的房地产市场已经非常低迷了,开发贷款基本停止,房地产企业上市被暂停,土地增值税作为调控房地产的功能基本用不上。剩下的,就是增加新的税源了。
不知是香港地产商的游说见效了,还是房地产太过低迷等原因,土地增值税真正全面的征收,确是多年以后的事。
根据《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数值大小,分别为30%、40%、50%、60%不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征收比例为增值额的30%,超过200%的,税率为60%。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各地一般是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度假村等级,按销售收入的1%~5%预征率进行征收,开发项目结算后,再由开发商自查自补,执行四级累进税率的项目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由于项目开发周期长,财务核算和税务清算极为复杂,各地税务机关很少对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算。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从2005年以来的5年内,曾经8次发文,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提出要求,但各地进展甚微。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在内,地产商一般是以1%的预征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提。
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经济研究组赵晓、陈金保、田艳春,2010年4月联名发表的文章指出:目前,大部分地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只有1%,远远低于实际清算的税率。因此,很多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成后,房地产企业想尽一切办法,故意久拖不清算,或者项目结束后干脆玩“人间蒸发”,令土地增值税清算无从谈起。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曾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此举曾令开发商大为紧张。然而,金融危机呼啸而来,经济形势急转直下,这一号称“革房地产商命”的税收政策再一次不了了之。赵晓等吁请严征土地增值税,以“100%预征、100%清算”来遏制新一轮楼市疯狂。
赵晓等的建议,是一个极难实现的目标。但提高预征率是可以做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在《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在此前后,青岛、厦门、上海、北京等城市,纷纷提高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上海是根据房价来确定预征率的,超过上年新房均价1倍的,预征率为5%。
从赵晓等的建议和国税总局2010年再次加大征收力度来看,土地增值税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但从过往几年的实际效果看,土地增值税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上涨方面所起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正如对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营业税,未能起到遏制投机的作用一样,对地产商和投资者个人尤其是地产商征收土地增值税,亦未能成为阻止涨价的动力。
事实上,土地增值税更像是为地方政府找到了一个新的税收来源,虽然这可能并非该税种设立的初衷。
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能够为地方政府带来多大的税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荆宝洁曾获得一份未公开的政协提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全国政协委员在这份提案中说,根据计算,2005年到2009年土地增值税共流失252万亿元,即平均每年流失5000亿元。而2005年以来的这5年,恰恰是全国房价和地价普遍快速上涨的时期,也就是说,这5年流失的土地增值税按规定应该是逐年递增的。
据财政部税政司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71943亿元。根据上述政协委员的提案,即使以平均每年流失5000亿元的静态计算,2009年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约5700亿元。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国家税务总局从现实出发,强调全面清算的同时,着力于提高预征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2月1日财政部税政司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土地增值税实现收入127667亿元,同比增长774%。税政司分析土地增值税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商品房销售额快速增长,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上面说过,土地增值税在抑制房价上涨方面,收效甚微,却不期然地为地方政府增加了一个新的收入来源。然而,即使严格预征和清算后,要将上述政协委员所说的“流失”的土地增值税全部收上来,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假设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2011年能达到2000多亿元就算不错了,但这与2010年全国土地收入291万亿元这种数字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也就是说,对土地增值税的严格预征和清算,不足以让地方政府放弃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原因仍然是土地收入太过巨大,其他收入无可替代。不过,中央政府愿意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当然会笑纳。
两根香蕉,换不来地方政府手里的一个西瓜。
对住宅征收房产税,是地方政府新增的另一个税源。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重庆两个城市宣布实行征收房产税试点。上海的税率为04%~06%;重庆的税率为05%~12%。有专家说,沪渝试点成功之后,北京等城市将跟进。
房产税的加入,会不会让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的依赖中转变过来?很干脆地告诉你:不会。
2010年5月以来,对住宅开征房产税的说法甚嚣尘上。
此前多年,讨论的税种叫物业税。物业税的提法,最早是1993年11月11~14日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5~2009年,总是“研究开征物业税”,却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直到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只字不提物业税。
为什么物业税会悄然退场,房产税登场?一位法学博士告诉我,物业税作为一项新的税种,若要开征,有较为漫长的过程,首先需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然后经过一审、二审、三审,才能通过并施行,这些过程全部完成需要3~5年时间。而目前物业税连立法规划都未列入,开征更是遥远。
而房产税则是一种现成的税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与作为流转税的土地增值税,都是地税的一种。
《房产税暂行条例》早在1986年10月1日就已施行,只不过征税对象限于经营性房产,居民房产免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或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有专家这么解释:对居民住宅开征房产税,如果要从法理上找依据,可以从第二套以上开征。第一套住房是基本品,第二套住房算是改善品,第三套住房应该是投资品,把第三套住房作为经营性房产来征房产税是说得过去的。
要对居民住宅开征房产税,非常易于操作,若今晚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明天就可实施,财政部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修改后报国务院公布即可,无须走复杂的立法程序。但是,就这么一个简单到举手之劳的程序,有关部门就是不愿意走一下。上海重庆试点先行,本是好事,但若是先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再让这两个城市试点,任何人都挑不出法理上的毛病,为什么非得让试点突破法规的规定,授人以柄呢?
此外,2010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而进行房产税试点,事关公众重大利益,公开听证或向社会征求意见,十分必要。新拆迁条例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先例,但对住宅征收房产税,关系到几乎所有家庭的切身利益,为什么要绕开公众的意见?
试点之后,房产税在全国推开,似乎是时间问题。毫不奇怪,房产税的最大受益者是地方政府。假如对住宅征收房产税,能带来多少税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田新杰请有关机构粗略测算的结果是,若以2009年住宅总量为基数,对其二套及以上住宅征税,以税率07%计算,则全国新增的房产税约1500亿元。这与上海市房产税试点的征收范围和税率非常接近。
但是,房产税绝不至于令地方政府放弃土地财政。重庆预计2011年新增房产税不及2亿元,上海新增房产税对财政的贡献率也不会超过1%。用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的话说,征收房产税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其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