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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公民责任的含义

公民责任是公民美德的重要体现,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的共通性,是国外公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西方国家,对公民责任的研究已成为民主政治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公民责任的培育成为西方各国教育的重要目标,公民教育也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关注“责任”,注重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不管是新自由主义公民资格观还是现代共和主义公民资格观、社群主义公民资格观、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资格观,来自各种政治立场的观点都一致认为,“增强公民责任”是一个紧迫的目标。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期,利益多元化催生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利益群体的出现,作为非国家领域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兴起,而公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特质是法治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感,强调社会管理的大众参与和公民以文明、准则规范行为。本章主要从公民责任的含义、公民责任的范围和公民责任的实现几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一、公民责任的基本内涵

对公民责任基本内涵的理解,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来把握。公民概念是深植于西方政治文化史中的一个传统观念。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概念的发展有两条路径:一条来自于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强调政治社群的共同目的,这一共同目的所要追求的公共利益优先于公民的个体利益,因此主张公民要有积极参与政治的责任,私人利益要为公众利益服务;另一条则完全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它源于以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模式。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重视公民身份的普遍性,强调区分公共和非公共领域,认为个人领域的权利优先于公共领域的权利,主张精英政治,不赞成公众广泛参与政治。尽管两条路径关于公民概念的主张不同,但是他们都承认,良好的公民素质对于民主制度的建立、稳定和发展是必需的。对于任何社会来说,维持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发展,只依赖政治制度的作用是不够的,必须要考虑人的主体性因素。社会成员若缺乏良好的公民道德和责任意识,任何制度都可能遭受扭曲与破坏。因此,他们都对公民责任持肯定态度,只是公民责任在他们各自的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已。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个人权利是第一位的,追求公共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我权利的实现。而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公民的价值就体现在对共同体的公共利益的尽责上。

20世纪90年代,公民责任理论在西方复兴,其原因主要是:首先,“就理论层面而言,这是政治话语的自然演进。因为公民身份概念似乎要整合正义的需要与共同体成员资格(membership)的需要,它们分别是1970年代和1980年代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概念”。其次,从现实实践上看,公民责任理论来自于民主实践发展的需要。“美国人对投票选举的日益冷漠和对福利的长期依赖,东欧民族主义运动的复苏,西欧的文化和人种日益多元化所致的紧张状态,撒切尔时代的英国对福利国家制度的反弹,依赖于公民自愿合作的环境政策的失败,如此等等。这些事件表明,健全和稳定的现代民主不仅仅依赖于其‘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且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性(qualities)与态度。”“我们需要通过对公民责任和公民品德的积极实施——包括经济自立、政治参与甚至公民礼仪(civility)——来补充(或代替)对公民权利的消极接受。”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其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规范预期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种职责时所应承担的后果。当公民直接面对公共领域的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公民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公民间接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这包含下列三层含义。

(一)公民责任是公民维护民主政治的义务

民主法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取决于政治构架,更取决于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民主法治制度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了进行判断、选择和行动的机会,公民个体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不能通过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进行理性的判断、选择和行动,民主法治制度就不能进步,甚至不能维系。民主法治制度的运行有赖于所有公民在拥有高水平的道德素质和知识素质的基础上发挥高度的政治主体性,比如它要求公民在公共事务中能够独立思考和进行理性的反思与批判。爱弥尔·涂尔干爱弥尔·涂尔干,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学的学科奠基人之一,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认为,“民主并不取决于支配国家的人有多少;民主的本质及特征,是人们与整个社会的沟通方式”。“民主政体似乎是这样一种政治体系,社会可以通过它获得有关其自身的最纯粹的意识。思考、反思和批判精神越是能够在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家就越民主。”汉娜·阿伦特原籍德国,20世纪最伟大、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之一。认为,每个社会成员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换言之,不行使公民的职责即不是公民。公民是一种行为,一种实践,不只是一种形式身份。

另外,一些学者将“公民不服从”也视为公民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公民不服从”是指在政治权力机构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价值的情况下,公民承担起不服从的义务。“公民不服从”是集体的、公开的、以挑战政治权威的正当性为目的的社会运动,参与“公民不服从”的人都是有组织的社会团体中的成员,这些团体出于某个观点的一致性而联合行动,并共同采取反对政府的立场。这些西方学者认为,一般的道德义务强调公民对政治权力的服从,为了反抗政治权力机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

“公民不服从”。这种超道德义务体现了公民道德与非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民主国家公民道德体系赞赏的行为,是一个自由国家有能力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在非民主国家就不是真正的公民道德体系,公民只有对政治权力机构或强权的服从,“公民不服从”受到打压。

(二)公民责任是公民美德的体现

加拿大籍学者埃蒙·凯伦(Eamonn Callan,1953~)认为,要培养公民包容多元、尊重差异、为他人权利着想的责任意识以及保护自身的尊严意识。责任意识是公民美德的集中体现,它们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的共通性。公民履行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需要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个良善的公民必须具有某些特点,即愿意尊重他人生活、将个人的计划和承诺服从于公正的法治、广泛的同情心、自我批判的反省力、愿意尝试并接受新事物、积极自主地自我发展、欣赏传承的社会理想、对其他公民的关怀等,这些德行有助于个人在自由主义社会的发展,它们是负责任的公民美德的体现。美国着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也认为公民品德对公民履行责任至关重要,他所强调的公民品德包括礼貌、容忍、合理性和公平感。当前,公民履行责任主要体现在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和从事政治活动等方面,例如:从事公共讨论,参与政治选举,监督政府行为等。

(三)公民责任的核心是政治参与

自由主义所持的公民参与观是低调的,公民与群体的依存形式与其说体现为个人的公民认同,还不如说体现为体制的运作。在妥善治理的国家中,只有小部分人能用大部分时间从事政治,大可不必人人关心政治,公民可以按自己的兴趣追求其他形式的善,其中甚至可以包括对政治的冷漠,但是,自由主义又强调公民参与的工具性意义。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和自由主义的正义要求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积极负责的参与底线,自由主义的公民应该承认自己有义务在正义制度尚不存在的地方去进行创造,在正义制度受到威胁的时候去进行扞卫,但对很多人而言,这种义务是间歇性的,只是在危机出现、宪法变更或有外在威胁的严重情况下,这种义务才会变得最强。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公民参与是健康公众生活的标志,普遍积极参与的公众生活比权力制衡制度更能体现民主政治文化的精髓。公民性需要由公民身份和公民能力来检验,只有公民身份的名义,但无实质性的公民行为,政治冷漠或因威权、极权的政治压制而厌恶政治,或因缺乏能力无法有效地从事公民参与,这都可能造成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和谐。公民的核心责任之一是参与建构政体的过程,参与投票、选举或投入政治活动,参与交流思想的政治社群,保持民主的建构和政体重构,保持民主精神和议政能力。

二、当代西方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研究

当代西方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研究各有侧重点,对于公民责任的一些相关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也正因为学者们多角度、多层次的讨论和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泛的视角来深入思考公民责任问题。他们都承认良好的公民素质对于民主制度的建立、稳定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都对公民责任持肯定态度。从总体上来说,当代西方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责任理论的复兴

约翰·博德利·罗尔斯强调制度正义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和繁荣而言,仅有制度正义似乎还有欠缺。社群主义者和公民共和主义者都将公民责任视为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体现。学者们日益认识到,现代民主制的健康和稳定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有赖于民主制度下公民的素质和态度。譬如:公民身份感以及对其他民族、种族或宗教的宽容,为了促进公共利益承担责任,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里自我约束和实施责任等等。如果没有良好素质的公民作为社会基础,民主制的发展将会步履维艰。

(二)对过度强调的公民权利的理论纠正

古典自由主义者相信,即使缺少有道德品质的公民群体,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也可以通过制度与程序的设计,推动政治有效运转。即使每个人都不考虑共同利益,私人利益之间也会形成相互遏制。然而,太多的事实给古典自由主义者以打击,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要求,导致人们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漠不关心。基本结构的正义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而公共政策的有效落实更有赖于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负责地积极参与。

(三)寻求合理的责任模式

传统自由主义只强调权利不注重责任,因此自由主义所理解的公民责任是低调的、补充的、工具性的。自由主义首先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履行公民责任只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都重视公民责任,共和主义认为履行责任是公民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社群主义强调公民的价值认同和公民美德对正义制度的支撑,以更好地实现个人权利。

从当代西方学者对公民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责任是历史的、具体的,体现了公民的主体价值,是民主制度发展的基础。

1.公民责任是历史的、具体的

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经济制度决定人们意识的内容,也同样影响和决定着公民责任的内容。因此,公民责任是历史的、具体的,其内容与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公民承担怎样的责任与国家的政治体制要培养什么样的公民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威权体制下要培养的是顺民,公民责任就是服从。民主体制把公民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人,公民必须负责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

2.公民责任体现了公民的主体价值

公民责任可以成为社会团结的纽带,公民负责任的政治参与可以阻止少数政治精英操控公共权力,防止专制。公民积极参与公民社团活动能够积累参政经验,提高参政能力,从而不断提升公民的主体价值。

3.公民责任是民主制度发展的基础

责任和权利是一个有机统一体,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公民之间是地位平等的人,不是相互依附的统辖关系。信任和宽容的美德、团结合作的公共精神、强烈的责任意识是民主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公民社会与公民责任

关于公民社会,目前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含义,主要观点有三种:一种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之上,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以外的社会关系和设施的总和,它表现社会成员的各种各样的价值、利益和需要。其次,是建立在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分法基础之上,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所占据,这些社会组织由社会成员志愿地结合而形成,以便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再次,是建立在国家领域、公众领域、市场领域和私人领域四分法基础之上,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领域、由志愿组织组成的公众领域、私营企业和工会的市场领域以及私人领域这四者之间的一种有活力并相互做出反应的公开对话领域。通过对这三种定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公民社会中,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和独立自主的地位,排斥人身依附关系,公民的自主性得以增强。公民社会一方面是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的天然屏障,同时还是培育社会资本的温床。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产生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反过来又有助于广泛的政治秩序的运行,即形成这样一个链条:公民社会——社会资本——民主治理。因此,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可以促进有效的民主治理,但同时,有效的民主治理过程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这是公民的责任。公民的积极参与对发展活动的组织及其功能的发挥是必需的,信息和思想的交流对于鼓励参与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是必需的。公民履行参与的责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第一,社团公共活动,公民积极参与公民社团活动,在公民社团活动中培养公共精神和公民认同,这种公共精神和公民认同是公民社会的美德,是承认他人至少具有与自己同等的尊严,是对个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的节制,公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公民认同的社会,公民认同规约个人对社会的行为,同时也规约不同集体之间的关系、集体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内部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国家政治生活,公民通过积极广泛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和维护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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