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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2 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

2.2.1 国际关系中行为主体的多元化

国际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物、独立地行使国际权利、承担国际责任与义务的实体。分析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及一般特征,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不同类型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地位。

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经历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国际关系中惟有国家存在着、活跃着。所以,国际关系行为主体非国家莫属。也正因如此,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一直认为国家是惟一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随着国际关系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这一角色获得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同时历史还造就了国际关系中的新角色,人们的观念也随之改变,如美国学者阿诺德·沃尔弗斯就将个人和国际组织列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为者多元论”逐渐取代了“国家是惟一行为者说”,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由单一国家行为主体扩展为国家与非国家两大类行为主体,后者包括三种主要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多元行为主体论的确立,拓宽了人们的视野,有助于学术界深入了解国际关系的发展动态。

当代国际关系日益发达,行为主体多元化,众多的行为主体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当代国际社会纷繁复杂的图景。在多元的行为主体中,何者居于中心位置?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有两种极端之倾向。一种是“个人主体论”,认为个人应取代民族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中心位置。这种起源于唯心主义的个人意志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个人,包括杰出人物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条件、离不开国家。作为纯粹的个人是不具备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基本条件的。另一种倾向是行为主义学派的主张,即凡是行为角色都一律平等,从全球化角度研究国际关系,其出发点是国际分工,不存在单位问题。这里的“单位”指国家。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从事跨国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越过国家,不受其限制。那么具备什么特征才成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一般认为,任何国际关系行为主体都不同程度地具备四个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具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和形式,拥有一定的实力,即是一个实体,以示在国际关系中的有形存在。

第二,构成基础关系行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参与国际间的相互交往,并对国际社会中的其他行为主体产生影响。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必须具有独立性和自发性,这种独立性和自发性是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在国际社会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第三,具有与其他行为主体区别的自己的特殊利益与目标。正是这种相互区别的特殊利益,决定了不同的行为主体在国际社会追求各自不同的目标,制约着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妥协和合作。

第四,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必须拥有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能够对其他行为主体产生影响的手段。这些手段可以是政治或经济的某一种单一手段,也可以是政治、经济、军事等各种手段在内的综合性手段。这种差异是由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性质和实力所决定的。

以上基本特征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行为主体只有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和对外施加影响的手段,才能确立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而制约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在国际社会进行有目的社会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因,又在于各个行为主体自身具有的特殊利益。稳定的组织形式既是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存在于国际社会的标志,又是对外进行活动的职能机构。因此,任何国际关系行为主体都必须具备上述四个特征,否则它就难以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和影响,难以确立自身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地位。

各种行为主体之间无论在本质特征上,还是结构形式上,或者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作用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主权国家始终是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主体,或者说它构成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单位。这不仅是因为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关系得以形成发展的历史起点,主权国家对非主权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有着重大的制约作用。而且还因为非主权国家行为主体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行为的能力的大小。因此,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我们在研究国际关系时不应将国家与非主权国家这两类行为主体同等看待。

世界进入20世纪后,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加深,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不断发展,交通、通讯设备的不断改进,国际关系中的不断涌现出新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它们作为国际社会的客观存在,发挥着不同于主权国家的独特作用,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于人们在重视主权国家的同时,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及其作用。尤其在当今国际事务由单纯以政治性、军事性问题逐步变成以国际社会综合性问题为主的趋势下,国家在一些非政治、非军事领域,甚至是在一些政治、安全领域方面不得不同非国家行为主体(包括跨国公司)进行协商,与其共同发挥作用。非国家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一方面具有深刻性,它往往能起到国家难以或不能起到的作用,使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以国家为独立政治单位的国际社会中它还不能扮演主要角色。但是从发展趋势看,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非国家行为主体的数量将增多而不是减少,其作用将加强而不是减弱。总之,国家行为主体与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关系是复杂的、多维的。固守“国家是惟一行为主体”的传统观点,忽视众多的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存在及其作用,或者夸大非国家行为主体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都有失偏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是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地位的上升。跨国公司携带大量资金、生产技术、管理知识、销售渠道在世界范围内扩张其业务,必然与母国、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发生关系,从而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行为主体,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我们关注跨国公司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影响可从跨国公司的性质、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关系、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关系、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及国际社会的反应等方面进行研究。

2.2.2 国际性的“权力再分配”的倾向

从跨国公司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呈现出兼并或收购和联合的特点。此次跨国公司的并购风潮与以往相比大不相同。此前的兼并活动多以投机为目的,收购后往往化整为零,从中渔利。而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兼并和收购由市场投机转为巨额投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拓展和垄断市场,以适应跨国公司在生产国际化乃至世界经济“无国界化”的过程中,全方位国际竞争、多层次较量的新形势。其兼并的对象不是濒临倒闭的企业,更多的是“强强”联合。这一趋势规模之大,涉及行业之广,势必对现代企业结构的发展和全球经济格局的多元化产生深远的影响。当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超过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后,跨国公司对世界的影响将会超出经济的范畴。我们不仅要从经济意义上,而且也要从政治和社会意义上估价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一方面,跨国公司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意义上的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原先的保护和被保护、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转变为讨价还价的谈判磋商关系。在一些情况下,跨国公司的利益可能左右母国政府的政策取向,而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又可能影响东道国的行为。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经营的“无国界”,使国家属性日趋模糊,形成跨国界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制衡机制,它对国际一体化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所以,跨国公司所影响的不仅仅是世界经济格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有可能影响世界政治格局,由此而出现国际性的“权力再分配”趋向。

跨国公司对国际关系和国家权力的影响有几个方面:

(1)这种权力的运用是发生在自己管辖领域内。公司根据经济要素的比较优势和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其商品和资本的内部流动方向。这种流动虽然超越了政府对各种对外经济发展交流的限制,也是跨国界的主权内的流动。母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政府可能对资本和商品输入国有许多政治上的不满和经贸上的管制政策,但在非敌对的条件下,政府无法阻止此种公司内部的行为。所以,国家无法确保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单位都服从它的对外政策权威。同样在产业的向外转移和商品的出口方面,公司政策有时也与政府背道而驰。(2)跨国公司对母国和东道国政府的外交政策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公司以外在压力集团的地位向政府游说和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取消或放宽对某种商品的出口限制,或要求得到一些贸易优惠待遇。当公司在国际市场遇到不平等的竞争和待遇时,也会寻求本国政府从法律上、政治上的保护,报复和制裁相关国家。在东道国,跨国公司同样会干预和抵制东道国政府制定的不利与公司发展的政策和规定,这些正是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报告指出的“民族国家有权控制与无权执行控制”跨国公司的原因。

(3)跨国公司对国家对外主权的另一种侵蚀是在国际规则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的经营活动,逐步形成了共同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又通过国家、国际机构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当然这些规则并不是全部都是保护跨国公司基本生存与发展利益的,也包含对跨国公司在人类生存环境、劳动者权力、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引起的问题进行约束和控制的内容。其中,对部分规则的制定的权力原本是属于国家的。既然一些规则是从跨国公司的行为惯例和行为后果中提炼出来的,在关系到跨国公司的法规制定过程中,也会尊重和听取跨国公司的意见,如遭其反对的规则也很难实施。

(4)跨国公司的逃避税收的行为是对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决策权的削弱。跨国公司以其具有的全球内部贸易交易机制,用转移价格的方式人为地抬高账面上的生产成本和低估盈利,达到逃避东道国的税收的目的。国家向跨国公司征税的权力所受到的最大的制约因素是开放的世界市场和跨国界的资本流动使得国家向境外企业征税的难度增加,而对本国的外国跨国公司的征税则因公司的转移价格和改变资产结构等手段而无法实现。至今各国仍无法就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规则达成协议,说明跨国公司在此领域享有治外法权,其最大的损失是国家。

在国家和跨国公司的相互关系上,我们看到在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权力“再分配”过程中,国家主要的经济主权即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则的决策权、经济活动的监管权、调节干预国家财富的征税权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跨国公司的侵蚀。它或多或少影响了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权威地位,也为国际体系新的结构形成提供了一些局部的条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跨国公司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仍然是依附于国家,任何企业的跨国经营并非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跨国公司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者,同时也还是国家操纵的重要工具”。作为跨国公司的母国,通过各种手段把跨国公司的活动纳入其利益的轨道的能力要大于跨国公司的自行其是的能力。即使是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也不是完全处于服从地位,它们通过立法、国际舆论的压力和合适的管理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跨国公司超越主权的行为,维护本国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间的政治、安全关系以及公司以外的经济关系,都会影响跨国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战略计划的实施。所以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看,也需要一个有利于运行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如一国的地缘安全环境变化和地区战略力量对比调整引起的地区紧张局势和冲突,不仅使公司的利润流失、资产受损,还会使其整个地区的生产链中断。由此可见,在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关系中,跨国公司的生存命运也都维系在国家手中,跨国公司对国家有影响力,尽管这种影响力有时很大,但最后的决策权力还在国家手里。

2.2.3 国际关系中的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由于跨国公司从事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具备对经济活动强大的计划能力,规模巨大,经济实力雄厚,并通过公司一体化逐步消除国际市场的“无政府状态”,所以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组织者。但是,跨国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又易与东道国政府、母国政府以及公司内部利益发生冲突。为了规范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联合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组织起草了具体的规则草案,即《跨国公司行为守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成为学术界争论焦点,问题的核心在跨国公司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这一问题又与跨国公司能否享有主权联系在一起。

首先,从跨国公司与母国之间的关系看,跨国公司并不享有其母国国家主权。跨国公司是根据主权国家国内法规定而成立的营利性组织。作为营利性组织,公司虽依照本国的国内法规成立,并会积极尊重和服从母国的法律规定,尽管它时常对这种政策依据及其效果表示怀疑,但跨国公司并不是其母国的对外代表机构。并且也经常会出现跨国公司经营目标同母国政府的现行外交政策相冲突的情况。从国际法角度,跨国公司不能像使领馆那样在东道国享有便利、特权和豁免权,东道国根据需要可以对跨国公司实行国有化。另外,跨国公司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有性质上的差别,本质上也不具有国家经济管理的特性。

其次,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关系看,跨国公司也不可能享有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大多数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与政策,经过了由限制为主到放松管制、更加自由化的政策的转变。这些变化反映了东道国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做的努力。但是东道国对投资条例的修改,是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的,本身并不能说明东道国政府已经向跨国公司让渡了国家主权。因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必须依据东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成为东道国的营利性的法人。从理论上说,跨国公司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必然和所在国的国内法相联系,跨国公司不应有超过国内法以外的权利。它们必须尊重所在国的国家主权,遵守其国内的法律法规。从跨国公司的结构来看,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跨国公司,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内,属不同的国家的法人,其权利与义务是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的范围。东道国通过跨国公司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包括对外资的限制和鼓励政策),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调控管制,由此调控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结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这些都是主权国家意志的合法体现。

第三,从国际组织为跨国公司拟订的行动守则来看,尊重国家主权是跨国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

最后,从现有的国际关系框架来看,跨国公司不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跨国公司根据国内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与国家的权利义务相提并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是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人格。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主体必须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国际法主体,它必须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是原生的,也可以是派生的。国家具有主权不受任何外来权力的管辖的性质,当然地具有国际法上的能力。而跨国公司呢?跨国公司不过是被国际法控制和调整的对象,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它们的意志是以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建立国际组织的是国家,缔结条约的是国家,缔结条约或采用习惯规则给予个人或公司以国际权利的是国家,跨国公司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能力,所以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而是国际法上的客体。

明确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一是有助于我们在国际关系的框架中摆正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关系,主权国家依然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行为主体,跨国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国家主权,但主权国家不会消失。二是如果赋予跨国公司国际法上主体的资格,那么会使它与国家处于同等地位,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会导致夸大跨国公司在全球化条件下的作用,尤其是可能夸大其对国家主权的作用。明确跨国公司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为我们在后面的第6章中正确地分析跨国公司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做了理论上的必要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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