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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什么是原告就被告

【案情回顾】

青年徐某与吴某婚后生有一子。为了让家里的生活更加宽裕,徐某于两年前去上海工作,后来将户籍迁入了上海,随后便与一女子同居。吴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与徐某争吵,并恳求他看在孩子的分上要求徐某回家与她共同生活。徐某不但不听吴某的劝告,而且连每月寄给家的生活费都不再给了。吴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某离婚。但是该法院不予受理,认为这个案子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且告诉吴某应该向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却认为自己是离婚当事人的一方,法院应该受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解释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应到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徐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答疑: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一项原则。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吴某应该向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案情回顾】

张某在纺织公司上班。2005年3月,张某与纺织公司发生劳动合同上的争议。后经该地劳动仲裁委仲裁,认定张某与该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需要解除。张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张某遂找到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自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表明: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不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律师答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提出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必须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亲属上诉的情况

【案情回顾】

汪某20岁的儿子小林与16岁的牛某犯共同抢劫罪,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小林有期徒刑10年,牛某有期徒刑5年。由于二人犯罪后感到心虚,所以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服从,不再上诉。但是二人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量刑过重,提出要上诉。当他们各自征询自己儿子的意见时,小林与牛某一再表示反对,认为自己确实违法犯罪了,坚决不同意父母上诉。在这样的情况下,二人的父母向律师咨询自己是否可以单独提出上诉。

律师告诉他们,牛某的父母可以独立提出上诉,而小林的父母必须征求其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

律师答疑: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由于牛某只有16岁尚未成年,按照法律规定,其父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征得牛某的同意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小林已经20岁,他的父母只是其近亲属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依法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要提出上诉必须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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