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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赠与他人的房屋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现年68岁的王大爷10年前将与弟弟共有的3间房屋赠与弟弟所有。弟弟去世后,弟媳谢某准备处理该房屋时,王大爷便以该房是共同所有为由进行阻拦,并想争夺房屋产权。谢某却认为该房是其丈夫的遗产,且其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丈夫去世后这房屋当然归自己所有。王大爷因此和谢某发生矛盾,没想到被谢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在其弟弟与谢某结婚后,与弟弟达成赠与协议,将原本属于二人共有的3间全部归其弟弟所有,赠与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其弟弟去世后,该房屋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谢某是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法院判决3间房屋的所有权归谢某所有。

律师答疑: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大爷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其弟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谢某作为死者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继承该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赠与不是儿戏,赠与行为发生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想要回赠与物基本是不可能的。

擅自处分前妻房产被判无效

【案情回顾】

赵某与妻子许某于2005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赵某家现在空余的3间平房为许某所有,在许某未将房屋出售前赵某仍然享有使用权。离婚后许某即外出打工。2006年4月,未经许某同意赵某将此房出售,并与购房人杨某签订了协议。许某得知此事后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赵某的售房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许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3间北房归许某所有,许某未将房屋出售前赵某享有房屋使用权,赵某在未经许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此房出售,其与杨某签订的协议理应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归还许某的房屋。

律师答疑: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合法购买拆迁证,要求过户获支持

【案情回顾】

2005年6月,李某与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将因拆迁而享受的购房通知单(拆迁证)上的权利以3万元转让给徐某,并帮助徐某办理过户手续。后徐某以李某之妻刘某的名义购买了拆迁安置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后徐某要求李某夫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二人以没空为由推脱。付了房款却没法过户,无奈之下的徐某只好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所签协议有效,并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出于自愿将因拆迁而享受的购房权利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李某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二人所签的转让协议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令李某协助徐某将登记在刘某名义下的房产过户到徐某名下。

律师答疑:购买拆迁安置房系拆迁户因其房屋被拆迁而享受的一种安置待遇,其性质属拆迁户的私权利,对于该权利的转让,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转让拆迁证,要求过户房屋理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李某出于自愿将因拆迁而享受的购房权利转让给徐某,李某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且二人所签的转让协议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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