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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遗弃老人法理不容

【案情回顾】

刘老太年过七旬,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因为年老多病,刘老太的二儿子王某几年前与其兄约定两人按月轮流负担其母的生活费。2008年10月份,轮到王某负责刘老太的生活时,王某以家庭收入减少,无力支付为由,拒绝负担刘老太的生活费用。王某的媳妇周某不仅辱骂刘老太,还几次将其推倒在地上。不久后,刘老太再次去恳求儿子儿媳,却被他们赶出门外。孤苦无依的老人随后便服毒自杀。

公安机关随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将所得结果一并送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夫妇,对年老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母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但王某夫妇却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其自私自利的行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二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影响极坏,构成遗弃罪。据此,法院判处王某夫妇因遗弃罪判刑5年。

律师答疑: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育子女,抚养子女成家立业,熬尽了毕生心血。因此,无论从骨肉亲情,还是从公民道德来说,孝敬老人都是理所当然的。

私接有线电视信号触刑法

【案情回顾】

刘某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最近因为要修建一个大的工程,来了不少外地的建筑队。刘某便把自己的房屋租给了建筑队上的工人住,并且私自接了有线电视信号8个终端,供建筑队的工人免费使用,偷逃电视维护费2000元。村里的干部发现后多次劝解刘某补交电视费,均被刘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随后,刘某被诉至法院。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有线电视服务提供终端接口供用户使用,并向用户收取服务费,提供的是一种有偿服务产品,该服务产品是有价值的,故私接就是窃取有线电视网络提供商的服务产品。虽然刘某是免费提供给租户使用的,但属于窃取之后的财物处置,其为了不缴纳有线电视维护费已经实施完毕窃取行为。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刘某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答疑:《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放火烧了自家房同样犯法

【案情回顾】

胡某回家时,见其父亲正在与邻居赵大爷交谈。由于胡某一向与父亲感情不好,便怀疑父亲在说自己坏话,遂大骂其父并手持木棍、锄头追打。当其父亲躲到邻居家后,胡某遂返回家中,点燃了自己房中的蚊帐,然后手持锄头威胁,不准别人救火。大家只好掀掉周围邻居家住房的瓦檐以阻止火势蔓延。胡某见自己与赵大爷家合用的一间偏厅被基本烧毁,还烧毁粮食、木料和家具,方慌忙逃离现场。随后,胡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检察院以胡某犯放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胡某只是烧毁了自家的一间偏厅及一些家具,并没有损毁邻居家的房屋,但是他的放火行为足以给四周邻居的房屋甚至邻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放火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由于邻居及时采取措施因而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被判盗窃罪

【案情回顾】

程某坐长途汽车去看望在市区工作的女儿。驾驶员停车加油时,坐在程某前一排的周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放在座位上后便下车买水去了。客车加完油后,驾驶员没有清点旅客是否都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因卖水的地方较远,周某未能及时返回车内。程某发现后,便将周某座位上的塑料袋拿过来,打开后发现包里有一捆钱,便偷偷地藏在自己的衣服里。不久后,周某搭乘的士追上了长途汽车。上车后发现包里的钱没了,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并声称如能退还给他,他将支付800元钱作为酬金。周某见没人出声,便要驾驶员把车开到附近的公安分局报案。此时,程某不仅不退还周某的钱,还阻挠驾驶员说他要赶到医院给女儿送东西,要是错过时间有什么损失的话周某要负全责。随后,驾驶员径直把车开到了附近的公安分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程某承认是自己拿了周某的钱,并当场还给了周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在搭乘长途汽车时,趁周某掉车时窃取其放在座位上的塑料袋内的现金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比较一般,并已退出赃款,可酌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两年。

律师答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本案中,被告程某窃取周某的钱后,在周某报案的过程中进行阻挠。足以表明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这些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构成盗窃罪。生活中,要谨记“不义之财不可取”的道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受到良心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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