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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二、继承和赡养

在平安村,有一个人们经常提起的地方性概念,就是“情受”。从词的本义上说,“情受”一词在当地语汇中是和“继承”一词意思最接近的词。在“情受”的含义中,并不包括宗祧继承的意思,它的意义仅仅就是对遗产的承受。这个词虽然很多村民都在使用,但是要弄清楚它的含义并不容易。我曾经和许多村民多次讨论这个词的含义,但仍不能完全把握它的意义,因此无法给它下一个贴切的定义,但可以对它进行一些限定性的解释。

首先,“情受”一词并不用于完全正常的宗祧继承和家产继承的场合。如果一个家庭的家产由儿子们继承,人们并不说是儿子们“情受”父亲的家产。“情受”一词只用于无子立嗣的场合,以及女儿继承父亲遗产的场合。人们说侄子或外甥“情受”了无子的叔伯父或舅父的家产,或者说女儿“情受”了自己无子的父亲的家产。而且,随着招婿婚姻的增多,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不说女儿“情受”了父亲的家产。如此看来,在当地人的语汇中,“情受”更多地应用于不正常的财产继承的情况。

其次,“情受”一词在嗣子不孝的情况下会更多地被人们使用。如果一个嗣子不孝顺自己的嗣父,人们就会说,“光想着情受人家的家产,根本不把老人放在心上。”或者说,“你情受了人家的家产,就应当给人家养老送终。”由于“情受”往往和非正常的遗产继承相联系,因此它的“交易”意味更浓厚。“情受”和“养老送终”成为了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情受”的意思很类似于中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的权利,受遗赠人在享受“受遗赠”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赡养遗赠人的义务。

从“情受”这一地方概念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地方性文化在刻意地掩饰存在于亲子之间的社会交换关系。人们只在非亲子的情况下才倾向于把赡养人和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带有交易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亲子之间的社会交换关系其实是掩盖不住的。这鲜明地体现在村民们回答“女儿为什么不继承娘家父母的财产?”这一问题时。当我提出这一问题时,有些村民的第一反应就是,“因为女儿不赡养父母”。在他们看来,儿子之所以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是因为他们给父母养老送终。也就是说,儿子们用自己对老人的赡养换来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费孝通先生在江村调査时问农民为什么女儿没有继承权,得到的也是同样的回答。费先生并没有在文中明确说明他个人是否同意这样的结论,但这样的结论和他认为中国文化中家庭代际关系是反哺模式的假设是一致的。费孝通写道:

一个社会经济共同体要能长期维持下去,成员间来往取予之间从总体上和长线来看,必须均衡互惠。这是所谓社会的隐忧在于不均的原因。在解决幼年和老年不能自养的问题上,还是要贯彻均衡互惠的原则。接力和反馈两种模式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是能贯彻这原则的。接力模式是乙代取之甲代,而还给丙代,取予之间是均衡的。反馈模式是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后及身还给曱代,取予之间也是均衡的。所以这两种模式都能维持,不发生“不均”的隐忧。(费孝通,1983)

费孝通对家庭代际关系的看法可以总结为两点:其一,中国文化中家庭代际关系的特点是子代对亲代有反哺的行为;其二,亲代对子代的抚育和子代对亲代的反哺在经济上是均衡的。也就是说,从经济价值的角度来看,亲代对子代的付出和子代对亲代的付出,基本上是相当的。费先生从个人生活史的角度分析了亲代对子代的抚育和子代对亲代的赡养,并说儿女的结婚费用应当算到抚育费以内(费孝通,1983)。但费先生并没有说明儿子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是否属于“抚育”的范畴。如果财产继承属于“抚育”的范畴,那么亲代和子代之间的互惠关系就是不均衡的。因为儿子从父母那里得到了抚养、结婚的费用、家庭财产,甚至还得到了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抚养,而父母从儿子那里得到的只是老年的赡养。如果财产继承不属于“抚育”的范畴,那么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父母和子女(主要是儿子)之间的代际关系不仅仅是反哺关系,而仍然存在着接力关系:家庭财产从亲代向子代传递而没有反馈。换句话说,儿子是无偿地从父母手中接受了遗产。当然,他还要将自己的遗产再无偿地传给自己的儿子。总之,无论我们是否把财产继承算作“抚育”的内容,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代际关系都不可能是“均衡的反馈”。我们虽然必须承认中国子女对父母“反哺”的事实,但代际之间的“接力”关系仍然是主导性的。

从社会交换的角度,只有承认父子两代之间的代际互惠是均衡的,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女儿被剥夺继承权才是合理的。因为如果父母子女之间的代际关系是接力式的,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让女儿也参加这种接力。换言之,儿子将他们的姐妹排除在外而独占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的理由只能是:他们对父母的赡养和父母对他们的抚养、对他们子女的抚养、给他们的结婚费用以及父母遗留给他们的财产之间的互惠是均衡的,否则儿子就没有独占父母遗产的充足理由。当然,所有这些推理都必须有一个逻辑前提,那就是男女平等。由于我们旨在解释目前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现实,这个前提应当是存在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解释女儿不继承父母遗产的原因时,理论基础是社会交换理论。我们在此进行的是社会学的解释而非文化的解释。我们是在传统的男权主义原则之外,再寻找一种对农村中女性不继承父母遗产这一事实的现实的解释。

让我们首先来考察平安村村民对女儿不继承父母遗产的解释。在社会研究中,被研究者的主位(emic)观点往往被忽视。忽视主位观点的危险在于,我们可能把研究者自身的观点强加给被研究者,从而使我们的研究结论脱离社会实际。当然,全盘接受主位的观点会使科学研究失去意义,也是不可取的。在平安村进行调查的三种问卷中,都有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目前在农村女儿不继承父母娘家财产的道理是什么(可多选,限选三个)?A。女儿出嫁后不赡养父母;B。女儿已经是外姓人,不应当继承家产;C。女儿继承她公婆的家产;D。农村习惯就是这样;E。女儿嫁到别的村子,无法继承房产;F。女儿不来争家产,怕人笑话。”分别有33个老人、23个中年男性和25个中年女性回答了这个问题。

在上述六个回答中,D不是一种解释,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认可;F是一种社会心理学的解释(持这一种观点的人极少,本书不做阐释);B是文化解释;只有A、C、E是现实的解释。我们看到,回答C的人数最多,回答A的人数次之,回答E的人数最少。回答E的实质是居制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放到第六章来研究。回答A和C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思路。我们在这里面临一种抉择,即采取一元化的解释思路,还是采取综合的解释思路。如果我们采取一元化的解释思路,那么我们必须在A和C之间进行取舍;如果我们采取综合的解释思路,那么我们就可以同时接受两种思路,并试图在两者之间分清主次和先后。我认为,一元化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因为支持A思路和支持C思路的证据(见本章四)都是存在的。单独使用A思路尤其不能解释女儿不继承父母遗产的事实。因为父母和儿子之间的互惠绝对不是均衡的,父母所给予儿子的,要远远多于儿子所给予父母的。这是下一节要阐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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