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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证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1)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

民法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其含义相当广泛。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由于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立法对证券的含义和范围的拟定存在差异。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债券同股票相比,具有如下特征: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股票是股权凭证;债券的投资风险小,较股票安全;债券具有期限性,而股票一般没有期限。

二、证券法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调整证券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的证券法可分为美国体系、英国体系和大陆国家体系。美国体系主要包括英国和英联邦成员国,自律管理是其基本特征。欧洲大陆国家的证券市场一般都有专门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其证券法规多由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组成。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一般性的监管,而证券业自律组织对证券市场进行具体干预。

(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一是证券发行关系;二是证券交易关系;三是证券监督管理关系。此外,证券法还调整与证券相关的其他活动如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保管、清算、登记、过户等活动而产生的证券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二是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即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证券业务自律管理关系。

(四)证券法的地位。证券法属商法范畴,是商事特别法。证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多为强行性规范;

2.证券法具有技术性;

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

(六)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持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解读新“证券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相比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证券法(总计214条),此次证券法修订涉及调整的条款约有百余条之多。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其中有几处变动格外引人注目。

证券法修改大事记:

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其中包括《证券法》的修改。

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周正庆为组长。《证券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2003年8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向社会公开征求《证券法》修改意见。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证券法》的决定。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

2005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

2005年8月23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

2005年10月22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

2005年10月27日《证券法》修订草案获通过。

一、新“证券法”带来的新变化

(一)改变单边“做多”机制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与此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申银万国研究部总经理桂浩明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只有市场向上涨时,投资者才能赚钱,这成了桎梏中国股市走出低谷的机制障碍。

他认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实践证明,允许做空不仅能够活跃证券市场,它同时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此次修改突破了“单边市”的法律障碍.对资本市场的长远稳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二)赋予监管部门准司法权

新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有权查询当事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其账户等共7项准司法权力。

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说,以往,证监会在查处一些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事件时,必须要请求当地的司法机关才可以查封冻结相关问题账户,这往往导致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上市公司非法转移资金时,却不能在第一时间制止该行为,造成了监管上的失效。

而此次对监管部门赋予了准司法权,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提升证券监管的水平将是非常有利的。

(三)“股市黑嘴”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市场分析师俞志强认为,该法律条文的修订对于整顿整个证券咨询市场的不良风气是非常有帮助的。但他表示,新的证券法并未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做出具体的界定,在执行性上还是有些欠缺。不过有了这项基本的原则,毕竟是有法可依了,对打击那些传播虚假信息以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还是有相当大的意义的。

(四)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此外,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法起草修改工作小组组长许健认为,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的规定不仅为今后我国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的支撑,更重要的意义是为银行资金间接进人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而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拓宽了合法资金入市渠道,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五)证交所权责扩大

新证券法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表示,此次证券法修改,市场化的导向非常明显,将原来属于证监会的关于核准、暂停、终止上市交易的权责交回给证券交易所。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开始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演进。

二、关注新“证券法”中的几个要点

(一)不再限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对于证券公司能否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问题,周正庆表示,原来证券法规定是不允许的。经反复讨论,改为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先立规矩,对原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二)解除不准银行资金入市禁令

国企能否炒股是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周正庆对此表示,由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拓宽资金入市渠道,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入市的渠道。经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以后,在《证券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而原来的《证券法》中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银行资金是否可以进入股市的问题上,从修改后的证券法来看,删除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人股市”这一条。

(三)多行业混业经营将逐步推行

对于争议较大的混业经营,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经营,周正庆表示,原来的证券法要求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修订后的法案保留了原来分业经营已有的格局,但考虑到将来这几个行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有一个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因此原第六条关于分业经营的后面加了一句,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可以稳步推行综合性的经营。

(四)为期货、期权交易留下伏笔

周正庆表示,原来的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而我国这十几年资本市场的实践证明,同时参照国外资本市场一些先进的做法,排除其他方面,包括期货、期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见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且在总则中加强了一条,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颁行”,为将来搞期货、期权交易留下了伏笔。

(五)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

李飞表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吸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当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证券法的修订的几个特色:

(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交易制度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授权国务院对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等制订管理办法,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需要,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七大业务,按照业务经营种类设定条件。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防范风险机制加以完善。

(二)着眼于加强规范。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比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制度,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进一步加强监管。修订吸取了过去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在对证监会权力加以完善的同时,也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从上市申请受理,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自律性的管理。同时,也注意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47条,从而使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次修订在制度建设方面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比如:由证券投资公司交纳一定的资金等方式,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清算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挪用,也不得强制执行。

(四)在信息披露方面提高透明度,加大了民事责任。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提供这些信息的法人的负责人,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信息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修改对证券市场基本制度,比如发行、交易、结算方面都做了一些调整。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如何实施这部法律,有四点考虑:第一,组织监管系统的监管人员、协会、交易所以及行业有关人员学习好新修改的证券法。第二,加强培训,包括对监管干部的培训,对整个业界的培训,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咨询公司、上市公司和管理人员等。第三,法律要求国务院和监管部门制订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证监会要抓紧时间,按照法律的要求、精神和原意,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同时,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也要按照法律新调整的规定调整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结算规则等。第四,除证监会外,这部法律的执行需要各方面、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新旧证券法的对比

证券法被称为我国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能触动股民神经的一部经济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国家立法机关而不是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律,自修订之初就备受关注。

一、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涉及: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涉及: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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