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在西方国家,α干扰素治疗HBV慢性感染的儿童,HBVDNA阴转或e抗原血清学转换的比例为20%~58%,而对照组仅8%~17%。在亚洲国家,其HBVDNA阴转或e抗原血清学转换的比例只有3%~17%。但是对转氨酶水平升高的儿童,在一项大规模的多国家参与的、随机、对照试验中,α2b干扰素治疗后HBeAg的阴转率在亚洲(22%)、欧洲和北美洲(26%)之间并无统计学差异。如果选择13岁以下、转氨酶水平升高、HBVDNA水平适中(10~200pg/ml,斑点杂交法)的儿童进行α干扰素治疗,无论种族,均最有可能产生良好应答。
上述试验中,儿童接受α干扰素的剂量是3~6MU/m2(最大剂量10MU/m2),每周3次,疗程6个月。其中23%的儿童因为骨髓抑制或发热而减量。有人认为,泼尼松应用后撤药会使乙型肝炎程度加剧,同时也使病人对干扰素更加敏感。但是在应用淋巴母细胞α干扰素治疗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的一项双中心、双盲的随机对照试验中,干扰素治疗之前应用糖皮质激素对HBeAg的血清学转换并无影响,大剂量应用α干扰素对提高病毒清除率亦无帮助。
对2项α干扰素治疗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研究的meta分析显示,干扰素治疗后e抗原血清学转换率高于不治疗者。通过随机对照试验分析可获得对治疗产生应答儿童的人数。如以治疗前ALT水平大于正常值上限两倍选择病人,每2.5个接受治疗的儿童有1个能够清除病毒。如所有被感染的儿童均接受治疗,这一比例将是7.1∶1,如以HBeAg的清除为治疗终点,这一比率为8∶1。
研究表明,有10%的成人和儿童在接受α干扰素治疗后血清中HBsAg可被清除,如不接受治疗只有1%。对α干扰素治疗应答的成人在以后的长期随访(1.1~11.5年)中患肝细胞癌的机会较无应答者和对照组显著减少。对接受α干扰素治疗的儿童的远期效果的报道甚少。
几乎所有接受α干扰素治疗的儿童患者在治疗初期都会发生流感样症状,减少初始剂量,第1周后再增加到6MU/m2会减轻这些症状。39%的儿童可能发生骨髓抑制,特别是嗜中性白血球减少症。儿童在接受治疗后个性改变、易激等的报道较常见,亦有在治疗过程中体重增加的报道。上述改变停药后可恢复。在儿童由于药物副作用而终止治疗者少见。长期研究未发现α干扰素对生长曲线和生长速度有影响。
2.拉米夫定
在一项为期52周的应用拉米夫定治疗的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的随机、双盲和安慰剂对照的多中心试验中,191名2~17岁儿童每天接受拉米夫定治疗,剂量3mg/kg(最大剂量100mg/d)。另97名儿童接受安慰剂。所有儿童均满足HBsAg阳性至少6个月以上,HBeAg阳性,抗HBe阴性,HBVDNA阳性,ALT水平大于正常值上限1.3倍但小于500IU/L。治疗组有23%(n=44)HBVDNA和HBeAg阴转,而安慰剂组只有13%(n=12)(p<0.05)。在第1年即产生应答的儿童中有82%发生于治疗6个月时。与干扰素治疗一样,ALT水平高和肝活检提示组织学炎症活动程度高的儿童更有可能产生应答。未见拉米夫定对儿童生长发育产生影响。治疗组与安慰剂组的副作用相似。19%(31/166)病例产生了YMDD变异。
迄今尚无接受拉米夫定治疗的儿童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报道。撤药后导致患儿病情恶化亦未见报道,但相关的研究正在进行之中。拉米夫定用于儿童治疗的疗程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联合应用α干扰素和拉米夫定治疗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仍有待探索。新的抗HBV药物如聚乙二醇化干扰素和其它核苷类似物对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作用尚无研究报道。
七、慢性感染HBV儿童的日常活动
儿童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应可以参加所有正常儿童的活动,如上学、体育运动和玩耍等。因无法通过目测确定哪个儿童是乙型肝炎患者,所以应在学校、幼托机构和体育俱乐部等推行预防措施,以保护其他儿童不被感染。应教育儿童不与他人公用牙刷和剃须刀等可能会被血液污染的物品。
(滕光英)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我国是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携带率平均约10%(表面抗原携带者约1亿人),全国人群乙型肝炎感染率高达60%(约有6亿多人已被乙肝病毒感染过)。乙肝病毒感染是引起慢性肝炎、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癌的重要原因。为此,进一步加强乙肝的预防和控制流行是非常迫切的。
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有效制剂。目前我国乙肝疫苗年生产能力可保证全国新生儿免疫推广使用。经人群的接种证明该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乙肝疫苗并将其逐步纳入计划免疫管理的时机已趋于成熟。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把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乙肝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对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评价及培训工作。
(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乙肝疫苗免疫接种计划,并负责具体接种工作的组织动员、协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疫苗管理、分发登记、接种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妇幼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及1994年前城市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六)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应保证按计划安排生产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统一调拨供应质量合格的乙肝疫苗。
(七)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质量控制。
二、实施步骤
自1992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其步骤是先城市后农村,近3年城乡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应达到。
三、免疫方案
(一)新生儿免疫
1.不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所有新生儿使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
2.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妊娠6至9月筛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针用10微克。经济条件许可,对单纯表面抗原阳性或表面抗原及e抗原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加3针10微克或单纯用30微克3针免疫接种。表面抗原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仍可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
(二)学龄前儿童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
(三)接种程序:0、1、6月3针间隔接种法。“0”指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的第一针,对其他儿童或成人为第一针起始时间。“1”为间隔1个月打第二针,“6”指第一针后的6个月打第三针。如果“0”针时使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可在1~2周后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以后则按1、6月间隔顺延。第一、二针为基础免疫,第三针为加强免疫,故第三针在5~8月接种均可。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0针)必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四、疫苗供应及费用
1.疫苗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部门制订全省乙肝疫苗年度使用计划,统一向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疫苗、保藏、检测及劳务费。
五、统计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要求填报乙肝疫苗接种年报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卫生部。对免疫后的人群要定期进行流行病学效果观察,并将观察结果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87)卫防字第47号文件即行停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赵爱欣、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