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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太平广记》所见唐代妇女生活

《太平广记》所见唐代妇女生活——《太平广记》与唐代女性生活研究之一

■董理

妇女地位,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与同时代的男子相比,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中,有无人身自由权和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和支配权”。它包括妇女参政议政、社会交往、受教育状况、婚姻自主和家庭事务决策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而在中国封建社会,男权占据主导,妇女地位毋庸置疑是低于男性的。要真实准确地考察唐代妇女地位,须从唐代社会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来分析研究,相对性地解析和评价其真实状况,从而以横向的剖析引出纵向的结论,即唐代妇女地位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妇女史上的重大意义。

宋初李昉主编的《太平广记》,收录上起两汉、下讫五代(一部分作者入宋)的作品,成书五百卷,目录十卷,九十一大类。由于此书集录范围极广,包括史料、传记、诗文、琐谈、地理、制度、朝典、文物、传说、列女、艺术、医药、卜筮、星相等,成为价值极高的百科资料集。特别是其中的唐代小说,所反映现实的深度和广度,远非前代作品可以比肩,其间亦有许多婚姻、爱情和妇女问题的作品,对于研究唐代妇女地位来说意义深远。本篇即引《太平广记》众多实例,从妇女婚姻自主权、贞操观、受教育状况、社会生活等方面来考察唐代妇女地位的具体现实。(以下凡出自《太平广记》之中华书局1961年版者,均直接写为卷××,不再特别标注)

一唐代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状况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是妇女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家庭则是其活动的主要范围,要了解唐代妇女地位的真实状况,婚姻是最先的着眼点。唐代高度开放的社会风气,使得这一时期的妇女在择偶、离婚再嫁、丧夫改嫁、贞操名节等方面与前后朝代相比,要有较多的自主权、较少的束缚。

(一)婚姻自主是唐代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处地位的集中反映。封建社会婚姻的目的,一是为了延续血统,供奉祖先,二是为了“合二姓之好”。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几乎没有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婚姻的惯例。而唐代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却有较大的自主权。这一点在《太平广记》中多有反映。

对于未婚女性来说,其择偶有一定的自主权。如卷315《吴延》引《稽神录》载:广陵豆仓官吴延者,为弟求妇。邻有媒妪,素受吴氏之命。后有贵人之女找媒人上门。妪曰:“吴氏小吏贫家,岂当与贵人为婚邪?”女因自言曰:“儿以母老,无兄弟,家业既大,事托善人。闻吴氏子孝谨可事,岂求高门邪!”数日后,贵人之女使召延之妻即席。其女自议婚事,妻内思之,此女虽极端丽,然可年三十余。其小郎年节少,未必欢也。其女即言曰:“夫妻皆系前定,义知有合,岂老少邪?”该女子自我果敢,言谈之间丝毫不避讳世俗之见,不论门第之别和年龄差距,对此桩婚事据理力争,大胆追求自我幸福。

又,卷三一〇《张无颇》引《传奇》载:长庆中,有进士张无颇,忽遇善易者袁大娘,赠玉龙膏一合子,言之凿凿。后果如袁大娘所言,为广利王之公主医病。广利王后见无颇神药乃其宫中之宝物,遂觉奇怪,遂白王曰:“爱女非疾,私其无颇矣。不然者,何以宫中暖金合,得在斯人处耶?”王愀然良久曰:“复为贾充女耶?吾亦当继其事而成之,无使久苦也。”遂命有司,择吉日,具礼待之。原来是公主有意,自奉宝物托人说媒,一桩婚事由她主动促成。

卷六三《崔书生》引《玄怪录》载:唐开元天宝中,有崔书生,于东州逻谷口居,好植名花。适逢女子频日策马而过,心生好感,后遇老青衣自动请媒。至期,女及姊皆到,其姊送留女归于崔生。此女主人公日日自由出行,表面是老青衣做媒,实则是自己相中了夫君,借媒人之口自择夫君、自定婚姻。

上述三例尚有媒人参与,更有甚者,直接指“夫”为婚。卷一九四《聂隐娘》引《传奇》云:“聂隐娘者,唐贞元中魏博大将聂锋之女……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白父。父不敢不从,遂嫁之。”此为女父对其自主的婚事也不敢有任何意见。

另外,《太平广记》中有关女仙之记载,亦可窥视出唐代妇女择偶的自主权。如卷六四《太阴夫人》引《逸史》载:卢杞少时,邻有麻氏妪孤独。晚从外归,见金犊车子在麻婆门外,窥之,见一女年十四五,真神人!遂找麻婆帮忙,后女子与杞相见曰:“某即天人,奉上帝命,遣人间自求匹偶耳。君有仙相,故遣麻婆传意。”又卷六八《郭翰》引《灵怪集》载:太原郭翰,也有艳遇,原来是天上织女,因久无主对,上帝赐命游人间,仰慕清风,遂托神契。乃携手登堂,解衣共卧。这两例虽是记载仙女下凡偷情,实则仍反映唐代妇女大胆追求婚姻幸福的现实。

普遍来讲,中国封建社会上层女子更有机会接受良好教育,因而封建礼教对她们的思想束缚也较民间女子为重。而上述诸例,女方非富即贵,包括代表贵族女性的女仙,都能够较为主动地追求婚姻,这也反映出随着唐代社会风气的日益开放,封建礼教的相对松弛,女性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唐代上层妇女择偶有了一定的自主权。而生长在民间的女子,由于生活在社会底层,受教育条件的有限,她们在思想上受的束缚较少,也更易于自由而大胆地为自己选择中意的夫君。这方面情况,《太平广记》中亦有例证。

如卷三一六《谈生》云:“谈生者,年四十,无妇,常感激读书。忽夜半有女子,可年十五六,姿颜服饰,天下无双,来就生为夫妇。”此乃女子主动要求为人妻。卷六四《张镐妻》引《神仙感遇传》云:“张镐,南阳人也,少为业勤苦……一日,见美妇人在酒家,揖之与语,命以同饮。欣然无拒色,词旨明辨,容状佳丽。既晚告去,镐深念之,通夕不寐。未明,复往伺之。已在酒家矣。复召与饮,微词调之。妇人曰:‘君非常人,愿有所托,能终身,即所愿也。’镐许诺,与之归,山居十年。”由此可见,唐代妇女的活动范围已不局限于家庭,甚至有饮于酒家、步于野外、自由出行者,活动较为自由。卷六三《崔书生》,又卷六八《郭翰》以及下面的例子也都反映了这一情况。

如卷六九《马士良》引《逸史》:唐元和初,万年县有马士良者因偷事食仙丹,遂被追杀,后遇仙女解救,条件是娶其为妻。此女虽以强势者姿态“逼人娶亲”,但仍是自主择偶的范例。再如,卷三六四《金友章》载:金友章者,河内人,隐于蒲州中条山。遇女子日常挈瓶而汲溪水,容心甚悦之。恰好小娘子既未适人,友章欲谋婚媾,女子候夜而赴佳命,是夕果至。友章迎之入室,夫妇之道,久而益敬。此为女子主动登门,行夫妻之实,也表现了一定的择偶自主性。另外卷三四五《郑绍》记载的也是女子主动要求成婚的例子。

对于已婚女性来说,其离婚改嫁、丧夫再嫁的情况在唐代也较为普遍。《太平广记》也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如卷四九五《杨志坚》云:“颜真卿为抚州刺史,邑人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其妻以资给不充,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其妻持诗,诣州公牒,以求别适。(真卿判)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此例可见江表地区在唐时一定出现过许多由所谓“弃夫”事件,这说明在唐代已出现了由女方提出的离婚案件,且自主性较强,这与唐代婚姻法规中对离婚事件的规定较为宽松有直接关系。《唐律》中对离婚的规定一是强制,二是仲裁,三是协议,即所谓的“和离”或“合离”,规定“若夫妻不相安协而和离者,不坐”。上例应属于仲裁,但是刺史也无力阻止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只是稍作惩罚。而《唐律》规定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异者,属于合法行为,不受法律制裁。如卷二四二《李睍》:“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逢年妻,中丞郑昉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情志不和”,即为感情不和,因此原因而离婚者,不受法律干涉。《唐律》对协议离婚的规定,只是在总体上作了客观的指导,而未作细则上的限定,这就在客观上为夫妻双方自主离婚提供了可能。因此从唐代国家的立法来看,妇女合理改嫁与再嫁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那么事实上的情况到底如何呢?《太平广记》给我们提供了具体例证。卷二七〇《吕荣》云:“许升妻吕氏字荣。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荣尝躬勤家业,以奉养其姑,数劝升修学。每有不善,辄流涕进规。荣父积忿疾升。乃呼荣,欲改嫁之。”岳父大人也劝女改嫁,说明唐代之社会舆论对离婚改嫁情况亦不以为异。又卷一六七《江陵士子》有载:江陵寓居士子,有美姬,甚贫,游索他地,临走且戒其姬曰:“我若五年不归,任尔改适。”士子去后,五年未归,姬遂为前刺史所纳。等士子返还,刺史遂给一百千及资装,便遣还士子。这对夫妻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也符合协议离婚的规定,因而女方改嫁也较为顺利。再如卷二七一《鱼玄机》:“女道士鱼玄机字惠兰,甚有才思。咸通中,适李亿补阙。后爱衰下山,隶咸宜观为道士……自是纵怀,乃倡妇也。竟以杀侍婢,为京尹温璋杀之,有集行于世。”此女子因为丈夫不再对己用情,遂主动离弃其夫,最终甚至自甘作娼妇,性情豁达开放至甚。

仙人形象亦出自凡人,《太平广记》中也有记载女仙婚姻情况的,实则反映的仍是现实社会的原貌。如卷三〇二《华岳神女》:“近代有士人应举之京,途次关西,宿于逆旅舍小房中,(遇公主来宿。)(主)使侍婢洗濯,舒以丽服。乃施绛帐,铺锦茵,及他寝玩之具,极世奢侈,为礼之好,明日相与还京……如是七岁,生二子一女。公主忽言,欲为之娶妇……主云:‘我本非人,不合久为君妇,君亦当业有婚媾……我华岳第三女也。’”这位人妻不仅主动要求离婚,还劝夫娶新妇,反映唐代妇女婚姻的自主性。又如卷三〇六《卢佩》有载:贞元末,渭南县丞卢佩,性笃孝。后为母治病而辞官,后遇一白衣妇人主动帮忙,且曰愿主动陪在其母身边照顾则可,其实意愿明显,后卢佩娶其为妻。佩遂觉奇异,怀疑妻子为妖人,其妻忿忿而去,随后改嫁他人。此女子实为“地仙”,先是自主择偶,既而擅自改嫁,也反映了唐代社会女子改嫁之风较甚。

以上例证为妇女离婚改嫁,而丧夫再嫁的情况,在唐代亦十分普遍。卷二七三《周皓》云:“太仆卿周皓,(在船上遇周简老。)其夕,简老忽至皓处,问:‘君婚未?某有表妹,嫁与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其表妹归皓……”又卷三七五《邺中妇人》:“窦建德,常发邺中一墓,无他物。开棺,见妇人,颜色如生,云:‘我魏文帝宫人。’……建德甚宠爱之。其后建德为太宗所灭,帝将纳之。乃具以事白,且辞……”后者之记载未免荒诞,但由此亦可见唐代上层男子不以娶已婚女子为耻,反倒是安之若素。如卷二四二《李睍》也有相关例证:“……睍率略人也,乃造逢年曰:‘兵曹李札,甚名家也。札妹甚美,闻于蜀城。曾适元氏,其夫寻卒。资装亦厚,从婢且二十人。兄能娶之乎?’逢年许之,令睍报李札。”另外卷二三七《芸辉堂·又》中也有相关的唐代女子再婚的记录。

唐代妇女丧夫再嫁,亦有女方自主选择再婚对象的权利。卷一九六《荆十三娘》云:“唐进士赵中行家于温州,以豪侠为事。至苏州,旅舍支山禅院。僧房有一女商荆十三娘,为亡夫设大祥斋。因慕赵,遂同载归扬州。赵以气义耗荆之财,殊不介意。”同卷一九六《贾人妻》云:“唐余干县厨王立调选,佣居大宁里。(徒行晚归,偶与美妇人同路,因诚意与言,气甚相得)翌日谓立曰:‘公之生涯,何其困哉!妾居崇仁里,资用稍备。倘能从居乎?’……立遂就焉。阅其家,丰俭得所。至于扃锁之具,悉以付立。”扃锁等身家财产也以交付,可谓是托付终身了。又卷四四六《焦封》云:“前浚仪令焦封罢任后丧妻。开元初,(忽一日侵夜,独乘骑归,途有艳遇,命封伸伉俪之情。)至曙……谓之曰:‘妾是都督府孙长史女。少适王茂。王茂客长安死,妾今寡居。幸见托于君子,无以妾自媒为过。’”

通过这些例证不难看出唐代妇女改嫁与再嫁情况之普遍。在唐代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视女子“改蘸异门”为“礼仪常范”,男子不以娶已婚女子为非,唐代妇女在再婚的问题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的时间内日益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无论是官方立法还是社会舆论对妇女再婚的问题都显得十分宽容。其中的原因固然与当时社会风气有关,但与此同时,它与当时妇女贞节观念淡漠亦有关联。

(二)唐代是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重视贞节的时代,尤其是在中前期,妇女贞操观念相对比较淡薄,对于守节并不特别看重,诸如未婚同居、已婚偷情或私奔潜逃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唐代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这种表现,一来反映了她们自由追求欢欲、爱欲的旷达性情,二来也是她们挣脱男权束缚,争取自我权利的真实写照。

先看未婚女性。卷六九《张云容》云:“薛昭者,唐元和末为平陆尉……昭潜于古殿之西间,及夜,风清月皎,见阶前有三美女……长曰云容,张氏;次曰凤台,萧氏;次曰兰翘,刘氏。饮将酣,兰翘命骰子,谓二女曰:‘今夕佳宾相会,须有匹偶,请掷骰子,遇采强者,得荐枕席。’”用掷骰子方法来争取心仪对象,怕是他朝女子未能媲及,此亦可见唐时妇女性情的开放程度。又见卷三八六《刘长史女》云:“高广有子,年二十余,甚聪慧,有姿仪……有顷,遥见一女,自后船出……高不胜其意,便前持之。女纵体入怀,姿态横发,乃与俱就船中,倍加款密。此后夜夜辄来,情念弥重。”卷二七四《买粉儿》云:“有人家甚富,止有一男,宠恣过常。游市,见一女子美丽,卖胡粉,爱之。无由自达,乃买粉,日往市。得粉便去。初无所言,积渐久,女深疑之……女怅然有感,遂相许以私,尅以明夕。其夜,安寝堂屋,以俟女来。薄暮果到,男不胜其悦……欢踊遂死。”这些都是男女未婚同居之事,反映唐代女性不避俗讳,大胆偷欢的奔放性格。卷三五八《王宙》中还记载了官宦之女与表哥私订终身的情节,这是上层社会青年为争取婚姻自由而私奔的活剧,也反映了唐代女子的不羁性格。

《太平广记》中亦有记载鬼女、妖女偷欢之事,反映的应该是民间女子的现实生活。如卷三四七《邬涛》云:“邬涛者,汝南人,(遇有一女子王氏,令侍婢施服玩于涛寝室。)饮数巡,王氏起谓涛曰:‘妾少孤无托,今愿事君子枕席,将为可乎?’涛逊辞而许,恩意款洽。而王氏晓去夕至,如此数月。”卷四三九《李汾》记载秀才李汾,遇鬼女私面于己,后遂夜阑就寝,备尽缱绻。卷四四六《徐寂之》记载太元末,徐寂之野行遇女子,节日悦而延住,此后来往如旧。

还有记载仙女自荐枕席之事,虽是记载女仙,实则反映的仍是凡尘俗世的种种现实。如卷六一《天台二女》云:“刘晨、阮肇,入天台采药,远不得返(后遇二女忻然如旧相识,因邀还家,酒酣作乐。)夜后各就一帐宿,婉态殊绝。至十日求还,苦留半年……”卷六五《赵旭》有载:天水赵旭,少孤介好学,后遇一女,自曰天上青童,时有世念,帝罚其来人间随所感配。因慕赵气质虚爽,自荐枕席,以托清音。后又登门,相与交欢。卷六八《封陟》中又载一仙女下凡,三番五次登门,反复挑逗书生封陟,自荐枕席之事。

人、鬼、神界都有众多女子自由追求爱情活动的记载,这些都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写照,说明唐代女子任情旷达之风格,自由奔放之性情。

相较于未婚女子,已婚妇女“出轨”情况也不遑多让。有不避男女之嫌者,如卷二四二《萧颖士》云:“唐天宝初,萧颖士因游灵昌……薄暮方行。至县南三五里,便即昏黑。有一妇人年二十四五,着红衫绿裙,骑驴,驴上有衣服。向颖士言:‘儿家直南二十里。今归遇夜,独行怕惧,愿随郎君鞍马同行。’”卷三一四《司马正彝》云:“司马正彝者,始为小吏。行溧水道中,去前店尚远,而饥渴甚,意颇忧之。俄而遇一新草店数间,独一妇人迎客,为设饮食,甚丰洁。天彝谢之,妇人云:‘至都,有好粉胭脂,宜以为惠。’”卷五〇《裴航》云:“唐长庆中,有裴航秀才……因佣巨舟,载于湘汉。同载有樊夫人,乃国色也。言词问接,帷帐昵洽。航虽亲切,无计道达而会面焉。因赂侍妾袅烟,而求达诗一章曰:‘同为胡越犹怀想,况遇天仙隔锦屏。倘若玉京朝会去,愿随鸾鹤入青云。’”以诗寄情,未乃可乎?

更有行为出轨而自荐枕席者。卷三〇六《冉遂》云:“冉遂者……其妻赵氏,美姿质,性复轻荡。一日独游于林薮间,见一人衣锦衣,乘白马……赵氏曰:‘我若得此夫,死亦无恨。’锦衣人回顾笑之。左右问赵氏曰:‘暂为夫可否?’赵氏应声曰:‘君若暂为我夫,我亦怀君恩也。’锦衣遽下马,入林内。”此妇性情轻荡如此,不以偷情为侮,反以之为乐。卷三四五《孟氏》有载:维扬万贞者,大商也,多在外。其妻孟氏,先寿春之妓人,美容质,能歌舞,薄知书,稍有词藻。后孟氏与一少年由诗传情,自是孟氏遂私之,挈归己舍,凡逾年。此妇偷情倒也情有可原,亦颇有情调。又卷四三七《张然》云:“会稽张然滞役,有少妇无子,唯与一奴守舍,奴遂与妇通。”更有甚者畏罪潜逃,如卷三五二《牟颖》云:“颖见邻家妇有美色,爱之……邻妇至夜半,忽至外逾垣而至……潜留数日……妇人至家后,再每三夜或五夜,依前……经一年,家人皆不觉……其夫遂去官,同来颖宅擒捉,颖乃携此妇人逃,不知所之。”由此可见,唐代已婚女子偷情实属寻常。

(三)唐代社会中,亦有许多男到女家成婚,或是男方在经济上依附于女方的婚姻情况。在这种类型的家庭中,女方因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高的文化素质,所以往往能够在家庭生活中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丈夫对妻子的人格和尊严也比较尊重,妻子在家庭事务中也有一定的参决权。如前文曾引用的卷一九四《聂隐娘》、一九六《贾人妻》都是男到女家成婚的例子,由于女方经济殷实,使得她们在婚姻生活中有可能获得较多的尊重和平等权。

又卷二二四《苏氏女》记载苏信都富人苏某,有女十人,为择良婿。时魏知古已及第,然未有官。苏云:“此虽形质黑小,然必当贵。”遂以长女嫁之。诸妹皆笑知古贫寒,其后魏为宰相。此桩婚事也是由女方做主,男方依附于女方的例子。卷二三七《芸辉堂·又》云:“载之妻王氏字韫秀,缙之女也。初王缙镇北京,以韫秀嫁元载,岁久而见轻怠。韫秀谓夫曰:‘何不增学,妾有奁幌资装,尽为纸墨之费。王氏父母未知或知。’亲属以载夫妻皆乞儿,厌薄之甚。元遂游秦。”由此看出,这一婚事亦由女方作主,元载贫寒而附于女家,在家庭中妻子的提议也比较容易被采纳接受。卷三四三《窦玉》记载的也是贫寒的赶考书生窦玉到富贵女家成婚的故事。虽是人仙两界,但仍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后三个例子记载的都是初时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寒之士的婚事。科举是他们求取功名、改变境遇的惟一途径。殷实的亲家给他们提供了科考的温床,魏知古、元载、窦玉都是幸运之人,而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妻子的地位也相对处于优势。

卷六五《姚氏三子》与《窦玉》同,也是男到女家成婚,人仙两界的结合。卷五〇《裴航》中记载的允婚、议婚到结婚,主动权也都在女方家庭中。另外,卷三三四《郑德懋》、卷三四五《郑绍》也都是男到女家成婚的例子。

根据诸多例证,不难推测出在此类家庭中,妇女地位相对较高,其娘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她们在婚姻生活中拥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

(四)唐代社会,在家庭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所谓“妒妇”,因而有众多丈夫怕妇,谓之“惧内”。这种婚姻生活中女强男弱、夫妻倒置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当时妇女在婚姻方面的相对自由及家庭中的相对平等或优越地位。这种“惧内”的情况,尤其盛行在唐代上层社会。

(太宗朝)卷二七二《任環妻·又》云:“房玄龄夫人至妒。太宗将赐美人,屡辞不受……夫人执心不回。帝乃令谓曰:‘宁不妒而生,宁妒而死。’曰:‘妾宁妒而死。’乃遣酌一卮酒,与之曰:‘若然,可饮此一鸠。’一举便尽,无所留难。帝曰:‘我尚畏见,何况于玄龄乎?’”卷二四八《任環》云:“唐管国公任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二侍子,環拜谢,不敢以归。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不尔,可饮之。’曰:‘妾不能改妒,请饮酒。’遂饮之。比醉归。与其家死诀。其实非鸩也,既不死。”任公之妻妒忌之心可比金坚,连皇帝老儿插手也不改初衷,叫人钦佩。无怪乎卷二七二《任環妻》中太宗曰:“其性如此,朕亦当畏之。”

(高宗朝)卷二七二《杨弘武妻》云:“杨弘武为司戎少常伯,高宗谓之曰:‘某人何因,辄授此职。’对曰:‘臣妻韦氏性刚悍,昨以此见属,臣若不从,恐有后患。’帝嘉不隐,笑而遣之。”(中宗朝)卷二四九《裴谈》云:“唐中宗朝,御史大夫裴谈崇释氏。妻悍妒,谈畏之如严君。时韦庶人颇袭武后之风,中宗渐畏之。内宴,玄唱《回波词》,有优人词曰:‘回波尔时栲栳,怕妇也是大好。外边秪有裴谈,内里无过李老。’韦后意色自得,以束帛赐之。”当朝皇帝怕妇如此,无怪乎其下妒妇继出,上下“惧内”之风盛行。

(僖宗朝)卷二七二《李廷璧妻》云:“李廷璧二十年应举,方于蜀中策名……其妻猜妒。一日铃阁连宴,三宵不归,妻达意云,来必刃之。”后泣告州牧,徙居佛寺,浃辰晦迹,因《咏愁》诗以志之。因妒忌而用刀刃来威胁,实在可怕。

另外卷一二九《范略妻》、卷二七二《房孺复妻》、卷二七五《李福女奴》中也有相关记载,其中的妒妇有割人耳、灼人眼角者,妒相可谓千姿百态。

唐代妇女善妒成性,其实是女性主动追求平等、争取一夫一妻制的表现。如卷三五二《李云》就记载了妻子死后还化鬼来索命,阻止丈夫再娶的事件。然在封建社会,男子多妻妾的情况实为惯例,唐代妇女如此不堪忍受这种婚姻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以至于家庭生活中“惧内”成风,这与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地位的提升有关。特别是在唐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件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等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上层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也直接使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得以提高,夯实基础,由是才有众多男子“惧内”。

二唐代妇女社会、政治生活状况

考察唐代妇女地位,除了以婚姻、家庭生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外,也不能忽略唐代妇女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妇女并不仅局限于家庭,她们亦是社会群体的重要构成,其社会地位亦是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内容。以下就从受教育状况、妇女参政等方面对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进行考察。

(一)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文化教育的大发展时期。随着门阀士族的衰弱和科举制的兴起,教育打破了以往严格的等级限制,开始面向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士开放。“三尺童子亦耻不知书”,至于许多女性亦受教育普及之风的影响,通过多种途径读书习文、抚琴鼓瑟等。唐代社会舆论对女子读书学习亦不予反对,这在客观上为妇女受教育提供了有利因素。

上层官宦之家的女性,接触文人雅士的机会较多,舞文弄墨的时间也较为宽余。卷二七一《牛肃女》载:牛肃长女曰应贞,适弘农杨唐源。少而聪颖,经耳必诵。年十三,凡诵佛经三百余卷,儒书子史又数百余卷,亲族惊异之。初应贞未读《左传》,方拟授之。而夜初眠中能诵《春秋》、《左传》等,在眠熟后又能与文人谈论文章,皆是古之名篇,可谓“学包六艺,文兼百氏”。卷二七〇《窦烈女》云:“烈女姓窦烈女姓氏,小字桂娘。父良,建中初为汴州户曹掾。桂娘美颜色,读书甚有文……桂娘既以才色在希烈侧,复能巧曲取信。”官宦之家有条件培养子孙受教育,女子也不例外,桂娘甚至被培养为间谍式的烈女。卷二七一《关图妹》云:“关图有一妹甚聪慧,文学书札,罔不动人……常公殂,有一子,状貌颇有儒雅之风纪,而略晓文墨,图竟以其妹妻之。则常修也。关氏乃与修读书,习二十余年,才学优博,越绝流辈。”可见关图妹乃是事实上的贤内助,颇有旺夫运。同卷《杜羔妻》云:“杜羔妻刘氏善为诗。羔累举不中第,乃归。将至家,妻即先寄诗与之曰:良人的的有奇才,何事年年被放回。如今妾面羞君面,君到来时近夜来。羔见诗,即时回去,竟登第。”杜羔最终科举成功,多亏他受到良好教育的妻子。

唐代宫廷女子,也十分有才学,因为这对她们来说颇为重要。公主们受到良好教育自不必说,后妃们亦是如此。唐代帝王挑选后妃,才艺是进宫的一个重要条件,且后宫之中还有许多专门的女学士和女学官为后妃们传授礼乐等知识和才艺技能。卷二七一《徐才人》云:“徐氏名惠,坚之女也,生五月能言。唐太宗以为才人,特迁为充容。军旅未宁,上疏谏修宫室,词甚典美。上然之。”唐朝宫中许多女官,皆由此而来,文化素养极高。如卷二〇四《沈阿翘》云:“文宗时,有宫人沈阿翘为上舞《河满子》。声词风态,率皆宛畅……翘曰:‘妾本吴元济之妓,元济败,因以声得为宫娥。’……上因令阿翘奏《凉州曲》,音韵清越,听者无不怆然。上谓之曰:‘天上乐。’乃选内人,与阿翘为弟子。”卷二〇五《杨妃》云:“杨妃每抱是琵琶,奏于梨园。音韵凄清,飘如云外。而诸王贵主,自虢国以下,竞为贵妃琵琶弟子。每受曲毕,皆广有进献。”由此可见,琵琶虽绝,也要有能人弹奏,方可出天籁绝音,无怪乎杨贵妃如此受宠。

唐代民间女子或下层妇女也有受教育的机会,中间亦不乏才人。如卷三五一《韦氏子》载:“京兆韦氏子,举进士,门阅甚盛。尝纳妓于洛,颜色明秀,尤善音律。韦曾令写杜工部诗,得本甚舛,妓随笔改正,文理晓然。”唐代崇尚道教文化,许多女性亦与道结缘,她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才学匪浅。《太平广记》中记载的许多女性都是与道结缘,颇有仙人之风,受教育程度也较高。如卷六九《韦蒙妻》载:“韦蒙妻许氏,居东京翊善里。自云:‘许氏世有神仙,皆上为高真,受天帝重任。’性洁净,熟《诗》、《礼》二经,事舅姑以孝闻。蒙为尚书郎,早夭。许舅姑亦亡,唯一女,年十二岁,甚聪慧,已能记《易》及《诗》。”卷七〇《王氏女》载:“王氏女者,徽之侄也。父随兄入关,徽之时在翰林,王氏与所生母刘及嫡母裴寓居常州义兴县湖洑渚桂岩山,与洞灵观相近。王氏自幼不食酒肉,攻词翰,善琴,好无为清静之道。”同卷《戚逍遥》载:“戚逍遥,冀州南宫人也。父以教授自资。逍遥十余岁,好道清淡,不为儿戏……父以《女诫》授逍遥,逍遥曰:‘此常人之事耳。’遂取老子仙经诵之。”同卷《裴玄静》载:“裴玄静,缑氏县令升之女,县尉李言妻也。幼而聪慧,母教以诗书,皆诵之不忘……而好道。”

唐代流行赋诗颂词,很多女子都能创作诗句。如卷二七一《杨容华》载:“杨盈川侄女曰容华。幼善属文。尝为《新妆》诗,好事者多传之。”如前引同卷《杜羔妻》记载杜羔妻也能赋诗。同卷《孙氏》载:“乐昌孙氏,进士孟昌期之内子,善为诗。”又卷六九《慈恩塔院女仙》、卷二七〇《卫敬瑜妻》、卷二七一《张睽妻》等都有女子能赋诗,才思纵横。

通过对唐代社会各阶层妇女受教育情况的考察和分析,不难发现,随着唐代文化教育的开放和普及,唐代各层妇女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受教育的机会。这是唐代妇女受教育权得到重视的体现,也是其社会地位提高的表现。

(二)唐代妇女,特别是在唐中前期,有许多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甚至发展到女主临朝的地步,这在中国封建史上是较为罕见的。唐代社会开放,妇女受礼教约束较少,生活氛围较为宽松,在这种有利的外部条件下,她们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政治上施展个人抱负。卷二二四《武后》中形容到:“日角龙颜,龙睛凤颈。伏牺之相,贵人之极也……若是女,当为天下主也。”武则天以女性政治家特有的胆略和才识,创造了中国封建史上的奇迹。又如女官上官昭容,名婉儿,早在则天朝时,就“百司表奏多令参决”,中宗朝时再次得到重用。卷二七一《上官昭容》记载:“(唐上官昭容)年十四,聪达敏识,才华无比。天后闻而试之,援笔立成,皆如宿构。自通天后,建景龙前,恒掌宸翰。其军国谋猷,杀生大柄,多其决。至若幽求英隽,郁兴词藻。国有好文之士,朝希不学之臣。二十年间,野无遗逸,此其力也。而晚年颇外通朋党,轻弄权势,朝廷畏之矣。玄宗平难,被诛。”

另据《资治通鉴》卷二〇八记载:中宗朝,“太平、长宁、安乐、宜城、新都、定安、金城公主并开府,置官署”,是说公主们像亲王一样公开地从事政治活动,其手下亦有大帮幕僚。卷二四〇《薛稷》云:“唐太子少保薛稷、雍州长史李晋、中书令崔湜、萧至忠、岑羲等,皆外饰忠鲠,内藏谄媚。胁肩屏气,而舐痔折肢,阿附太平公主。”同卷《赵履温》云:“唐赵履温为司农卿,谄事安乐公主。气势回山海,呼吸变霜雪……为公主夺百姓田园……为公主背挽金犊车。”

此外,还有官员夫人参政的情况,她们在各派政治斗争中所展现的机智和勇敢丝毫不亚于男性。卷二七〇《窦烈女》中记载窦桂娘(李希烈妾)联结部下陈仙奇等人,破坏了李希烈子准备拥兵自立的企图。又卷二七一《董氏》载:“则天朝,太仆卿来俊臣之强盛,朝官侧目,上林令侯敏偏事之。其妻董氏谏止之曰:‘俊臣国贼也,势不久。一朝事坏,奸党先遭。君可敬而远之。’敏稍稍而退。俊臣怒,出为涪州武隆令。敏欲弃官归,董氏曰:‘速去,莫求住。’遂行。至州,投刺参州将,错题一张纸,州将展看,尾后有字,大怒……不放上。敏忧闷无已。董氏曰:‘但住,莫求去。’停五十日。忠州贼破武隆,杀旧县令,略家口并尽。敏以不计上获全。后俊臣诛,逐其党流岭南,敏又获免。”同卷《潘炎妻》载:“潘炎侍郎。德宗时为翰林学士,恩渥极其异。妻刘晏女也。京尹某有故伺候,累日不得见。乃遗阍者三百缣。夫人知之,谓潘曰:‘岂为人臣,而京尹愿一谒见,遗奴三百缣。其危可知也。’遽劝潘公避位。子孟阳初为户部侍郎,夫人忧惕,谓曰:‘以尔人材,而在丞郎之位,吾惧祸必之至也。’户部解喻再三,乃曰:‘不然,试会尔同列,吾观之。’因遍招深熟者。客至,夫人垂帘视之。既罢会,喜曰:‘皆尔俦也,不足忧矣。末座惨绿少年何人也?’曰:‘补阙杜黄裳。’夫人曰:‘此人全别,必是有名卿相。’”后两例中记载的官员,若非有夫人的帮衬,很可能亡于各派权术之争。

唐代妇女参政者,不仅有宫廷后妃、公主、女官、官员夫人,还有在社会上拥有特殊身份的女巫、女尼、女冠等,唐代女性参政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了新的突破。

在唐代妇女参政风气极盛的条件下,众多上层女性在经济上愈加挥霍无度,极为奢侈。如卷二三六《则天后》、同卷《安乐公主》及《虢国夫人》、卷二三七《同昌公主》中都有相关记载。

当然,唐代妇女参政风气再甚、经济生活再奢侈,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基本格局,“牝鸡司晨”终为男权社会所不容,经过“安史之乱”的沉重打击,妇女参政也受到了极大冲击,程度明显削弱。

三余论

《太平广记》乃古代各类小说集成,而小说则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它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和再现,亦是现实意义的提炼和升华,因而它对历史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正是以《太平广记》众多记载为例证,从婚姻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两方面来考察了唐代妇女。从中不难发现,唐代妇女在婚姻自主、受教育、参政等重要方面都享有相对较多的权利。在唐代历史上,她们可以说是闯出了自己的一片天空,不仅仅是处于上层社会的女性,就连许多民间女子也追求到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在妇女婚姻生活方面,唐以前的中国封建社会,亦有妇女敢于冲破礼教、争取婚姻自主。特别是在南北朝时期,随着民族通婚的频繁和民族融合的加剧,北方游牧民族豪放不羁的性格和自由开放、不拘礼法的婚姻观念,给以儒家为代表的汉族传统文化带来巨大冲击,另外,再加上佛教传入、道教兴起,整个社会更是朝纲废弛、思想混杂、秩序紊乱。在这种历史文化背景下,女性获得很大解放,通常“任情而动”,这与北方游牧民族群婚制的参与关系很大,是一种相对缺乏贞操观的古老婚姻观念的表现。而唐代女性婚姻自主意识较前代妇女强烈,许多女性更多地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反抗礼教的束缚,大胆追求婚姻幸福。而唐以后,以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逐渐成为女性思想的枷锁,女子贞操教育不断加强,女性改嫁、再嫁被视为失节。女性婚姻自主权和唐代妇女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了。

在受教育方面,中国封建社会的教育一向是为男性统治阶级服务,女性受教育机会受到很大限制,但历代亦不乏才女。汉代女性受教育者集中于上层女性,如班婕妤、班昭、蔡文姬等人。而魏晋南北朝是门阀士族垄断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时代,受教育的权利仅限于高门士族,女性受教育机会更是少之又少,除了出身世家大族的很少一部分女性才享有此特权。而唐代随着科举制及佛道二教的兴盛,文化教育广泛普及于民间社会,加上当时社会舆论不歧视妇女受教育,使得唐代社会各阶层女性普遍得到受教育的机会。而唐以后,从总体上来说,政治上专制主义皇权不断强化,意识形态方面桎梏愈加严酷,女子受教育的权利虽仍被承认,但受教育的范围已从原先的文学艺术、诗词歌赋等缩减为专门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教育,甚至出现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由此看来,唐代妇女受教育普及的局面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教育史上都是相当突出的。

再看妇女参政问题,自汉至唐,社会意识形态相对宽松自由,女性所受约束较少,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上地位都相对较高,妇女参政现象也颇为普遍。如西汉吕后、窦后、东汉马后、邓太后、北魏的冯太后、隋独孤皇后等,她们自主独立的意识较强。而唐代女性除了在政治上有这种较强的自主性外,还有一种强烈的参政意识。参政女性跨越的阶层也较前代广泛。唐以后,宋代后妃亦曾频繁参政,但参政时间都较短,且参政的行为规范都受礼教的约束,不敢专断独行。宋以后后妃参政则多为听政而非擅权,就连西宫太后慈禧也不得不搬出“垂帘听政”的名号来掩人耳目。唐代妇女参政所表现出的大无畏和开拓精神,怕是前后无人能及。

有唐一代,妇女地位之高显而易见,这与唐代承袭前代之遗风、开创高度开放之社会风气、秉持宽宥松弛之封建礼教有莫大关系。其一:唐代妇女追求“高位”,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北朝社会遗风的影响。北朝妇女由于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在家庭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处地位较高,北朝宫廷妇女参政也是司空见惯。李唐皇室本身杂有一部分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其统治者在早年曾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杂居,因而文化习俗上沿袭北朝社会传统,深受其益。唐朝是民族融合后高度开放的社会,文化习俗上亦承袭前朝,特别是在唐前期,这为唐代妇女争取自身权益提供了自由而广阔的空间。其二:唐王朝经济文化繁盛,全民族高度自信,在思想文化领域持兼收并蓄的开明态度,鼓励各种教派的发展,使得佛道两教共同兴盛。道教除讲究养生之术外,还主张个性自由与发展,唐代众多女性亦受此影响,任情旷达,热情奔放;佛教除了鼓吹因果报应,还宣传众生平等,这就为唐代妇女追求男女平等,反抗男尊女卑提供了思想武器。广大女性从而敢于打破门第等级观念的束缚,要求改变自身处境,追求个性发展。其三:封建礼教在唐时尚未发展到完善阶段,因此唐代妇女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来追求自身的权利,提升自己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妇女地位从纵向比较,虽然处于高位,然在唐代整个时期亦有高低变化,“安史之乱”乃其分水岭,唐代妇女地位由居高之势转而逐渐下降。但就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而言,唐代妇女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应该给予其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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