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中国的电信市场在内部逐步打破垄断的同时,也在逐步对外开放。
电信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通信安全,也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安全,对于电信市场的严格管理是世界各国采取的共同政策。
主要作法有:一是对不同业务区别对待,对国内市场已经饱和的电信业务,准入门槛很低,但实际上外商很难进入这些领域,即使进入也无利可图;相反,对国内并未饱和、市场潜力很大的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业务则明确限制外商进入。例如,美国对已经饱和的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和国际电话业务都承诺对外开放,而对移动通信,则规定外资直接比例不能超过20%;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尼西亚则规定,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只能由印尼的电信公司独家经营。
二是限制外资进入主导电信企业。由于主导电信企业担负着国家通信安全和政令传递等社会、政治责任,各国都严格限制这些企业的外资比例。比如加拿大规定外资在这类公司中直接比例不得超过20%,澳大利亚是11.7%,日本很长一段时间也规定不能超过20%,马来西亚的规定是30%以下。
三是先建网后发证。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瑞典,政府承诺开放电信市场,但在颁发许可证之前,要求外商按普遍服务的原则先建网,要求网络必须覆盖全国(包括北极圈),验收合格后再发证。这样的条件风险极大,使人望而却步,至今很少有外商进入瑞典电信市场。
即便如此,对我国电信业开放的议论和担心还是很多的,有人说:中国入世后第一个被打倒的是汽车,第二个就是电信。虽然我们相信结果不会如此,但是这种担心也表明了我国电信业与国外电信巨头们之间的差距——在规模、技术、服务等方面,我们还不是对手。
但是,不能因为不是对手就关门保护,越关门就越体会不到对手的力量,就越没有加快发展的动力。必竟我们还有着一张最大的牌——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电信市场。我们只能充分利用这张牌、利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保护在开放中加快学习、加快进步,在开放中锻炼成长。中国电信业进一步的发展,既需要国外资金的支持,也需要国外巨头的“刺激”。
无须再看国外开放市场的经验,就在早些开放的中国的家电业、计算机业甚至是电信设备制造业市场上,一批中国自己的企业已经在同国际竞争对手的较量中发展、成熟、壮大。联想、海尔、长虹、华为、中兴等制造企业的成功为运营企业同样树立了榜样。
其实如果从我国电信市场开放的时间来看,1997年以广东和浙江两省的移动通信资产组建的中国电信(香港)(后更名为中国移动(香港))在香港和纽约上市时就开始引进了外资,当时是一举融资42亿美元,已经标志着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开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后,中国移动(香港)还通过发行新股和美元债券、配股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约100亿美元。2000年,中国联通在香港和纽约成功上市,筹集资金56.5亿美元。我国电信企业先后4次在国际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累计筹集资金200亿美元。目前,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已经成为亚洲除日本公司以外最大市值的上市公司,中国联通也成为海外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上市公司,中国电信也获准在香港和纽约上市。
我们看到,公司上市之后不但筹集到了大量的美金,大大超过了国家原来的对这些公司的累计投放,还有力地促进了业务的发展和公司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了企业资本运作能力,提高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了应对入世国际竞争挑战的实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电信业将按承诺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开放。权威人士强调,我国电信业将牢固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切实加强政府监管。特别是在基础电信必须由中方控股、国际通信必须通过由中国政府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关口局面进行。
在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加入时,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加入后1年内,地域将扩大至成都等14个城市,外资不得超过49%。加入后2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
在基础电信服务领域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加入时,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加入后1年内,地域将扩大至包括成都等14个城市内及其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35%。加入后3年内,外资不得超过49%。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包括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在内的基础电信业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加入后5年内,地域将扩大至包括成都等14个城市内及其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35%。加入后6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49%。
就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天,中国对外宣布: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完成了一大步,中国电信被南北拆分。而随后,这两家新公司的老总在我的访谈中都谈到:要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成为世界一流的电信企业。
这就是市场开放产生的力量。
我国增值电信市场全方位开放
2000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颁布了。经过对新条例的学习,我发现这个具有诸多新意的条例在对外开放上也做出了新规定。
于是我结合条例中条文的规定,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相关人员,写成了下面的稿件。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信息产业部负责人近日表示,我国出台的《电信条例》中对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出资比例及所有制性质等未作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全方位开放,只要符合规定的经营者都可以在我国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这位负责人是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作上述表示的。据了解,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在颁布的《电信条例》中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介绍,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我国将放松增值电信市场准入
2001年9月22日,信息产业部在北京香山召开“中国加入WTO与电信增值服务研讨会”,许多人到场听会。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张春江在会上大力鼓励中小企业加入增值电信市场。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张春江今天在此间认为,我国近10年发展增值电信服务的一个不足在于市场准入门槛过高、过严。他表示,我国将放松增值电信市场准入,鼓励中小企业在这一领域大展身手。
张春江是在今天举行的中国加入WTO与电信增值服务研讨会上说这番话的。他指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增值电信服务的投资来源、经营主体、服务目标、经济功能与基础电信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彼此间有竞争关系,但更多的是补充、丰富的关系。
据介绍,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增值电信将作为首先开放的电信领域对外开放。信息产业部将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进入增值电信市场,使电信业能够吸引更为充足的投资、更加丰富的人才和更加先进的技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来创造新的发展机遇和后劲。
他强调,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充满商机,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用武之地。基础电信领域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这也意味着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往往有较高的资本门槛;对于资本有限的中小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进入障碍。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极为丰富多彩的增值电信服务,进入的技术门槛也显著降低,这是对中小企业具有很强吸引力的投资领域。
张春江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入世谈判中所作出的承诺,为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增值电信市场提供方便;在增值电信业务上要积极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务。要不断完善并认真实施公平竞争的规则,促进公平接入;建立大中小型企业间的良性协作体制,培育有利于电信业长期繁荣的产业生态系统;开拓增值电信服务的新领域,在各行各业中加速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
禁止外资进入电信业的两项法规将被废止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同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各行业部门、各个地方都在加紧按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修改法律、法规,信息产业部在11月30日对外宣布废止两项法规。
这两项法规的废止,标止着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开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逐步接轨,我国电信市场的开放将有新的法律依据。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信息产业部负责人今天向新华社记者透露,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信息产业部将废止两项禁止外资进入电信业的法规。
据了解,将从2001年12月11日起废止的这两项法规是:1993年9月11日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1995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这两项法规原来规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