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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信贷资产的审计

信贷资产的审计是审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制度,对金融机构各类信贷资产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所进行的核实、鉴证和评价活动。信贷资产是金融机构资产的主要内容,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从信贷资产业务上取得。如果金融机构对信贷资产管理不善,会给其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信贷资产的管理主要从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制度执行情况着手进行。因此,通过对信贷资产的审计揭示金融企业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信贷政策是党和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在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具体体现,是金融机构分配信贷资金、组织和管理信贷活动的指导方针。在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贷款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信贷资金总额及其构成,能较好地反映国民经济总体及其构成情况。信贷资金总额的变动,是引起货币资金总量变动的重要原因,信贷资金总额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货币流通状况。因此,为了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金融机构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信贷政策。

审查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应检查贷款的投向、贷款的投放量和贷款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贷款投向的审计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信贷资金的投向要实行倾斜政策,因此,对贷款投向进行审计时,要审查国家要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了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对贷款投向的审计主要程序是: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和贷款申请、审批书等档案材料,审查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执行国家信贷投向的指导性计划是否严格;对国家要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是否根据出口企业结汇情况,优先支持国外有市场、出口创汇好的企业。

(2)调阅贷款台账,对比信用度评估表,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信用等级发放贷款。检查的具体内容是:是否把A级企业作为基本客户和可以贷款对象,把BBB级及其以下企业作为控制贷款对象。贷款投放的重点,是否主要集中在AA级及其以上企业。对A级企业的借款需求,是否在满足AA级及其以上企业贷款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还款能力和银行资金情况给予支持。对BBB级企业,是否在严格掌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临时资金需要适当发放贷款,并以短期贷款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是否做到除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外,对其贷款不论额度大小,都经有权审批行的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对BB级企业,是否除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外,原则上不增加新贷款,并压缩贷款存量,对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贷款的是否经一级分行审批,在不增加全部BB级企业贷款余额的前提下,进行了一定的结构调整。对B级企业,是否做到除可贴现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外,不发放其他生产经营性贷款,并努力清收原有贷款。

(3)调阅贷款台账以及有关贷款档案资料,检查金融机构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变相发放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是否存在将已规定的专门用途的资金(如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委托贷款或专项贷款等是否按规定投放等。

(二)贷款投量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贷款投量,既要做到不突破中央银行和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总量,又要遵循存贷款比例指标的有关规定;既要注意各类贷款的增长速度是否正常和合理,又要遵循规定的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既要根据调整贷款结构的要求控制贷款的投放量,又要遵循单户贷款比例指标的规定;既要讲求贷款质量和公平竞争,满足借款人的合理和可行的资金需要,又要注意不得突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特别是对股东贷款的比例指标。对偶有突破比例的现象,是否迅速进行纠正,并按规定加以处罚,以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在具体审计时,应从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贷款投量进行审计:

1.调阅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表和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年报,审查年度贷款余额和分项贷款余额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主要指标有:

(1)存贷款比例指标。金融机构吸收各项存款,只具有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属于存款人,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因此,金融机构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留足库存现金、准备金、备付金存款等,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多不能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75%;农村信用社≤80%)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实行贷款存量考核的金融机构:

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旬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100%

实行贷款增量考核的金融机构:

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100%

存贷款比例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总量控制的核心指标,超过规定比例即为超负荷经营。应予以限制。

(2)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为了限定中长期贷款的资金总量,防止过多地使用短期资金来发放中长期贷款,以保证中长期贷款与存款的匹配,从而确保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120%)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中长期贷款比例=余期1年(含)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余期1年(含)以上的存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3)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为了分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抵御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贷款投向和投量不宜过分集中,在审计时还应注意检查被审计单位单户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15%;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50%)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单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资本总额×100%

(4)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向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对其贷款额度也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目前规定为必须控制在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的界限之内)其考核指标计算为:

股东贷款比例=对股东贷款余额/该股东已缴纳股金金额×100%

2.调阅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表及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额度通知书,除检查贷款发放是否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外,还应注意是否有避开信贷规模、变相发放贷款的情况

如:是否有以拆借形式发放贷款的现象;是否有以委托或假委托形式发放贷款的情况;是否利用往来科目、过渡性科目发放贷款;是否有以购买有价证券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等情况。因这些情况手法隐蔽,情况比较复杂,须用多种检查方法结合进行审计,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贷款利率是一定时期内贷款利息与本金的比例,它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利率的管理权限在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但由于贷款利率是金融机构利润的主要来源,其高低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赢利,因而也就特别敏感;另外,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多吸收存款,常常采取高利率或贴水等做法,这一部分“高进”的存款必须“高出”才能有赚头,这就使得一些金融机构采取种种违规手法,提高贷款利率,多收贷款利息,所以贷款利率的审计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具体审计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进行审计

在审计中,调阅《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检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规定不能上浮,是否有上浮情况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标准;贷款展期后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的,是否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在发放的种种贷款中有无在利息收入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和实物,以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违规行为。

2.对贷款利息计算进行审计

审计中调阅贷款利息计算清单,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不同的贷款方式选择适当的计息方法;计息期及计息积数的计算是否正确;适用利率是否合规;结息日未结清的贷款利息额,是否按实际拖欠天数,将欠息额视同本金计算复息等。

3.对不良贷款加罚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中调阅逾期贷款明细账、应收利息明细账、贷款利息计算清单等资料,检查是否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进行了加罚息处理。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但不能并处。

4.对贷款利率组织管理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利率进行了管理,遇到利率调整,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贷款账户是否按贷款种类和不同利率档次分别设立,有无利率含糊不清的情况;利率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是否完整等。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或个体经济户、承包户时,尤应加强这一方面的审计。

二、信贷经营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

信贷经营原则即贷款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及借款单位使用贷款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贷款行为及其组织管理的基本准则。它制约着贷款投向、投量、种类和用途。

信贷经营原则应由中央银行根据信贷规律和实际国情制定,并根据国家经济体制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变动。现行信贷经营原则可概括为“三性”原则,即贷款的流动性原则;贷款的安全性原则;贷款的效益性原则。为了保证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必须加强对信贷原则的审计。

(一)贷款流动性原则的审计

流动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能按预定计划实现归还,或在无损状态下变成为现金资产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满足必要贷款需求。为了保证金融机构贷款的流动性,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

(1)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准备和短期有价证券。

(2)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检查贷款流动性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如: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38%及中长期贷款指标、流动资产指标、到期贷款回收率等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界限之内等,同时,根据上述资料检查贷款资产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有效,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是否匹配。

(3)调阅不良资产监控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检查贷款发放后质量状况及形态变化趋势,对贷款的质量结构比例进行评估,确定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4)检查有无积极创造主动负债的举措,如同业拆借、发行大额存单、向金融市场借款等。

(二)贷款安全性原则的审计

安全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就应对金融机构在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所认识。贷款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经营风险,这是信贷经营活动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款,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收不回贷款本息的风险。二是贷款管理风险,这是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上的失误致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和因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三是经营环境风险,这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如:国家经济政策的改变,经济周期的变化,利率、汇率的波动,自然灾害等。贷款风险不仅危及贷款的安全性,还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审计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检查贷款安全考核指标(不良贷款比率,逾期贷款比率,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比率等)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

(2)检查贷款的发放是否遵循了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无支持国家限制或禁止从事经营的行业和项目。

(3)抽取一定数量的贷款,调阅所选取样本的贷款档案等资料检查贷款是否经过贷前调查、评估,其评估报告可靠程度如何;检查贷款是否经过审批部门决策,是否超越权限和授信额度;检查贷款用途的监控是否得到落实,违约处罚是否得到落实等。

(4)抽调一定数量的担保贷款,检查贷款担保制度的执行情况、担保合同的有效情况和合法性情况。

检查时,应结合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计划、贷款合同等信贷档案资料,必要时还要走访借款人,以了解贷款发放和使用中,是否存在影响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因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三)贷款效益性原则的审计

效益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在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给其自身带来利润的最大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追求利润是其经营目标,也是其从事经营的内在动力。金融机构只有赢利,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才能生存,才能不断地发展。对金融机构贷款效益性的审计,应着重从下面两个方面检查:

(1)调阅应收利息等会计账簿资料,检查贷款利率的确定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违约罚息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调阅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审核贷款赢利水平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审核贷款赢利水平考核指标主要有:

贷款利润率。贷款利润率是指一定时期内由于发放贷款所实现的利润与全部贷款平均占用额之间的比率。其计算方法为:

贷款利润率=利润额/贷款平均占用额×100%

利润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最终财务成果,它集中反映了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由于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经营活动,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款利息的差额,因此,贷款利润率指标能反映出贷款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该比率越大,反映贷款经济效益越高;反之,反映贷款经济效益就越低。

贷款周转率。贷款周转率是指贷款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的周转次数。贷款周转次数越多,表明贷款的周转速度越快,反映贷款产生的效益就越好;反之,则反映贷款产生的效益越差。其计算方法为:

贷款周转率=各项贷款累计收回额/贷款总额×100%

贷款损失率。贷款损失率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发生呆账损失占各项贷款平均余额的比率。贷款损失率越大,表明贷款的经济效益越差;贷款损失率越小,则表明贷款的经济效益越好。其计算方法为:

贷款损失率=呆账损失额/各项贷款平均余额×100%

贷款利息收回率。贷款利息收回率是指本期实收利息总额与到期应收利息总额的比率。若该比率越大或超过上级规定的指标,说明贷款经济效益差;反之,说明贷款经济效益高。其计算方法为:

贷款利息收回率=本期实收利息总额/到期应收利息总额×100%

在具体审计时,应注意指标中各项目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三、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贷款管理制度是管理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通过对贷款管理制度的执行可以确定不同时期的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利率和贷款计划以及贷款规模。贷款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办理贷款的目的和任务、贷款方针及原则、贷款对象和种类、贷款用途、贷款条件和手段、贷款政策和贷款监督、贷款人义务和处罚等。

对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审计

贷款对象是指借入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凡企业法人、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只要具备了必要的贷款条件,都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贷款条件是指贷款对象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真正成为借款人。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营业执照;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地址;个体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持有执照或承包协议(合同),并具有还款能力;申请贷款的个人必须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从事正当职业,有还款能力和适当的担保;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借款人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申请短期贷款的借款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其新增流动负债,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

对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审查,主要检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是否督促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订出了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监督补足;对有条件补足自有流动资金而又不补足的,是否采取了加收利息等经济制裁措施;是否对党政机关经商所办的企业发放了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是否对关、停企业发放了贷款;是否存在金融机构为抬高贷款基数有意放松条件突击放款的情况;是否对无收入来源或还款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团体发放贷款。

(二)贷款合同和贷款期限的审计

贷款是金融机构同借款人之间的授信与受信关系,款项贷放出去之后,必须连本带息收回来,所以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是需要偿还的,因而其期限必须事先有一个约定,双方严格遵守,不得任意延长。贷款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贷款的不同性质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水平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确定。

对生产和流通受季节性影响较小的一般企业,可按定额流动资金计划周期来确定贷款期限。其计算方法为:

贷款期限(天数)=定额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年(季)计划销售收入总额×360天

对原材料储备品种单一而且数量多或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按本次贷款所购物资的平均消耗额来确定贷款期限。其计算方法为:

贷款期限(天数)=本次贷款额/本次贷款所购原材料日均消耗额

对物资储备品种繁多、贷款具体对象不易划分的企业,可按日平均销售成本的材料消耗额来确定贷款期限。其计算方法为:

贷款期限(天数)=本次贷款额/日均计划销售成本×材料成本系数

对贷款合同和期限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每笔贷款是否都有合同、借据,合同与借据的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是否规范、完备、合法,特别是责任条款是否严密,意见表达是否准确,有无疏漏;合同与附件是否有不符甚至冲突的情况;抵押贷款在合同中是否注明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有效使用期限及质量完好程度和抵押物保管及处理方法等,抵押合同里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款额度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一致,是否合法有效,有关担保是否符合规定;《质押合同》里,质押物与贷款额核定是否合理,权利质押是否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合同中的其他主要项目是否合理合规。

(2)贷款期限的确定是否依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按规定,短期贷款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的期限为1—5年(含5年);长期贷款的期限在5年以上;基本建设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央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贷款的展期手续是否合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贷款展期手续。在审计时,应注意检查被审计单位贷款的展期手续是否合规,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是否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同时,还应检查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是否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专户(或专门科目)管理。

(三)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信贷基本制度。

贷前调查是金融机构正确掌握贷款发放的前提。金融机构应对开户单位有足够的和较深入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贷款时心中有数,避免和防止贷款的失误。为此,应注意对借款单位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深入调查,收集企业的主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有关经济数据。

贷时审查是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要在原批准的借款计划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金融机构贷前调查掌握的基本情况,对本次放款的额度、用途、期限和将来收回贷款的可能性等,进行严格地审查,这一步是发放贷款的关键。

贷后检查是贷款发放后的延伸。贷款发放后,不能置之不理,必须跟踪贷款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对此进行严密的检查;分析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活动是否正常和合理,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注意及时、果断地停止资金供应,并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

对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贷前调查情况检查

(1)查贷款申请书。看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企业法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是否完整。

(2)查评估表。看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符合程序,评定的依据和测算是否真实准确。

(3)查贷前调查资料。看信贷调查人员是否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包括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等。考察借款人过去和现在资产状况及其构成,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偿债能力、赢利能力,财务趋势与赢利趋势等,判断第一次还款能力是否充足,第二次还款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从而确定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

2.贷时审查情况的检查

(1)检查贷款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审批资料包括金融机构审贷会审贷决议和记录等审批资料。

(2)检查贷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信贷管理部应对所有贷款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写出报告,反馈信贷业务部门。对于超过信贷部门批准限额的贷款,要在信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报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批。

(3)审查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4)如果是抵(质)押贷款,要核查抵(质)押手续是否齐全、足值、合法。

3.审查贷后检查情况

(1)查贷后检查表。看各项贷款是否进行了贷后检查,是否写出检查报告。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金融机构垫付资金时,是否及时进行检查,并查出原因,采取措施。

(2)查信贷台账。看是否对企业财务指标、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度、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企业因改组、改制等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落实。

(3)查企业财务报表。看还款来源与企业约定是否一致,是否有以下三个预警信号:第一,贷款目的与借款人原定计划不同;第二,与贷款目的不一致的偿付来源;第三,与借款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贷款目的或偿付来源。

(4)查还款记录。看贷款是否能正常还本付息,是否根据本息逾期的时间、应收未收利息累计额以及挂账停息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对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手段应以逆查为主。即先根据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可能的根源,再行查实取证,从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计

贷款的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贷款的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这样的一种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审、贷分离制度。

分级审批制度,就是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报上级审批的制度。在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看贷款人是否建立了审、贷分离及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2)是否体现了审、贷分离的原则。是否设置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三个不同岗位或职能,岗位或职能之间是否相互制约;是否将信用调查和贷款的审批权分开,从而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性。

(3)是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审批有无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是否体现了贷款审批一切环节之间的关系和上、下级报告关系,有无存在越级审批或未经信贷调查的审批。

(4)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额度同相应组织和审批人员所能承受的是否相对应;对贷款额度较大、期限较长、有一定风险的贷款项目是否由信贷人员进行调查,由信贷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发放;对贷款额度大、期限长、风险也较大的贷款项目,是否由信贷员签注调查意见,经金融机构集体研究批准发放;对贷款额度巨大、风险度很高、期限也很长的贷款项目,是否报上级金融机构批准发放。

(五)贷款档案管理情况的审计

贷款档案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资产审计检查的基本依据和核心资料。审计时应注意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贷款档案,贷款档案是否完整。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基本情况:包括贷款申请书、审批书、合同。

(2)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连续的、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分析报告、融资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3)担保抵押文件: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和担保文件,抵押品所有权的证明、保险单据。

(4)分析报告:包括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跟踪情况和定期的分析报告及年审报告。

(5)备忘录:包括还款记录,借款人的业务前景、信息,借款人的行业总体趋势登记。

(6)信函:包括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咨询的信函,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往来信函。

(7)项目档案资料:看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专项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贷款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对贷款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贷款发放出去后,信贷人员应经常走访借款人,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重点大户确定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还要看其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总投资是否突破,费用开支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进展是否顺利,项目投产后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指标,现金流量是否与预测数基本一致,能否保证贷款如期偿还。

(2)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贷款催收制度,并严格地执行该制度。主要看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是否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并对还款资金进行了检查落实;对逾期贷款是否发出了催收通知单,是否进行了加罚利息处理;对财务状况不好,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大、还款意愿不强的贷款是否及时从担保单位扣收,是否在诉讼期内依法起诉。

(七)信贷制裁执行情况的审计

信贷制裁是指金融机构对那些不执行借款合同、违反财经纪律和信贷制度而又坚持不改的借款人,根据问题的程度和性质给予的经济制裁。其手段包括对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强制收回过期贷款的本息;提前收回用途不当的放款;停止或中断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等。信贷制裁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宏观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时,主要应从信贷制裁范围和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

1.审查信贷制裁的范围

审查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是否对其进行制裁: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利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未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牟取非法收入;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擅自变更经营管理体制使贷款债务落空等。

2.审查信贷制裁的措施

被审计单位执行信贷制裁制度有无流于形式;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是否按规定加收罚息;对有违规现象的是否提前收回、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构成犯罪的,贷款人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金融机构自己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他们所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必要时也必须进行信贷制裁,不得例外。

四、信用贷款的审计

信用贷款是无需提供抵押品,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必须以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营业情况和业务状况报告为条件(其目的是便于金融机构了解、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且通常利率较高。金融机构经过认真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投放信用贷款。但由于这种贷款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发放,故贷款风险较大。按《贷款通则》规定,发放信用贷款必须从严掌握,发放的范围和数量要逐步减少,贷款方式只适用于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能使用这种贷款方式。

对信用贷款的审计,主要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审查信用贷款的用途

信用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发放给借款人用于生产周转或商品流通经营范围以内购买适销适用的物资或商品,要防止和查处那些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固定资产贷款是为了满足工商企业的新建、维修、更新、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等对资金的需要而投放的贷款,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大部分。在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基本建设贷款只能用于列入计划之内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为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项目;技术改造贷款只能用于企业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产品,以及相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和相关项目。

在具体审计时,应审查被审计单位有无以补偿贸易的形式,以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炒买炒卖房地产、有价证券或兴办经济实体等情况;审查借款人有无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债券的情况;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弥补亏损,上缴税利的情况;审查固定资产贷款是否严格按原计划的规模、项目和规定的内容、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和合同的有关规定支用,是否存在挪用或转移贷款的问题;是否存在以更新改造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扩大长线产品生产能力的问题;是否存在以技术改造贷款搞基本建设的问题等。

(二)审查信用贷款的发放手续

对信用贷款发放手续进行审计,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查阅贷款档案和借款借据,核对有关内容,看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正确相符;二是审查款项的划转情况,看业务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期限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有无贷款手续不完整就支付贷款的;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借款人所取得的贷款资金的情况等。

五、担保贷款的审计

担保贷款是指为了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或第三者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的一种保证。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在对担保贷款进行审计时,除按信用贷款审计的方式,对贷款的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外,还必须结合保证、抵押、质押贷款的特点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保证贷款的审计

保证贷款是指以保证人的保证为基本条件而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是,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向贷款人负责。即贷款发放时,由金融机构、借款人与第三者签订一个保证协议,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款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审计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保证人资格的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只有符合资格的保证人才具有签署保证的权力,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审计时,应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人是否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是否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是否将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列为保证人的情况,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

2.保证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审查有无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保证的终止条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下列无效保证:一是BBB级以下企业提供的保证(但确有偿还能力的除外);二是无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的保证。

3.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是否真实

审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金融机构是否明确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查找保证人履行保证协议的历史记录;如果保证人过去有未履行保证义务的记录,金融机构是否对其有效性持审慎态度。

4.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审查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是保证人履约的基础,仅有履约愿望而无经济实力的保证人,不能真正履行保证责任;具有经济实力但资信状况差的保证人,也无法使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因而要审查保证人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审计时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审查《担保意向书》内容是否完整,信贷人员核保意见和对保证人的资信评价是否准确;二是保证人身份证、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有效,自然人、法人和法人代表及其委托者签约印鉴的真假;三是审查保证人经济情况或会计报表,看《贷款担保意向书》中有关项目填写的真实性,并通过计算,审核信贷人员测定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和能力是否准确;四是审查保证人经济收入或贷款归还情况,了解保证人信用等级或资产风险度,保证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五是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信贷政策的规定,在保证人提供保证时明确表述负连带责任保证。

5.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审查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将丧失法律效力。因此,在审查合同的有效性时,二者应一同审查。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合同是否完整、有效,看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签订,有无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情况。二是审查有无因保证责任的丧失而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看有无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或债务转移,而未经保证人同意或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证明的情况;有无借贷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没有取得书面文字依据的情况。三是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借款人是否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是否属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以个体名义经营者;签约人是否属于受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而代其签订者;签约人是否属超越授权委托范围的签订者。四是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属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合同。五是审查合同文本是否遗漏签章、缺生效日期、无签约日期等重要要件不全的合同文本。六是审查保证合同内容、有效期是否明确且与主合同、借据约定期限相一致。

(二)抵押贷款的审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担保,金融机构占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有权将该财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审计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抵押贷款的合同

(1)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同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2)合同是否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应该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或使用权属;

(4)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情况。

2.抵押物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用做抵押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时可将上面所列的财产一并抵押)

审查抵押物应着重检查:

(1)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充分足够。金融机构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准确地掌握了抵押物的价值;由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会出现损耗、贬值,在处理抵押物期间会发生费用,以及贷款应收利息、逾期加收罚息等原因,贷款额要在抵押物的估价与抵押贷款范围内加以确定,抵押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因此,在审查时,应检查抵押贷款额度确定是否合理;可发放贷款的最高限额,是否与贷款额度相适应,有无贷款保证不足现象。

(2)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是否捆在一起抵押,以避免不必要的、理不清的纠纷。

(3)乡(镇)、村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如果以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4)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如有发现,应立即剔除。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用做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登记合规性的审查

审查各种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信贷部门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航空器、船舶、车辆,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林木在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4.抵押物管理与处理合规性的审查

审查被审计单位对抵押物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已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审查被审计单位对抵押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质押贷款的审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金融机构所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对质押贷款的审计,除上述抵押贷款的审计要点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质押贷款合同的审查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订立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的内容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是否填写清楚、齐全。

2.对质押物的审查

(1)质押物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质押贷款中可用于质押的质物有:货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质押物是否与贷款种类相适应,如:动产质押通常不适应用于大额贷款;

(3)质物和质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质押财产是否按法律要求脱离债务人托管机构的控制;

(4)质物是否已投保并得到良好的维护;

(5)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对质物的估价是否合理,由于质物很难以足够高的价格出售,所以对其估价应持保守态度;

(6)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7)质押权利的权属及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等。

六、贴现业务的审计

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因发生资金困难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并贴付一定的利息,向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从本质上讲,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按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贴现的票据只能是商业汇票;同时,贴现又具有放款的性质,故对贴现业务的审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现行信贷制度进行。主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贴现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查贴现业务的原始资料,看贴现申请人是否为在被审计单位开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即票据的取得是否给付对价),是否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复印件;票据是否真实;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转让行为是否合规;附有粘单的票据,粘单是否合规。

(二)贴现行的资格审查

商业汇票的贴现行除另有规定的之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行。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行必须是参加了全国或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审批手续的审查

是否按照信贷管理办法审查贴现票据,是否按规定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购销合同是否进行了足够的调查了解并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等。

(四)贴现金额、利息、期限的审查

贴现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从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给贴现申请人;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贴现天数是否从贴现申请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贴现最长期限是否控制在6个月之内。

(五)到期收回款项的审查

审查被审计单位对贴现业务到期收回款项是否及时;贴现到期,如:收款受阻,是否从贴现申请人账户中扣收,有无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七、五级分类贷款质量审计

(一)贷款五级分类

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分类正向五级分类过渡,这五级分类贷款的划分标准大致如下:

1.正常贷款

这类贷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担保人资信情况良好。

2.特别关注类贷款

这类贷款通常具有保障但存在着潜在的弱点。如财务趋势恶化、偿还来源不稳定、贷款被挪用等,如转期过多的贷款。有部分还款的逾期贷款及贷款虽未到期但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的贷款,通常都应列入此类贷款。

3.次级贷款

这类贷款是指没有得到债务人现有完好财富和偿债能力保障的贷款。如没有担保单位,债务过重,财务状况削弱,现金流量不足支付贷款本息,没有充足的偿债能力,信贷财务文件、资料不足等等。通常逾期贷款应该列入此类贷款。

4.可疑贷款

这类贷款使得完全建立于现存事实、条件和价值之上的回报和清偿都有了严重问题,损失是很容易发生的。如企业严重亏损,偿还虽有抵押物作支持,但变现很有问题或不足以补偿等。通常呆滞贷款和部分逾期贷款应列入此类贷款。

5.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指无法收回或基本上无法收回的贷款。其特征是企业前景黯淡,已无偿还能力,没有担保单位,或者已经破产,需要用呆账准备金来抵补的贷款。呆账贷款应列入此类贷款。

(二)五级分类贷款质量审计

(1)掌握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调阅按“五级”分类口径统计的贷款明细表,审核在贷款风险清分时,是否把握以下主要环节:正常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依靠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能够足额、按时偿还本息。关注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目前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尚能足额偿还本息,但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未来发展的不利因素,能否按时还款不十分确定,需引起关注。次级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依靠正常经营获得的收入不能保证足额还款,只能通过处理抵(质)押品,或诉诸保证企业才能收回本息,但抵(质)押品的价值或保证企业的能力均足以全额偿还本息。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了抵(质)押或诉诸保证人,也有一部分本息收不回来,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但本息的损失程度不超过50%。损失贷款:贷款本息几乎全部损失,即使执行了抵押担保,也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本息,本息的损失程度大于50%。

(2)在审查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统计、比总的基础上,采用复核法审查一些指标以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的情况。其中指标有:次级贷款率;可疑贷款率;损失贷款率;合理贷款率;存贷款比率;贷款抵押率;贷款担保率;贷款利息实收率;不良贷款回收率;贷款周转率。

(3)审查贷款质量的变化趋势。通过现场核实计算,将审计期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与历史同期数据对比,分析变化趋势;同时与同行业不良贷款比率进行对比,确定被审计单位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4)依据已核实的不良贷款检查统计表,逐个逐笔分析形成的原因,并进行分类、归纳、汇总统计,写出该部分内容的审计总结报告。

分析形成不良贷款原因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银行管理上的原因造成贷款损失;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本息损失;地方政府干预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金融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企业改制中不规范行为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金额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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