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是实现隐性知识转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合作不意味着竞争的终止,联盟成员在合作同时,在不同领域,甚至在同一领域仍存在激烈的竞争。因此,联盟内部应加强知识管理,强化技术保护条款。
6.4.1 联盟知识管理的原则
学习知识,实现企业资源和能力的互补是企业联盟,特别是知识联盟的主要动机。联盟的知识管理应着眼于联盟管理的效率。具体地讲,联盟知识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知识有效转移
知识的形成,特别是异质性知识的形成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尽管现实当中也存在专门的知识产品市场,如专利技术市场、管理咨询市场,但对于隐性知识而言,知识产品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即市场根本就不存在或知识产品的交易成本极高,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也使知识产品难以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机制进行交易。因此,联盟的知识管理应以克服知识市场失灵为目标进行制度设计。
2.有效克服机会主义
企业联盟作为一种团队组织和企业间的合作博弈策略,不可能完全消灭机会主义行为。例如,联盟的一方过分强调利益本位,保护自己的知识而拒绝泄露给对方知识,或在学习到对方的知识和能力之后就马上终止联盟。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是联盟稳定性的障碍,阻碍知识转移和联盟的知识创新。因此,联盟的知识管理应对联盟的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慎设计,防范机会主义。
6.4.2 联盟知识管理措施
在联盟内部进行知识管理的措施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
1.认识各种联盟形式的利弊,选择适当的联盟形式
与一般组织体相比,联盟,特别是知识联盟更需要一种相互信赖关系。因为知识的转移需要双方人员的密切交流,新知识的产生往往需要彼此分享对方的知识。要使联盟产生预期效用,必须选择适当的联盟组织形式。笔者认为,从组织形式来看,股权式合资企业更适合企业联盟,特别是知识联盟。因为,股权式联盟可以给联盟各方带来更多的学习机会,并产生“人质效应”,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解除联盟。股权式联盟对发展中国家的加盟企业更具现实意义。因为,潜藏性知识的转移又比较复杂,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规模相对小、核心能力弱,学习能力有限,在联盟中一般处于不利地位。
2.明确参加联盟的目的,确定自己的学习目标
对知识管理学说而言,异质性知识是企业培育、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对知识联盟而言,实现知识转移是缔结联盟的最重要目标。然而,结盟目的不同,学习的内容重点、学习态度与学习方式也不同。而有研究表明,有的企业积极主动获取联盟知识,有的企业则表现被动,满足于依赖伙伴提供知识,使自己坐失学习良机,因为联盟总是有时间期限的。对美国日本企业联盟的大量研究分析表明,日本企业更具学习意识,在联盟中学到更多的知识。这种学习效果的不对称,与联盟企业的学习意愿和目标灵活性有关。
3.创建一个便于知识学习、知识转移的宽松环境
强化联盟知识管理,应创建一个便于知识学习、转移的宽松环境,使联盟伙伴间能够密切接触和交流是联盟知识管理的当然内容。其具体包括:建立定期高层联席会议制度,学习联盟伙伴的管理风格,模仿其企业家精神;定期或不定期的员工互派或员工联欢,允许联盟各方的员工、装备、构思甚至企业文化等超越企业的疆界,以获取联盟伙伴的潜藏性知识;通过个人、小组、团体之间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关系,实现知识转移(符正平,1999)。
4.培育自身的学习和知识吸收能力,实现知识移植
接触到联盟知识或实现知识创造后,获取知识的有效性取决于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吸收能力是企业长期知识积累和投资的结果。但吸收能力具有路径依赖性(path-dependent),即一个企业目前的吸收能力是由他过去所参与的某种产品市场、研究开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所积累的经验来决定的(符正平,1999)。因此,参加联盟的企业成员,应创新学习内部机制,改进学习方式,努力培育自身的学习能力、知识吸收能力,充分实现联盟内部的知识转移。
6.4.3 联盟运行中的技术保密问题
联盟成员间技术转让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软件交易、技术许可、硬件与软件相结合、技术与资金相结合、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承包、国际设备租赁、工业合作(补偿贸易、加工贸易)等。联盟成员应在确定技术转让的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拟或是一般许可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技术转让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序言、定义、技术的具体内容、技术的使用领域、技术资料的内容与交付、许可协议种类、使用权、销售权、制造权的范围、技术合同价格、支付时间、货币、方式、单据、技术服务与人员培训、担保、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赔偿,等等。
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但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又具有公共产品特征。为防范联盟成员出于机会主义的“窃取行为”或依据自身强势地位的“打劫行为”,联盟各方必须依据国际技术转让法制定详尽的技术转让规则和技术保密条款(史占中,2001),防范技术泄密。其措施主要包括:
1.在联盟协议中加入有关保护性条款
在联盟协议中加入有关保护性条款要求在签署联盟协议时,明确规定联盟成员可接触技术的范围,以及所接触技术的适用范围、技术产品的销售领域。例如,TRW有限公司和日本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结盟,共同生产汽车零部件并供应设在美国的日资汽车组装厂。在联盟协议中,TRW规定了详细的保护性条款,禁止联盟企业与TRW竞争,向美国的美资汽车制造商,如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供应零部件。该合同条款就排除了日本公司通过结盟而进入TRW的原有市场,成为竞争对手的可能性。
2.强化技术保密条款的执行力度
联盟中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不仅包括技术受让方(默示义务),也包括技术转让方,即技术受让方提供的经营信息、非恶意公开已有技术、回售中的保密等;保密的范围涉及保密的技术范围、保密的地域范围、保密期限;联盟成员要规定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防止技术泄密。其手段包括:限制接触核心技术的人员、限定技术存放地点、限定技术使用方式、紧急措施,等等。
3.相互交换技术等优势要素,形成“人质担保”
相互交换技术等优势要素,形成“人质担保”是指为防范机会主义,确保联盟各方从结盟中受益,联盟成员之间签订交叉许可协议,互相担保。例如,在摩托罗拉与东芝结盟时,摩托罗拉向东芝许可转让它的微处理器技术,作为交换,东芝也向摩托罗拉转让它的内存储器芯片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