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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吕颐浩与南宋初年的财政经济

一、吕颐浩与北宋末年的财政北宋年间的吕颐浩,大部分时间在地方执掌财政,先后任提举两浙路常平等事、提举河北东路常平等事、河北路转运判官、河北路转运副使、河北路都转运使、燕山府路转运使等职务,在地方积累了丰富的理财经验。吕颐浩对北宋的财政困难颇为了解,如前所述,徽宗时期,吕颐浩为燕山府转运使时,对朝廷利用契丹降将郭药师的“常胜军”攻打金人的做法提出异议,也主要是考虑到对北宋的经济影响:“开边极远,其势难守,虽穷力竭财,无以善后。”《宋史》卷362《吕颐浩传》。但是徽宗没有听取他的意见。面对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吕颐浩也曾经提出具体的措施:“常平法不可废,其附益之者如坊场、免役等可行,青苗、市易等可罢。”继而“有诏委颐浩等详议,已成书矣。会南渡,未及行,已而言者槩斥提举官,不可复前议,遂寝。其后,或隶提盐司,或隶发运司,或隶经制司,终无定论,而兵火焚荡,户部及州县案籍皆废,财赋多失矣”《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2,绍兴九年九月庚寅。。二、吕颐浩与南宋初年的经济

1.吕颐浩为政时期南宋财政的困难由于金兵入侵以及渡江后经济管理的混乱,造成南宋初期的财政更加困难。而金人一路南下,也劫掠了南宋大量的财富,如金人入侵扬州之时,南宋损失的官、私财富不可胜计,“至申刻,番人已到扬子桥,应系官私般(搬)载什物、舳舻相衔,无虑万计,悉为虏人所有……金、银、珍珠、玉帛委弃江畔,可掬而取”《三朝北盟会编》卷12引《维扬巡幸纪》。。而南宋政府的收入有限,“渡江之初,东南岁入犹不满千万。上供才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3,绍兴三十一年冬十月癸丑。。而据绍兴二年(1132)十月朱胜非统计,南宋政府“屯军二十万,月费二百万缗”《玉海》卷139《兵制四》,《建炎诸军团结》。。据此可知,南宋政府此时的正赋只够维持一个月的军费,军费赤字已十分庞大,更何况还要维持官僚机构的日常开支。绍兴二年(1132),赵鼎对此前岳飞军队的窘境作了生动的描述:“岳飞一军,月支钱一十二万三千余贯,米一万四千五百余石,数目浩大。近蒙朝廷差拨岳飞军兵一万人往江州驻扎,岳飞止差五千余人前去,未敢尽数起发。盖缘去年本军在彼屯泊之日,钱粮阙乏,转运司应副不继,有误指准,致本军杀马、剪发卖、鬻妻子,博易米斛,几致生事。”《忠正德文集》卷1《奏议》上,《乞支降岳飞军马钱粮状》。财政困难已经严重影响了南宋的军事决策和军事行动。中央政府财政如此困难,地方的财政也是穷于应付:“建炎二年(1128),高宗在扬州,四方贡赋不以期至。”《宋史》卷179《食货下一》。这对本已捉襟见肘的南宋经济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以致“公家无半年之储,百姓无旬日之积”,《庄简集》卷8《奏议》,《论制国用劄子》。经济濒临崩溃。解决财政困难,不外乎开源、节流两种途径。在当时的财政状况下,除了节约开支外,开源以增加政府收入无疑是最有效和最现实的手段。建炎二年(1128),时任户部尚书的吕颐浩着手经济改革,到建炎三年(1129)七月至建炎四年(1130)四月初次为相,以及绍兴元年(1131)九月的二度为相,至绍兴三年(1133)九月罢相,这期间他主要以另辟税源、改革旧有的管理机构等方式,进行经济改革,以期挽救政府的财政危机。这成为其执政期间最重要的施政内容之一,也是其被罢相的一个重要祸根。吕颐浩之经济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吕颐浩入主户部到第一次入相,大致从建炎二年(1128)到建炎四年(1130);第二阶段基本是他二度为相期间,大致从绍兴元年(1131)至绍兴三年(1133)。第一阶段改革的举措比较谨慎,明显带有试探性;第二阶段在巩固第一阶段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又新辟税源,手段强硬。

2.吕颐浩的财政措施南宋政府初建时,主要继承了北宋时期的财政制度,两税三分,即上供、留州、送使,送使指上缴转运使。主要是上供和留州两部分。无论是留州还是送使,当属地方财政所有。而中央直接的收入,只有上供部分。南宋的中央财政收入,即上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上供正赋。参考包伟民:《宋代的上供正赋》,《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1期。二是绢帛、漕粮等部分收入。盐、酒、茶的税利基本为地方财政所有。但是由于地方负担军费开支以及部分官僚的俸禄,随着战争的继续,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因此地方政府不愿足额交出这部分收入,或者根本无力缴纳,这也是造成地方不能按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正赋、中央财政越来越困难的原因之一。有鉴于此,吕颐浩于建炎二年(1128)在户部任尚书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另辟税源,首先从酒税等商税入手,就像他自己所说:“茶盐酒酤,今日所仰养兵。若三代井田、李唐府兵可复,则此皆可罢。不然,财用舍此何出?”《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9,绍兴二年十月己酉。他把这些商税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国家的收入并且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于是“吕颐浩在户部,始创经制钱六百六十余万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3,绍兴三年十月癸丑。。何谓经制钱?据载:“经制钱,陈亨伯所创。盖因方腊反,童贯讨之,亨伯为随军转运使。朝廷以其权轻,又重为经制使,患军用不足,创为此名,以收州县之财,当时大获其利。然立此制时明言军罢而止。”《朱子语类》卷128《本朝二》,《法制》。此时,吕颐浩欲仿效经制钱的做法,“户部尚书吕颐浩、翰林学士叶梦得等言:‘亨伯(陈亨伯)以东南用兵,尝设经制司,取量添酒钱及增一分税钱,头子、卖契等钱,敛之于细,而积之甚众。及为河北转运使,又行于京东西、河北路,一岁得钱近二百万缗,所补不细。今若行于诸路州军,岁入无虑数百万计。边事未宁,苟不出此,缓急必至暴敛。与其敛于仓卒,曷若积于细微?’于是以添酒钱、添卖糟钱、典卖田宅增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楼店务增三分房钱,令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收充经制钱,以宪臣领之,通判敛之,季终输送”《宋史》卷179《食货下一》。。经制钱本来是北宋在战争状态下临时在某些地区增加的酒税以及其他杂税,吕颐浩将其扩展到了南宋占有的大部分地区,从一种战时的临时经济措施开始变成一种国家的正式税收。对于增税的对象,正如同吕颐浩一起参与这次经济改革的叶梦得所说:“如卖契纸、头子等钱皆出于民之所欲,故酒价虽增,未尝驱民使饮,税额虽增,未尝廹民为商。他皆类此。”《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建炎二年十月癸亥。在他们看来,此次增加税收,并不是针对普通百姓,而是对准了商人富户以及官僚,应该不会对百姓造成大的影响。正如吕颐浩所言“其法可以助国而无害于民,贤于缓急暴敛多矣”《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建炎二年十月癸亥。。由此可见,他是想在尽量不影响普通百姓生活的情况下,通过略微增加酒税以及其他如交易税等杂税来改善南宋濒临崩溃的财政。这次改革,吕颐浩的举措是谨慎的,正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所载:“仍毋得擅用经制钱,自此始量添酒钱。”主要增加的就是酒税。对于增加的经制钱的用处,《宋史》有详细的记载:“财用司言:‘诸路州县出纳系省钱所收头子钱,贯收钱二十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经制起发上供,余一十三文充本路郡县并漕司用。今欲令诸路州县杂税出纳钱、贯收头子钱,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旧合得一十三文省,余尽入经制窠名帐内,起发助军。’江西提举司言:‘常平钱物,旧法贯收头子钱五文足。今当依诸色钱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旧法支用,余增到钱兴经制司,别作窠名输送。’”《宋史》卷179《食货下一》。这既说明经制钱最终的去向——基本都用作军费;又说明了南宋中央和地方财政划分经制钱的比例。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经制钱绝大部分已经划入中央财政,成为南宋政府的“上供”部分,地方只得到很小的份额。吕颐浩创制经制钱的目的便一目了然:一方面增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以应付军事开支;另一方面,重新分配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紧缩地方财政截留,加强中央财权,由中央统一调配分担军费。经制钱的实施,为初建的南宋政权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与保障。对于破坏经制钱的行为,吕颐浩也采用强硬手段,制定相应的律法加以惩戒:“州县辄将经制钱擅行应副、兑借、拘截、取拨、辄有侵支互用者,内所委官所当职及取拨官,并先降两官放罢,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经总制钱》。并对此规定严格执行,而不是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据《宋史》记载:“宰相吕颐浩以徽言(薛徽言)擅易守臣,而移用经制银,出知兴国军。”《宋史》卷376《薛徽言传》。对薛徽言施行惩处,主要是因为他没有经过中央的同意,擅自挪用经制钱。为了督促地方及时缴纳上供部分财政,吕颐浩也规定“岁终以诸路上供钱斛,比较最多最少处,申乞赏罚,庶使官吏有勤惰之戒”《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8《高宗八》。。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把地方官吏的政绩与经济指标挂钩。其结果有二:一方面增加中央财政;另一方面也会因地方官吏追求奖赏而随意科扰百姓,增加百姓负担。吕颐浩任户部尚书以及初次为相期间,除了创制经制钱外,对北宋一些经济机构也予以整顿和改革。针对政和以来蔡京为支盐创立的州仓,兵部尚书卢益以及户部尚书吕颐浩指出盐法的弊端,“诸州盐仓官吏、役夫无虑百余人,廪给之费,不知其几何也”;“出纳之际,上下邀阻,待贿而行”;“每一仓数网,一网官吏与夫兵稍之费,又不知其几何也”;

“般发稽留,支请不继。客人积压资次,动至数月”;“所有搬运一事,最为劳扰,仍更迂缓”;“打造舟船,招置兵稍,费用不资”;

“官船不足,又须和雇,拘占民船,搔扰不一。兼兵稍沿路侵盗,复杂以为滥之物,拌和送纳,无由检察,为害不细”《宋会要辑稿·食货》25之32.。也就是说,吕颐浩认为当时的州仓法至少有以下弊端:一是设立这样的机构,增加有关官吏,开支浩繁;二是州仓之间的运输以及人力费用也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三是制造或雇用运输工具容易扰民,徒增百姓负担,同时又容易发生货物滞留现象;四是盐出纳之际,官商之间索贿行贿,危害极大参考郭正忠:《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文史》,1995年40期。。以上种种弊端,不但损害了盐商及百姓利益,而且浪费国家经费并影响了行政效率,州仓法成为食盐贩运交易中的最大弊端。因此,在吕颐浩和当时兵部尚书卢益的要求下,建炎二年(1128),南宋改革了支盐机构并且调整了食盐包装制度。与此同时也进行了钞法的改革以适应新的盐法。高宗于建炎二年(1128)九月降诏,宣布停止各地州仓的支盐工作,淮浙钞盐的支发,改到买纳盐场进行,考虑到实际操作,并非由盐场买纳官兼任支发,而是“盐场支发、买纳,仍旧分为两处”。盐场多而仓吏少的州郡,则另外“选官贴差”。包装制度,改变了蔡京时每袋盐300斤且必须向有关机构购买包装袋的硬性规定,出现了小包装袋的食盐,也不必购买官府的包装袋。但是,这一阶段吕颐浩无论是创立的经制钱还是对州仓的改革,效果并不是很好,“经制钱监司州郡,或以军期应办为名,辄行借兑、拘截、取拨”《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经总制钱》。,也就是说,地方通过种种借口,利用借兑、截留、取拔等手段,使得经制钱并没有完全如期上缴中央。如胡寅所言:“今四方供贡久不入于王府,往往为州郡以军兴便宜截用,经常一坏,未易复理。”《斐然集》卷16《上皇帝万言书》。而支盐法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州仓法和盐场买纳法并行,比较混乱。绍兴二年(1132),为了督促地方州郡如数及时地上缴经制钱以充上供,当时再度为相的吕颐浩和朱胜非加大了经济改革的力度。首先,创立了月樁钱。“韩世忠驻军建康,宰相吕颐浩、朱胜非议,今江东漕臣月樁发大军钱十万缗,以朝廷上供经制及漕司移用等钱供亿。”《宋史》卷179《食货下四》。即所谓的月樁钱。一方面,以中央命令的方式督促地方上缴经制钱,另一方面,又以增加其他商税和杂税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财源,为政府增加收入,以应付日益庞大的军费开支和维持南宋官僚机构的运转。与此同时,对地方官吏截留、支用经制钱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据《中兴小纪》卷14载:“建康府守臣、端明殿学士李光,以支军衣绢不足,尝借用上供绢,是月,下本府具当职官。”非但如此,朝廷甚至还准备追究建康府其他官吏的责任。在接任李光的赵鼎的斡旋下,才免于对其他官吏的惩处。李光在士兵军衣不足的情况下,挪用上供物资也遭到落职的处罚,可见中央对上供物资的控制力度。其次,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食盐市场的管理,重点是打击私盐。建炎四年(1130),发生了范汝为率领的盐贩暴动,此后,私盐活动越发普遍:一方面,是江西、闽、广间的私贩演变为武装起义;另一方面,是驻扎在淮浙盐区的军人及与他们有关联的豪商大户,利用权势,贩盐牟利。这种状况的发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盐场亭户的私煎,二是检查制度的疏漏,特别是官吏、军士与商民串通私贩。而南宋初建的战乱频仍以及政权的不稳固,也从客观上助长了私煎和私贩。参考郭正忠:《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文史》,1995年40期。为了保障政府对盐利的控制,打击私盐之事便愈来愈尖锐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最后,设置转运使。吕颐浩认为,中央不能按时足额征收到上供钱,很大程度是因为“自罢发运使司,颇失上供钱物”《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9,绍兴二年十月丙申。,因此,吕颐浩提出重新设置转运使。于是,“置江浙、荆湖、闽广九路都转运。丙申,以大理卿张公济为之,仍除集英殿修撰,置司湖州”《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23,起绍兴二年十月尽十二月。,以中央派驻转运使的方式,督促地方上供中央。绍兴二年(1132)闰四月,就在吕颐浩再次拜相一个月以后,发生了宣州掠买商盐而贩易的事。这更增加了吕颐浩严厉打击私盐贩运的决心。他采纳了张纯的建议,“(绍兴)二年九月,诏淮、浙盐令商人袋贴输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时吕颐浩用提辖张纯议,峻更盐法。十有一月,诏淮、浙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后文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后文钞。先是吕颐浩以对带法不可用,令商人贴输钱,至是复以分数如对带法,于是始加严酷矣”《宋史》卷179《食货下四》。。这次的改革,既是对商税的改革,同时也是一种钞法的变更。就钞法而言,主要是废弃对带法,采用贴纳法。对盐商一律采用新钞,统一使用以解决旧钞的滞支问题,既防止出现不法盐商,也打击了豪商等富有阶层。为了更加全面彻底地打击私盐以及与此有牵连的官僚特权阶层,吕颐浩也加大了法律惩处力度。绍兴二年(1132)奉圣旨,“应贩私茶盐,虽遇非次赦恩,特不原免”《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8,绍兴二年九月甲申。。这条律令的出台,把打击的目标直接指向官僚特权阶层,因为只有他们,才拥有恩荫特权,才有幸得“遇非次赦恩”,并在一般赦令之外,不时凭“恩荫”特权而减免罪罚。与此相配套的种种处罚律令,也纷纷出笼。绍兴二年(1132)十一月十五日,高宗批准了刑部拟定的各县盐官月终会账制度及有关处罚规定。参与会账的,包括在盐场兼任监官的知县,及诸场各类盐官:“诸催煎、买纳、支盐场收支官钱历,本场官月终齐赴兼监知县厅,点对书押。违者,杖八十,有失收欺弊,及知县不为点检者,加二等。”《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0.紧接着第二天,即十一月十六日,又公布了官吏透漏武装走私贩盐的新惩罚条例,“私贩,获三十斤以上,其透漏地分巡尉,捕盗官,并冲替;令、佐、差替;知、通,不以官序,并降一官”《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7.,严厉打击并且要彻底杜绝官商勾结从中渔利的行为。关于亭户逃亡和盐场纵容逃亡的惩治法,也日趋严密。绍兴二年(1132)十一月颁布的刑律是:“诸盐亭户及备丁、小火,辄走投别场煎盐者各杖八十,押归本场,承认元额。若别场承所属根究,不即发遣者,杖一百。”《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0至21.从以上各项律令可以看出,吕颐浩是想从各个方面杜绝私盐的源头,严厉打击私盐,使盐利尽归中央财政。但是,就在这些法令颁布后不久,一桩骇人听闻的大案发生了。“通州递年支盐,约二十万袋。近来却有刘光世下统兵官乔仲福、王德下人兵,於本州沿江港汊内,公然泊船,计嘱江口镇巡检军兵,於亭户处以入钱先后,理为资次,收买私盐。”《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19.“近浙西安抚大使司统制官乔仲福、王德市私盐,倣官袋,而用旧引货於池州,人不敢问。今岁缘此,支盐仅三万袋。有害钞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1,绍兴二年十二月甲午。乔仲福、王德是刘光世旗下的主力将领,在平定苗、刘之变中战功卓著。绍兴二年(1132),他们的驻防地由淮东转向江南、浙西一带。刘光世的军队,素来以骄横奢华、纪律差著称。这件私盐案件的发生,极大地扰乱了通州地区的官盐交易,而且损害了国家的盐利。但是此案关系重大,如何处理,不仅关系国家经济利益,整顿盐务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而且也涉及朝廷与诸大将的关系问题,并且当时正是金人逼江的紧要关头,更关系着国家防务是否稳固的问题。面对这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吕颐浩首先从与之交易的亭户入手,颁布严厉的法律加以惩戒,“令尚书省出榜产盐场,监告谕亭户,今后辄将煎到盐货冒法与私贩军兵、百姓交易,不以多寡,并杖脊配广南牢城。私买贩人,取旨行遣,仍不以赦降原减”《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19至20.。此重刑一经公布,引起舆论哗然,此项法令是针对通州地区的亭户的,那么非通州地区的亭户犯同样的罪如何处置?非亭户与军民私下交易者又如何处置?据《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17

载:“所有亭户、非亭户煎盐与私贩,军人聚集般贩,及百姓依借军兵声势私贩,即依绍兴二年(1132)十二月八日指挥。”也就是说,无论何种私自贩卖情况,都按照通州地区的处理方式,“亭户私货者,不以多少,杖脊配岭南,虽赦不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6,绍兴三年六月辛丑。。这条律令的出台,显然是为了杜绝私盐的源头,但是,最终却并没有对乔仲福、王德进行惩处。由此可见,南宋初年官、商、军队以及亭户勾结在一起的私盐活动的猖獗,各种利益集团交织在一起,新生的政权可能也作出了某种妥协与让步。但是吕颐浩打击私盐的力度是强硬的,制定的律令也是酷烈的。在当时国家初创、金人逼近、内忧外患的时候,这种打击和经济改革的功绩是不容忽视的。同时,吕颐浩的经济措施肯定会遭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嫉恨和打击。就在这次改革一年以后,吕颐浩在众多弹劾声中辞职。为了进一步扩大财源,“(绍兴元年)八日辛未,吕颐浩奏乞通京东、河北商贾。先是,刘豫置榷场通南北之货。吕颐浩亦以为便,乃奏通商贾”《三朝北盟会编》卷149《八日辛未吕颐浩奏乞通京东河北商贾》。。但是,吕颐浩的这个提议立即遭到强烈反对,布衣吴仲上万言书说:“南北往来,商贾如织,厚增其利,售我物货,关市无征,阜通无禁,既开商贾之路,遂杂五闲之徒,古人夷关析符使命,犹且不通,况于往来弗禁者乎?臣窃见朝廷内外,事无巨细,往往皆前期而知,此无他,从商贾之便者然也。从商贾之便,则是诱陛下之行旅可知矣。诱陛下之英贤,则谋谟可得而策矣;诱陛下之士卒,则战斗可得而用矣;诱陛下之行旅,则国之虚实可得而知矣。”《三朝北盟会编》卷154《绍兴二年十二月一日丁亥朔布衣吴伸上万言书》。这种反对意见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认为通商之后,国家的机密很可能会通过商旅往来而泄漏。然而在吕颐浩的坚持下,双方最终还是设置榷场通商,“方商贾未通也,甘草一两为钱一贯二百,而市亦无卖。如生姜、陈皮之类在北方亦皆阙乏”《三朝北盟会编》卷149《八日辛未吕颐浩奏乞通京东河北商贾》。。吕颐浩与刘豫甚至金朝通商,可见其经济思想,是想最大可能地增加政府收入、扩大财源,以解决这个初建政权的经济困难。从李心传的记载来看,双方通商的效果是很不错的,互通有无,活跃了市场,不但丰富了南北双方的商品种类,而且降低了原来的商品价格,对双方的普通百姓都有益处,而且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南宋的出口贸易,对解决国家财政危机也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在吕颐浩出台的这一系列经济措施中,他始终把增税的对象固定在商官身上,而不是普通百姓。经制钱、月樁钱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地方盘剥科敛,远远超过上供之数,“当时漕司不量州军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经制,无额添酒钱并净利钱,赡军酒息钱,常平钱,及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钱,皆是朝廷窠名也。)于是郡县横敛,铢积丝累,江东、西之害尤甚”《宋史》卷179《食货下一》。。当时地方州郡借充办经制钱、月樁钱为名,横征暴敛,如李光几次上书朝廷,揭露燕瑛、胡直孺、曾纡等人在地方“刻剥细民甚于豺虎”《庄简集》卷9《奏议》,《论燕瑛胡直孺札子》。。又据《宋会要辑稿》的《无额上供钱》载:“切见荆湖南路上供钱,旧以官纲盐头子钱樁数起发,自推行盐法之后,悉系客贩,所谓头子钱者无有也。当时有司虑失岁计,州县逐急措画,遂以麴引为名,岁取其数,苟逃吏责,因循迄今。但以人户税役高下,分俵麴引,每县或至两三万缗,十倍上供之数。敛用多寡,弊不胜言。”这与吕颐浩的意愿已经大相径庭。参知政事李光于绍兴八年(1138)就对月樁钱大肆抨击:“诸路月樁最为民间重害,而江东、西为甚……遂致民不堪命。”《庄简集》卷12《奏议》,《论诸路月樁之弊》。百姓为逃避月樁钱,甚至铤而走险,沦为盗寇,“州县有月樁之数,不免科须。百姓避税役之重,不敢复业,以舟楫为生者,或夺充纲运,以网罟为业者,则籍为水手,差徭例及于贫民,营田抑配于上户,民不为盗,则将坐以待死耳”《庄简集》卷12《奏议》,《应诏论盗贼事宜状》。。李光的上书,使得高宗也为之动容,“朕以干戈未息,不免时取于民,如月桩之类,欲罢未可。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当悉除之”《宋史全文》卷20上《宋高宗十》。。看来,月樁钱虽科扰百姓,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中央财政起到重要作用,高宗还不能马上废除。直到绍兴九年(1139),高宗才下令规范月樁钱,“(绍兴)九年正月,复河南州军赦务,与民休息,令转运司具逐州见认月桩钱数申朝廷,据实科拨。二月,诏以州县大小所入财赋,欲斟量适当,易于桩办,其日后殿进呈,各有窠名,但多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上曰:‘若所拨科名钱不足,从朝廷给降应副,不得一毫及民。’”《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月樁钱》。而月樁钱的最终废除,是在南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但是,废除令下达后,仍然有个别郡继续实行月樁钱。《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月樁钱》。当然,任何增加赋税的举动无疑都会影响到普通百姓的生活,最终都必然导致民户田赋以及其他杂税负担的加重。尤其在当时国家初建,又处于战争状态,对商税的增加,商人必然会转嫁负担,再加上地方官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吕颐浩的经济措施遭到多方面的抨击是必然的。在批评声之外,也有赞扬、肯定吕颐浩在经济方面贡献的。大臣章宜说:“臣又闻颐浩久掌邦计,熟于财赋,今之四川、二广、江南、荆湖移用之外,常赋之应输于朝廷者,仍委颐浩别兼一使,运至行在。盖兵声已振,无不听命,则诸路财用,莫敢截留擅用者矣。武之七德,丰财居其一。”《历代名臣奏议》卷239《任将》。三、吕颐浩的财政措施对南宋经济的影响

1.吕颐浩的财政措施对南宋经济的影响经过吕颐浩的经济改革,到绍兴二年(1132)年底,南宋军事实力大增。这从吕颐浩和高宗的对话可见一斑。吕颐浩说:“自陛下专意军政,拣汰其冗,修饬器甲,今张浚军三万,有全装甲万副,刀枪弓箭皆备;韩世忠军四万;岳飞军二万三千;王燮军一万三千,虽不如俊之军,亦皆精鋭;刘光世军四万,老弱颇众,然选之亦可得其半;又神武中军杨沂中,后军巨师古,皆不下万人;而御前忠鋭,如崔增、姚端、张守忠等军亦二万。”《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0,绍兴二年十一月己巳。“三年十二月己酉,上从容语武备曰:‘今养兵已二十万有畸。’”《玉海》卷139《建炎诸军团结》。南宋政府从建立到绍兴三年(1133),短短七年的时间,虽然根基还未完全稳固,但是已经能够养兵近二十万,这与吕颐浩的经济改革提升了国家实力不无关系。经济实力的提高,增强了南宋的军事实力和政治地位,多少改变了高宗以及大臣畏金如虎的心态,因此高宗强调军队数量时是自信的,这对在金人威胁下且避且逃的南宋政权的逐渐稳定也奠定了物质基础。据李心传记载:“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吕颐浩在户部,始创经制钱六百六十余万缗。孟庾为执政,又增总制钱七百八十余万缗。朱胜非当国,又增月樁钱四百余万缗。绍兴末年,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置之钱凡六千余万缗,而半归内藏。”《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3,绍兴三年十一月癸丑。从李心传的记载来看,南宋增税的过程就是一个逐渐增加中央收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吕颐浩无疑具有开创之功。吕颐浩在改革中开辟的新税源,成为之后南宋的正赋,影响了之后南宋的经济生活。“绍兴五年(1135),参政孟庾提领措置财用,请以总制司为名,又因经制之额增析而为总制钱,而总制钱自此始矣。”《宋史》卷179《食货下四》。孟庾是在吕颐浩经制钱的基础上,继续增加税额,称之为总制钱,并设立专门的总制司收取管理。总制司和总制钱,成为以后南宋政府主要的经济部门和一项主要的经济收入。而吕颐浩与朱胜非创立的月樁钱,也成为之后南宋很长一段时间的一项主要经济收入。吕颐浩把战时的经济措施固定成为国家税收的做法,对之后南宋的财政颇有影响,正如多年以后叶适指出:“吕颐浩、叶梦得实总财事,四顾无策,于是议陈亨伯所收经制钱者,其说以为征商虽重未有能强之,而使贩卖酒虽贵未有能强之而使饮。若头子之类,特取于州县之余,而可供猝迫之用。梦得号为士人,而其言如此,盖办目前者不暇及远,亦无怪也。然其所取止于一二百万而已,其后内为户部,外则为转运使,不计前后,动添窠名。黄子游、柳约之徒,或以造运船、或以供军兴、递添酒税,随刻头子。赵鼎、张浚相继督师,悉用取给。而孟庾以执政之重,当总制之名,耆户长壮丁钱,始行起发,役法由此大坏二制,并出色额以数十计,州之趂办者,本不过数条,爪割棋布,皆以分隶一州,则通判掌之,一路则提点刑狱督之,胥吏疲于磨算,属官倦于催发。”《叶适集》卷4《始论一》。从叶适的评价可以得知,从吕颐浩以后,南宋政府一有经济需要,立即着手科敛,之后便成为定赋。这种状况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影响,地方政府为应付中央,绞尽脑汁盘剥,最后受害者肯定是百姓,这也加剧了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矛盾。

2.吕颐浩经济改革对其仕途的影响吕颐浩的经济改革,也成为导致他被罢相的一个主要原因。首先,他的理财观念与高宗格格不入。“吕颐浩因言:‘承平日久,士多文学而罕有练达兵财可济今日者。’

上曰:‘前此太平,朝士若乘马驰骋,言者必以为失体,才置良弓利剑,议者将以为谋叛。’绹曰:‘大抵文学之士,未必应务。有才者或短于行,自非陛下弃瑕录用,则举世无全人矣。’”吕颐浩的这番话表明:国家在非常之时,应该任用非常之才,当时就是要任用那些熟谙经济、军事的人才,而不是文学之士。对于所任用的经济人才的一些缺点,可以不用太在意。“庚子,吕颐浩奏:‘户部侍郎叶汾言,驾幸浙西,须早除发运使。臣观可任漕计极难得人,间有之,又素行不修。’上曰:‘有德者率淳直,或不能办事,有才者多是小人,如梁扬祖,诚无学术,使为发运使,则有余矣。大抵小人不可使在侍从之列,若藉其才任于外,亦何不可?’”《宋史全文》卷17下《宋高宗四》。这是高宗与吕颐浩的一段对话,涉及对经济之才的看法,在吕颐浩看来,任用的经济人才既要有办事能力,又要有德,也就是品行,并且品行与才能是可以统一的;而高宗则把有德者和有才者完全割裂,甚至把政治与道德完全统一,认为有才者,即有经济才能者必定品行不端,所以只能让这些人外任,专门掌管经济,为朝廷的经济服务,而不能把他们留在身边重用。君臣两人在对经济人才看法的分歧,预示着君臣之间的合作不可能太久。就在建炎四年(1130)吕颐浩罢相后不久,高宗说:“才吏亦不可无。但勿令太多。前吕颐浩当国,纯用掊克之吏,如变卖度牒、计置钱物,虽有宽恤之名,而实皆掊克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建炎四年五月癸亥。在这段话里,高宗对吕颐浩的经济措施评价完全是否定的,并且认定吕颐浩是个专门任用掊克之人的财吏而已。这也表明高宗既想摆脱经济困境,只能任用财吏,又想有宽恤百姓之名,做个有德君主的矛盾心理。这也就昭示着随着南宋经济的逐渐稳定,吕颐浩的政治使命也将终结。其次,吕颐浩经济改革措施由于过于严苛,尤其是绍兴二年(1132)的盐法改革,遭到朝中大臣猛烈抨击,最终被罢相。侍御史辛炳抨击吕颐浩:“不恭不忠,败坏法度。”接着,殿中侍御史常同又罗列吕颐浩的十大罪状,其中首要罪状就是“循蔡京、王黼故辙,重立茶盐法,专为谋利”《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8,绍兴三年九月戊午。。而此时的南宋朝野,把北宋灭亡的重要原因归结为蔡京之流的经济改革,把吕颐浩等同与蔡京、王黼之流,其下台也就是必然的了。于是,绍兴三年(1133)九月,吕颐浩不得不引疾辞职,其经济改革也画上了句号。但是,吕颐浩对南宋经济的整顿的成果,为赵鼎、张浚执政时出现“小元祐”的中兴局面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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