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对陈平利、郑某、吴清锦、郑忠琪收容审查,10月1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流氓罪、包庇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月,海口市公安局先后对上述4人取保候审。6月18日,该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案,7月发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1999年7月17日,4人以错误逮捕为由,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9月该院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10月15日,4人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12月23日,当事人将官司打到省高院。
省高院(2000)琼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称,上述4人被解除取保候审,其错误羁押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4人获赔错误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及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李松擎、赵真先于1996年4月1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海南省公安厅地方公安处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批准逮捕。1998年4月7日,李松擎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15日赵真先被取保候审,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998年12月17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人无罪。判决书送达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期间,李松擎、赵真先分别被羁押722天、456天。省高院(2000)琼法委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认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需赔偿上述2人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及律师辩护费共计59168.50元。
省高院(2000)琼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书》认定,按照199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3.25元计,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赔偿被错误羁押322天的黄家平10706.5元。
1997年4月3日,黄家平因涉嫌共同诈骗被洋浦公安局一分局扣押,4月5日被宣布刑事拘留,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于同年5月9日批准逮捕。该案1998年2月19日移送洋浦初级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24日,洋浦初级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3月25日,黄家平被无罪释放。
类似的案例还有江苏的仇惠南由于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定罪导致其被剥夺人身自由569天,而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退还被追缴的现金1805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仇惠南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1994年6月6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惠南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施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仇惠南就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起被以“挪用公款罪”逮捕。
1995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仇惠南宣布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惠南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仇惠南不服,释放后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淮阴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仇惠南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惠南的免予起诉决定书。
另一令人欣慰的例子是,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6日,立案受理自诉人原吴江市八坼镇藏港村经济合作社社长钱桂英诉潘海根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1995年12月13日经法院决定,由吴江市公安局对潘海根执行逮捕。1996年2月28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潘海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次性赔偿钱桂英经济损失1393元的判决。
潘海根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26日作出潘海根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分;维持一审民事部分的判决。潘海根于1996年9月9日被释放。1998年2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自诉人钱桂英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1998年10月1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潘海根于2000年5月10日以刑事错判而被关押9个月等为由,向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吴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了潘海根人民币8872.20元,并就此公开为潘海根消除了影响,恢复了名誉。
从这些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事例中,我们还是能体会到公民权益的被保障,同时也听到了正义的“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