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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

冰心说,“如果世界上没有女人,就会少了50%的真、60%的善、70%的美。”现实生活中,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太普遍了。打老婆是违法的,出嫁女和招郎女也同样可以拥有相同的权利。

2001年4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某区三江街道原何宅村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会一案,终于由该区法院民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议庭做出一审判决,6名原告胜诉。

2000年10月12日,原何宅村6名“出嫁女”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何宅村村民委员会、何宅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做出的《何宅村村民经济分配享受条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1992年10月20日前婚嫁人员不享受村经济分配待遇的内容,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民事侵权。要求法院确认该规定相关内容无效,确认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然而,她们的诉讼请求被两级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但是,她们并不气馁,又通过各种途径寻求上级法院和人大、妇联的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诉讼内容,将诉讼主体变更为三江街道何宅、寺前皇居委会和何宅村经济合作社,还增加了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人1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认为,6名原告都是土生土长的何宅村民,虽然现在有的不住在何宅村,但她们的户口仍在村里,和其他村民一样继续履行着村民的义务,自然也应该享受同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而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既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也可以随迁,并享有户口所在地村民的同等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经济分配,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和党员干部不能取代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剥夺原告分配收益权,是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因为撤村建居,何宅村委会撤销,成立何宅居委会、寺前皇居委会,所以这两个居委会被列为被告是于法有据的。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据此,该区法院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何宅村村民经济分配享受条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1992年10月20日前婚嫁外出而户口长期未迁处的人员不予享受本次分配待遇”的内容无效;被告该区三江街道何宅村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人民币各1万元,被告何宅居委会、寺前皇居委会对本案履行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历经6个多月,终于有了一个暂时的了结。从中我们看到,男女平等虽然讲了这么多年,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歧视妇女的事例还是屡见不鲜。像这6位“出嫁女”的遭遇在全国范围内相当普遍,这次法院做出了公正判决,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深圳市龙岗区也有新鲜事,他们在完善股份制过程中,注重保护出嫁女、招郎女(即招上门女婿)的合法权益,使她们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

龙岗区下辖10个镇、91个行政村,农村妇女劳动力有4万多人,其中,出嫁女、招郎女就有5300多人。1993年建区后,城镇化的龙岗农村,出嫁女,招郎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一度成为群众上访的热点、难点,并因此给一些家庭和个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1998年,为解决出嫁女、招郎女权益保障问题,龙岗进行了推广试点经验,规定新的股份制章程严格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通过对股份界定采取“一刀两段”和一步到位的办法,把合作股份一次性配置到家庭,确保出嫁女、招郎女在获得股权方面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一样,并严格按照“贡献不同、获取有别”的原则来界定股东资格。出嫁女、招郎女作为原居民,可享受一类合作股股东的权利。“一刀两段”股权以后,新股东加入必须一次性用现金等额认购募集股,不再按原有的福利性质配股,解决了“人人有份、人人争抢”的问题,确保了出嫁女、招郎女的亲属在获得股权方面与其他村民的一致性,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出嫁女、招郎女即使不生活、居住、服务在本村也能享受分红,保障了她们出外谋求更好工作的权利,有效地维护了她们的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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