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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1)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本章主要内容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产生、概念、法的创制与实施及法的作用与价值;另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等。

(第一节)法的历史和本质

一、法的产生和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产生及其根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以金属工具的使用为标志,生产力获得了极大发展,使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既使得占有他人的劳动成为可能,又促进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到原始社会解体先后出现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导致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动,原始平等关系被破坏,私有制形成,社会成员日益分裂为两大根本对立的阶级——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

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由于根本利益的冲突,原来的氏族习惯已不能调和他们之间的矛盾了。奴隶主阶级需要一种只反映本阶级意志、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行为规范,于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法产生了。由此可见,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最初形成的法是习惯法,它大多是从原始习惯演变而来的。后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国家机构的完善,立法经验的积累,成文法才逐渐发展起来。因此,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而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与国家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形态相适应。人类迄今为止经历了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1.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奴隶主阶级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结构主要是奴隶主与奴隶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剥削、统治奴隶阶级,因此,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又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封建制法存在的历史较长,在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地主阶级。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因此,封建制法是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由封建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维护和巩固地主阶级压迫和剥削农民的工具。

3.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起来的、人类历史上最后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英国是资本主义法建立最早的国家。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上层建筑,它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了社会的两大对立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是有产者、剥削者,无产阶级是无产者、被剥削者,两者之间的矛盾尖锐而不可调和。资本主义的这种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法必然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统治服务的。

4.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维护和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也是最高类型的法。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将在本章的(第二节)内容中进行详细介绍。

二、法的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揭露过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即“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段话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而说的,但却深刻地揭示了一切法的本质属性。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为指导,可以把法的本质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在阶级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只能是在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都表现为法,只有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律。这种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否则,将遭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统治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其阶级意志以国家为中介上升为法,取得“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实现这种转变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国家对法的制定,即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将统治阶级意志制定为法律规范;二是国家认可,即国家专门机关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般社会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有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

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的人;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即使是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也只有通过生产方式才能对法的本质内容产生作用。

当然,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但我们也不应该忽略社会生活条件以外的政治、科技、文化等因素对法产生的影响。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或方向,指导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效率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律是抽象的一般规则,它无须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作用,每个人只需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法是概括的、高效的;法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效,具有连续性;法不能随意更改,又具有稳定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是自觉的结果。国家通过制定法或者将其他社会规范通过认可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效力,来规范、约束、指导人们的行为。

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是指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法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形成习惯法;二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三是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以法律效力。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通过设定和运行权利义务来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利能力;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权利义务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而且全面代表和体现法律的价值。法律就是通过规则或规范以授权、命令或禁止的形式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进而调节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并不是说每个法的实施活动或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例如,法的遵守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在违法主体依法自我纠正的情况下,国家就没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国家强制力也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手段来保证。

(五)法有严格程序规定,具有程序性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一方面,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另一方面,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已越来越重视法的程序性,真正实现法的公正和权威。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紧密相连、相互作用。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表现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自身的规范性表现出来的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根据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5种作用。

①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的行为产生影响。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②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表现为法律对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③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以及是否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等。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④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法律把体现在自身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其内心确立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⑤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身得以充分实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两方面的作用基本上是一致的。

①法的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所允许的限度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②法的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务。法的社会职能产生于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客观需要,其使命在于维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这些共同条件反映了社会的共同利益。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包含大量内容,诸如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必要规模的文化事业等,尤其是在科技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现代社会,法的社会职能越来越具有丰富的内容。

(二)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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