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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3)

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是指在立法活动中一贯坚持的、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意义的指导方针。它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制定、修改、补充乃至废止法律。

一个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同该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体现这一阶段一切工作重心和基本任务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

2.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创制过程中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民族的传统和习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把主观的需要和客观的可能统一起来,真正创制出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所谓坚持原则性,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的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决不能有所偏离。所谓坚持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寻找体现原则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使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既有坚定的方向,又要达到预期的目标。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正确恰当地结合。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法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实施,即使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决不能因人而异而破坏法的严肃性。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法规一经制定生效后,就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连续性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上的紧密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一致的。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整个法的创制过程。这样才能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才能拥护并自觉遵守这些法律。同时还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让他们反复认真论证、比较,提高立法的质量。法的创制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做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

(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在法的创制中的体现。我国法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同时,涉外经济立法还应注意国际上的有关规定和国际经济活动惯例,以利于改革开放、吸收外资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一般程序

法的创制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工作顺序、步骤和方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4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或人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的正式提案。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及人员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或一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

(2)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有以下几种结果: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指立法机关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法律草案能否获得法定人数代表的支持并成为法律的活动程序。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普通法律草案只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赞成即为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国家机关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遵照执行,这是法律规定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凡未经法定形式公布的法律,不能认为已具备法律效力。

二、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它主要包括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二)法的适用

1.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的适用在我国又称之为司法。

法的适用主要特点如下。①职权法定性。适用法律是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未经授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

②程序法定性。法的适用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活动。③裁决权威性。法的适用是必须依法作出决定或判决、裁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有权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其行为的整个过程都要合乎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办事。及时,既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又指有权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适用活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公平正义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以上各部分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的有机整体,它们相互统一,不可偏废。

为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应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有确凿的证据,而不能凭空主观猜测和想像;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必须准确,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等有何不同,也无论其社会地位、社会背景、社会关系如何,均应一视同仁。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公民如有违法与犯罪,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得到有力的遵循对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由我国国家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由于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给予适当赔偿。

3.法的适用的效力范围

法的适用的效力范围即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及对人的效力范围。

(1)法律规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地域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我国法律规范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其中域内效力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①在我国全部领域内有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部、委、办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②在局部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理,以及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只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③特定范围内有效。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本身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只能在特定范围内生效。域外效力表现为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某些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以超出国境。

(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有无溯及力问题法律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从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由该法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单独规定生效日期,主要是指有的法律生效日期该法本身没有规定,而是在发布该法律的命令中公布;比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来确定该法规的生效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颁布之日起,相应的旧法失去效力;有的法律因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终止效力;新法当中明文规定了旧法终止效力的日期;规定了生效期限的法律,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效力;国家权力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修改或废止某种法律而导致该法律终止生效。

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现代各国的法律一般都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在刑法的适用上,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或者说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我国法律的适用对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适用我国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②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也适用我国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或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也适用我国法律法规。

(三)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1)守法

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守法是法的实施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法的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形式之一。守法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它既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要求。在我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违法

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构不成违法;②违法必须是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即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③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④违法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四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即一般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和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四种。

2.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概念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律得到公正、公平、准确、有效、完全的实施。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党派、团体、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法律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促进手段和有效保障。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专制武断,防止产生腐败,就必须将权力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政治的安全。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效的法律监督是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同时对于督促各党派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也有重要的作用。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一方面可以维护各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一个相对公正、廉洁、高效的经济管理环境。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细胞,一国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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