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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十四、司法收费

96.公证是如何收费的?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

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经济合同。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收取0.01%。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b.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2]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4]办理证据保全:证人、证言及书信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a.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b.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4)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6)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7)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8)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97.哪些条件下公证处应当减免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98.公证处违规收费的行为有哪些?由谁来查处?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公证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99.律师服务收费的范围是什么?收费标准由谁确定?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1)代理民事案件;

(2)代理行政案件;

(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代理仲裁;

(6)担任法律顾问;

(7)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8)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1)、(2)、(3)、(4)、(5)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本办法第三条第(6)、(7)、(8)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100.律师业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依据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律师从事以下业务的收费标准为:

(1)解答法律咨询。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或采用计时收费,2~15元/小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3)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案件,30~150元/件;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30~50元/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4)办理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70~15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2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5)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6)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30~6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50~4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30~50元。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标准由于制定较早,现在很多地方已经自动停止了执行。

101.什么情况下,律师应当减免收费?

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102.律师违规收费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103.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预收的服务费可否退还?

可以。根据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过错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诉讼。

104.什么是诉讼费?其范围如何?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预算,全部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105.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的规定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案件受理费依据案件的性质收取: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6.法院如何收取受理费以外的费用?

受理费以外的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4)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5)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6)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107.诉讼费是如何预交与负担的?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与第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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