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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章 买房送露台子虚乌有,赔偿业主才是真

“案情回顾”

最近的经济危机直接影响到了房地产行业,一些房地产绞尽脑汁做宣传促销。某房产公司为了促销房子,给准业主慷慨承诺买房送露台两个,但拿到新房的翁红发现合同承诺的露台系子虚乌有。愤愤不平的翁红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8年5月27日,翁红与房产商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翁红以80多万元的总价购下建筑面积为80.6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虽然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露台的门,但合同附件二图示将露台已用红线圈入了自己的房子内。在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后,翁红于2009年3月26日准于办理入户手续。此时,翁红突然发现开发商所说的南北露台纯属空中楼阁。经测量,房屋的实际面积也比合同所示少了8.86平方米。

2009年6月3号,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露台面积一半的损失58000元,返还面积差价款88600元和其他损失。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其所口头承诺的“赠送露台”仅是表示提供使用上的方便,至于面积补差已根据双方约定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二中,开发商确以红线的形式将系争南北露台圈入翁红所购买的房屋内,显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而翁红在签订合同前,明知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露台的门,却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亦有过错,故本院酌情认定开发商应予赔偿的金额为3万元。至于房屋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须承担差价。另外,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和房屋结构而给翁红带来的损失,因不具备恢复条件,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翁红2.2万元。

律师答疑:本案中,讼争的露台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显示属于原告的房屋内,而实际却根本不存在,对此开发商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的处理有规定,则按合同规定处理;在合同中未做规定的,则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这样开发商就应将多收的近9平方米的房款退还给原告。

至于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和房屋结构,属于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本案中,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和房屋结构,属于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情形,而开发商未通知原告,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是有权提出退房的,当然原告也有权不退房,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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