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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 推人到路上被轧到底谁之过

“案情回顾”

2002年3月份的一天,韩大、韩二、韩三和被害人撮毛同在镇上一家单位安装电线,晚上收工后,三韩邀请撮毛到镇上的一家饭馆吃饭,并力劝撮毛喝了过量的酒。酒后,大约晚上9点来钟,四人骑两辆摩托车(韩二带着韩三,韩大带着撮毛)从镇上回家。行至一段斜坡路时,撮毛因醉酒摔倒在路坎下的麦田里,昏迷不醒。三韩将昏迷不醒的撮毛抬上公路,横放在公路的正中间,然后三人站在公路的一边抽烟。这时李某开着一辆装满沙子没有灯光的货运四轮拖拉机从公路的坡下往上开来。拖拉机声音很大,走得很慢,韩大、韩二、韩三三人早就听到拖拉机的声音,但仍不将撮毛从公路中间移开。直到李某快将拖拉机开到撮毛跟前时,韩大才喊:“停下,停下”,但并不声明前边路上有人。因拖拉机没有灯,李某只看到前边路上有一片黑影,没想到是躺着的一个人,加之李某的拖拉机刹车功能不太好,他怕把车停在坡路上车会自动下滑,因而继续开车前行,直到把车开到平路上才把车停下。尽管李某有意将车向左边开,但由于撮毛的头部正好放在公路的正中间,拖拉机的右后轮轧着了撮毛的头部,致撮毛死亡。发现拖拉机轧着了撮毛的头部,韩大上前拉住李某的手说:“你轧死人了,你轧死人了”。

法庭上,三韩指责李某驾驶没有灯光且刹车装置不好的货运拖拉机,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正是由于拖拉机没有灯光才使他没有看见前边路上躺着的人,而因李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三韩将撮毛横放在公路中间虽然是造成撮毛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因韩大喊叫李某停车,从而说明三韩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而自身不构成犯罪。

法院分析,李某驾驶没有灯光且刹车不灵的货运拖拉机虽然在客观上是造成撮毛死亡的原因之一,但他对于公路中间躺着一个人这样的事实是无法预见的。其他几个正常的人站在公路边上,一个昏迷不醒的人躺在公路中间,几个正常的人竟然不把他移开,而且前来拦车的人也不声明公路中间趟着一个人,这是常人想不到的。正因为李某想不到公路中间躺着人,也没有人告诉他公路中间躺着人,他才没有停车。李某驾驶的拖拉机没有灯光,刹车不灵,但由于车速很慢,只相当于大步流星的步行,小跑即可追上,这样的车速在这样的条件和环境下,本是可以通行的,而且没危险性。也就是说,对于正常的行人和其他车辆,都是可行避让的。若不是三韩将处于昏迷中的撮毛横放在公路中间,李某完全可以顺利通行,根本不可能发生致撮毛死亡的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李驾驶的拖拉机之所以轧着撮毛,完全由于三韩的行为造成的,就像甲把乙推倒在铁轨上被火车轧死,是甲的责任,不是火车的责任一个道理,三韩把昏迷中的撮毛横放在公路中间被车辆轧死,是他们的责任,而不是李某的责任。不要说是在夜间,即使是在白天,把一个昏迷中的人放在公路中间被车辆轧死,也是放人者的责任,而不是司机的责任。因为,一个人横卧在公路上,由于目标小、不容易被司机发现。而放人者则应预知后果的严重性。再说,公路上根本就不是趟人的地方。任何一个司机也无法预见到一个人会在夜间趟在公路中间。所以李某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韩大、韩二、韩三三人构成过失致死罪。

律师答疑:李某主观上没有过失,是意外事件。韩大、韩二、韩三三人主观上对撮毛的死有过失,且侵害的是撮毛的生命权利,不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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