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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的基本内容

《刑法》共两篇十五章四百五十二条,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篇总则共五章一百零一条

(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3)刑罚的种类,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4)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和时效。

(5)其他规定。

二、第二篇分则共十章三百五十一条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附则

规定了《刑法》施行的日期及对纳入普通刑法的单行刑法或过时的单行刑法规内容的失效及保留继续使用的内容的规定。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各种颁布的单行法律性规范文件)、附属刑法(是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地方刑法。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1)性质:①阶级性;②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③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④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⑤具有补充性;⑥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2)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制定与修改

(1)制定: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通过,1997年10月1日施行。

(2)修改:①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1)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或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2)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分为3类)、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体要求为: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即三个适应: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二)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为主。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在未遂的情况下: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例外:①外交特权人;②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香港、澳门);③适用特别法的情况;④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

(三) 对国外犯的适用:

1.属人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保护管辖原则

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适用条件:侵犯了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最低为3年以上;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消极承认的原则。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力。

(2)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①生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②失效:明文规定或宣布;新法施行旧法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原则:从旧兼从轻。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的内容

①是否追诉适用旧刑法;②酌定减轻、累犯的认定、自首、立功的认定、缓刑、假释适用等从旧兼从轻;③不得适用类推;④当时不犯现在犯的自10月1日以后的行为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是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犯罪未遂,是指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3)犯罪既遂,达到犯罪目的

(4)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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