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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其他综合法律法规(1)

如何请律师打官司

当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觉不便进行诉讼,或者为了在法律上得到别人的更好的、更大的帮助,借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往往要延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替代自己进行诉讼。那么,究竟应如何 请律师打民事官司呢?

根据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居住国不同,聘请律师的

方法有如下三种:

(1)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延聘律师打官司,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由委托人(当事人)和受托人(律师)制作的民事诉讼授权委

托书。其中,委托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律师打官司,首先必须到某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去办妥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得过的律师,征得其同意后,与其订讫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师做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说被自己指定的律师又未能同意签署授权委托书,那么,他(她)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代为任意指定一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一经和律师签讫民事授权委托书,就应向该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支付一定数量的代理费用(数额大小视案情简繁而定),最后将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呈交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两名律师,既允许授予两人同样的代理权 限,也允许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当事人给予律师的授权范围是可以变更的,即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授权范围变更以后,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和另一方当事人。在整个“打官司”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甚至可以解除原有委托。不过,解除委托前,应书面向人民法院通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当事人如果是侨居在他国的中国公民,聘请律师的 方法为:由侨居国寄回的或托交的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必须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当事人侨居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果当地没有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则由相应的华

侨团体予以证明。

(3)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如欲聘请中国律师在中国打官司,则应由委托人制作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了中国与该国所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方才具有法律效力。

外国人怎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以及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诉讼,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规定,外国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的要求,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2)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规定;

(3)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

(4)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这样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具体来讲,外国人享有如下几项主要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

料,请求自费复制该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 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外国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在另一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要遵守受诉法院国家的法律,就能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就应该对他和对本国人一样,给予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外国人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不同,既不能限制其某些诉讼权利,也不能扩大其承担的诉讼义务。这是国家间基于平等互惠关系,普遍持有的诉讼原则。我国一贯坚持这一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在主权国家之间,处理相互之间的有关事务,应该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一国应该依法保障他国公民、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不应歧视和限制。但是,国际间的交往是十分复杂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而且又是常常变化的。

由于各国对外政策不同,有可能出现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在诉讼权利上加以限制的现象。对这种情况,国家之间的应付方法就是:“你限制我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我也限制你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以相应的措施对待对方。“你对我不限制,我也对你不限制”,“以限制抵制限制”,用以达到互相尊重的、平等对待的目的。这在国家关系中,一般就称为诉讼权利上的对等原则。

什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住宅是公民居住、休息的场所,我国为公民的合法住宅提供法律保护,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要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非法闯入他人用以起居住宿之用的住宅,或经主人提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住宅的行为,无论属于以上的哪种,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4条,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对于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此罪了解了以上的法律后,你可知道:首先如有人非法闯入你的家,你可正言请他出去,如无效可以此罪名告他;其次是任何人无论为什么事件,都千万不可擅自闯入他人家里去,而要通过合法的手续找有关部门解决,切不要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引起不利自己的严重后果。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侵犯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一种犯罪。它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事 实,就是无中生有,制造虚假的事实,让别人不易辨别真伪,足以贬低他人的名誉和人格。所谓散布,就是将捏造的虚假事实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扩散出去,使大众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规定,对诽谤罪 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例如女青年徐某和某厂男青工孔某经人介绍谈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女方发觉男方品质不好,性格粗暴,因此中断了和孔某的恋爱关系,并调离了原单位。时隔一年,当孔某打听到女方和同厂的助工刘某相爱并准备结婚的消息后,竟在女方的亲友中大肆散步谣言,说女方徐某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还将这些虚构的事实写成书信,直接寄给刘某,致使他俩的婚姻发生危机。女方遭此打击,一度欲要自尽,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青工孔某的卑鄙行为构成了诽谤罪。当然,如果某人散布的事实,虽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但 不是捏造,而是客观存在;或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未向外扩散,只在私下议论,未造成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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