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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说明(2)

4)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扣押期限内,依法作出收缴或追缴处理。

3.增加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和2 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申辩的,公安机关必须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不能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及处2 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还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4.法律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追缴、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收缴和追缴两个强制措施。

(1)收缴的适用

【适用范围】

1)违禁品:毒品、淫秽物品、反动、迷信的宣传品等;

2)涉赌、涉毒的用具:赌资、赌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关于“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的规定,对于通过赌博获取的款物,应当收缴。

3)法律严格限定收缴的适用范围,特别规定直接违反治安管理本人所有的工具才能收缴。

【收缴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收缴审批权限:

1)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派出所可以收缴物品的范围(3类): 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

3)民警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可以当场收缴违禁品。

(2)追缴适用于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5.进一步细划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三种: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交警当场收缴罚款情形与上述情况有所区别:限于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5元至50元),当事人无异议。

6.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1)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2)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五)明确了行政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

1.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在具体程序性规定上,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针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殊性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公民个人,当场处罚最高额提高到200元(《行政处罚法》规定为50元以下),规定了扣押、取缔等强制措施。

2.与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的关系

(1)广义上的治安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

(2)《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是狭义上的治安管理处罚,不包括消防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处罚。如驾驶员超速行驶,行为人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共设定违法行为35项,其中比《条例》增加22项案由)

(1)破坏选举秩序;

(2)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4)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5)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6)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7)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8)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9)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10)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11)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12)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1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1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15)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16)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17)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18)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19)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0)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2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共设定违法行为50项,其中比《条例》增加14项案由)

(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2)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4)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5)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6)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7)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8)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9)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10)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11)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12)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13)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14)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共设定违法行为43项,其中比《条例》增加14项案由)

(1)强迫劳动;

(2)非法搜查身体;

(3)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4)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5)诬告陷害;

(6)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7)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8)侵犯隐私;

(9)猥亵;

(10)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11)遗弃;

(12)强迫交易;

(1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14)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共设定违法行为110项,其中比《条例》增加46项案由)

(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3)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4)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5)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6)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7)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8)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9)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10)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1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12)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13)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14)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1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16)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17)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18)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19)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2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2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2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23)提供虚假证言;

(24)谎报案情;

(25)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26)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证件;

(27)偷越国(边)境;

(28)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29)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30)破坏污损坟墓;

(31)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32)违法停放尸体;

(33)拉客招嫖;

(34)传播淫秽信息;

(35)组织淫秽表演;

(36)进行淫秽表演;

(37)参与聚众淫乱;

(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39)非法持有毒品;

(40)向他人提供毒品;

(41)吸毒;

(42)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43)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44)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45)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46)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备注:统计新增加的违法行为是以案由为依据,有的案由包括多种违法行为,共计增加96种案由。如“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中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等4种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问题与解读

一、从法理方面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

(1)提高了法律的层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行政法规,这次由“法规”上升为“法”,使其法律地位得到极大提高,有利于执法。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将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这并非只是在名称上变化,在内容上也更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的习惯。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执法上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容。如在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在治安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3)体现了法制的统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性,便于操作执行。

二、从法律条文方面看《治安管理处罚法》

(1)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这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其中心所在。

(2)增加了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远远不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行为在上世纪80年代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再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该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比较突出的还有立法打击足球流氓,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

(3)增加了治安处罚的种类。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三种,即警告、罚款、拘留。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三种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种处罚种类。

(4)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 000元至5 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 000元至5 000元处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分为200元、500元、1 000元处罚。

(5)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别。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应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分成3个档次,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缩小了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

(16)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个规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该条还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妇女、婴儿的权益对四种特殊对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7)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涉案场所、人身的检查,以及处罚的告知、听证程序、申请复议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8)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禁止的11种行为,如果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把握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中,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要贯穿执法行为的始终。

(1)调查、取证工作要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法的证据,也要收集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证据。

(2)实事求是,综合分析,依法适用自由裁量权。裁决时,要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充分考虑从轻、从重及减轻处罚的情节,形成符合实际的处理意见。

(二)正确运用过罚相当原则,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

过罚相当,体现了法律公正性的要求。

(1)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当的案件,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应当大体相当;

(2)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的,相应的处罚也应有明显的区别;

(3)要充分运用好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

(三)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包括两个方面:(1)执法依据要公开。法律依据的公开方式,包括公报、报纸媒体的宣传等。

(2)执法过程的公开。即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处罚的结果要公开,以便于治安案件的当事人知道处罚的内容,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利于教育违法行为人和对执法民警的监督。执法过程的公开,一般是指对案件的当事人公开。

1)公开办案人员的身份。主要体现为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2)在办案过程中,询问笔录最后要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处罚决定前要进行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处罚决定要公开。处罚决定书上要记载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救济途径和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同时,要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还要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97条、96条)

(四)保障人权原则

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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