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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村房屋建设及买卖法律法规(1)

(第一节)农民建筑房的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二节)农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管理不严,造成建房失控,形成“路边村”。改革开放以来,各县、乡、村对农村土地政策非常重视,但在农村建房中,土地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不少村民开始在交通便利的村外建房子,村庄建成了“路边村”。首先村级组织功能弱化,难以有效地控制占地建房。农民新建住房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特别是村边一部分耕地承包给个人,这些交通便利的耕地显然成为向村外延伸的建房基地,私下交易时有发生,使村镇建设难以整体规划。其次县、乡土管部门对村级宅基情况不了解,在审批中完全按照村级上报什么就批什么,没有有效发挥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最后村干部未能以身作则,受人情关系或历史原因的影响造成未在规划区建房。这些因素导致村级整体规划滞后,缺乏统一、合理的村级详细规划,使村外耕地轻意被占用。

(2)新旧农村建房宅基置换政策措施不完善、不健全或实施不力,形成“空心村”。由于生活条件的提高,在一处处新屋不断建起的同时,老房子由于当年缺乏相应的规划,出行不便,部分住户不愿在老宅继续翻新或居住,“建新房不拆旧”,宁愿出高价自建住房向村边搬迁,或受迷信影响,看风水、选宝地,使部分老房子无人居住,形成“一户多宅”。由于年久失修,老房子破烂不堪,影响村容村貌。加上属于私人财产,又缺乏必要的置换手段,债务纠纷时时发生,造成村庄外溢,形成“空心村”,使村庄的土地利用率低下。

(3)村中举家外出户多年未归,出现“空置房”。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城乡壁垒的格局逐渐被打破,许多经商非农户开始在城市购买新房,举家外出。从1978年到2003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由17.92%上升为40.53%,城镇人口也由1.7亿增加到5.2亿,农村人口外迁入市,导致老家的房子多年处于闲置状态,出现“空置房”。

(第三节)农村住房为何不能抵押

因为,房屋是特殊的财产,它必须是依附在土地上才能完整存在。抵押房子,实际上是连同承载房子的土地一齐抵押的,这就必须有一个前提:抵押人必须对房子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对房子附着的土地同时拥有可转让的使用权。

城镇的商品房可以抵押,因为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购买了房子的所有权和附着地的可转让使用权,因此可以用于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同时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既然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而宅基地上的房子又不能离开地而单独存在,所以一般来说,农村的房屋不能用于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37条在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不得抵押的同时,又提出了两个例外,就是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三款规定的:①如果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抵押。综上,农村住宅用地不可抵押,但用于生产的占用地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第四节)农民建房如何进行审批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①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②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五节)农村建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建房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①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③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⑤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节)在农村建房子,未办理手续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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