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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其特点一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时也作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二是双方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8项权利和应履行的5项义务,如因招用人员、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争议问题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利益分歧而产生的争执行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对欠薪纠纷规定了什么新的措施

当前社会各界就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对欠薪逃匿等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业妄图借60日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导致一些案件证据难以厘清,纠纷难以裁断,因此,必须提出司法对策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劳动还是劳动者谋生和维持家庭生活来源的基本手段,工资既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关系社会和谐,也反映出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60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出这一解释的依据是,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伦理。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而且现阶段社会就业形势严峻,要求劳动者既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解决工资问题,又要保住“饭碗”,显然也不合情理,因此,对拖欠工资的时效保护要从宽。

其次,对欠薪逃匿的问题,解释在第14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就给广大的劳动者提供一个简便高效的保护手段。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教育和劝解协商,促使当事人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的法定形式。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官方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较,有下述主要特点:

(1)其调解机构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2)其调解活动具有任意性,几乎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为调解的依据;

(3)其调解书仅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怎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劳动争议发生后的6种解决途径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监察举报投诉。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6)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1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1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国家对最低工资的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对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h、每周工作40h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h;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h,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h。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h,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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