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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农业税制改革与减轻农民负担(1)

税费制度变迁

从税费改革的过程来看,影响农民负担的税费在中央不断强制减轻中,顽固地增长着。即使最近几年在一些省市推行的备受关注的税费改革,也“只是对合法税费项目作出对当地政府和集体组织较为有利的硬性规定,不仅无根据地提高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数量,而且把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三提留五统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按5%的上限足额收取,同时,有的地方还在合法的税费之外,加进了其他收费项目。”农民税费在不断“减轻”中增长,这一悖论本身就说明了这种公共政策是缺少效率的,但是由于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强化,逐步形成了路径依赖,最后,要改变这种制度就必须采取交易费用极高的变革。

税费制度的不断改革,虽然在某一个阶段农民负担没有更快地增长,但是增长的趋势并没有消灭。“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得到最低限度的报偿和好处。”推行税费改革的基层政府并不能从中得到好处,农民也不能看到这种改革能带来长久的好处,因此,必须从现有的制度依赖中跳出,进行税费改革制度创新。

税费制度创新应该逐步与世界发达国家农民税费制度并轨,“世界各国都对农民施加补贴,2000年,美国对每公顷耕地的直接补贴是100~150美元,欧盟为300~350美元;我国却是少数几个向农业征收赋税的国家,农业税费摊到每公顷耕地上,约为100~130美元,我国农业的经营规模只有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长期向农业“抽血”不仅使农业失去了国家竞争力,也使农业的发展成了难题,直接后果是农村的发展危机。因此,税费制度变迁,主要着眼于建立一种规范政府的规制,用硬性的规制确定政府在若干年内逐步实现零税费,直至给予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及农业税征收状况

1.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收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基础上征收的农业税收,名义税率为15.5%,实行以征收实物和征收代金大致各占1/2的定额征收方式。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且保持长期稳定。另一方面,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流转税为主体、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辅的新的税制体系。新税收体系基本没对农业税做改动。2000年,中央开始在部分农村推行税费改革,改革内容之一就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对农业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农业附加税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

2.每年征收的农业税所占的比例

农业税属于间接税税种,具有累退性。近几年,我国每年征收的农业税占总税额的3%左右。根据统计:1999年,全国税收总额10682.58亿元,农业税423.50亿元,占3.96%。直至目前,每年的农业税额也不足500亿元。

现行农业税制带来的问题

我国农业税的形成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建国之初,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政府收入主要依赖农业的贡献,在那个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中,农业税确实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税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行的农业税制呈现出很多缺陷和弊端。

1.不合理的农业税制对农民不公平

农民所承受的税负比城市工商业者的更繁重。有人做过调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其他统筹收费后,农民的负担水平为8.4%。如果考虑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则换算后的农产品商品的流转税税负高达21%。农民作为消费者已经为国家税收做出了应有贡献,其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中的外购式消费占到农民纯收入的一半以上,并且他们还要承担其他税负,如消费税。这种现行的城乡二元化税制格局,对于农民来说极不公平。

2.现行农业税制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一般是针对商品流转额,或者是针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或其他性质的净收益。我国现行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颁布的。该税制既不是针对农业生产净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是多少、效益好或坏,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交税。而且,农业税的计算没有扣除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连农民的自食口粮也包括在内,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必须交税。实质上,这种农业税是一种类似“地租”的土地税。

3.现行农业税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比较优势的发挥且降低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农民具有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经济比较优势。我国现行农业税制,一方面使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本来以种地为生的农民离开了土地,结果使得大批农田被抛荒;另一方面束缚了我国农产品进一步扩大的国际市场,减少了国内市场占有率,从而减少了农民的就业总量。大量农民收入不固定,难免会引起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我国的农特税定位仍为农业税。因此,我国无法对进口国外农产品征税,也无法对出口国内农产品退税。这就削弱了我国本身脆弱的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在WTO成员国中的严峻竞争。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温家宝总理2006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政府收缴农业税、农民交纳农业税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各朝各代,只有过局部减轻包括农业税在内的税赋的举措,从来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先例。共和国成立后50多年里,特别是最近十几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做了许多努力,但农业税政府还是得收,农民也还是得交。温总理这一宣布,5年后中国农民将告别交农业税的历史,这是本届政府做的一件前无古人的事,是天大的德政。

我国多年来农业税稳定在500亿元左右,2002年仅占全国税收的2.6%,每个农业人口不到60元,对政府、对农民似乎都不是一个不堪重负的大数目。但政府保留还是取消这项税收,其影响却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本身。

取消农业税,是项使每个农户都受益的根本性举措。“60”块钱,对城里人,对有钱人来说,是不值一提的区区小数。但在当今中国的不少农民眼里,每个人口交60元也不是一件简单事。五口之家一年要交300元,他种那几亩地去掉化肥、种子、农药、水费等各项开支,又能挣几个300元呢?再说,300元可能维持一家两三个月的最低生活呢。问题还不在这里。因为有农业税,就给其他五花八门的费税“搭车”提供了平台,这样几倍于农业税的负担就会落到农民肩上。五年后取消农业税,其他费税“搭车”的平台也随之失去,农民将从一反一正中大大获益,党和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也因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取消农业税,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施政理念。9亿农民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又是收入增长最缓慢、生活最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目前,农业发展滞后,城乡差距扩大。农业、农村、农民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入WTO后,我国农民又多了一层国外优势农业竞争的强大压力,处境更为艰难。西方发达国家平均每个农业工人拥有1000亩耕地,还从政府那里获得补贴。相比之下,我国小规模的、分散的农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新一届中国政府充分体察农民的境况,毅然取消农业税,可以说是现实条件下对“三农”最强有力的扶持。这项政策必将激发农民积极性的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的新一轮发展。农业这个国民经济基础发展了,稳固了,也必将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取消农业税,实行乡镇财政与税收脱钩,将缓和和改善多年来因收农业税以及其他摊派费用而造成的不少地方农民与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关系的紧张,有利于基层干部集中精力带领农民致富,有利于重建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农村的稳定。

取消农业税,必将推动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五年后,乡镇的财政负担将通过国家财政支付转移来解决,这必然要求县乡镇要精简机构、裁减“臃肿”人员,有些地方也可能根据情况对乡镇做必要的合并调整。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将得到优化和提高。

取消农业税,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现在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百分之二点几,但5年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一反一正给国家增加了不小的负担。取消农业税,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力明显增强,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使国家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能力。

“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话音还未落,人民大会堂里便响起了代表们的热烈掌声,经久不息。

温家宝说,今年农业税率降低可使农民减轻负担70亿元。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今年中央财政将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要加快推进县乡机构等配套改革。

同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耕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纠正随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现象。要加快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确保占补平衡。要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努力提高单产。重点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启动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温家宝提出,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三农”的投入。2006年中央财政投入增加300亿元左右,比上年增长20%以上。

免征农业税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加入WTO,在农业体制上要与世界惯例接轨,应当免征农业税。笔者认为免征农业税是可行的,分析如下:1.农业税所占比重低,免征农业税对国家财政影响不大我国农业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并且总体比重不高。全部取消农业税,中央财政损失也仅为几百亿,仅2003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就突破2万亿元,相比之下,免征农业税的缺口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填补。取消农业税,农民在同等收入下相当于增收,负担也减轻了,农产品成本降低了,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也可相应减少,对于国家财政的压力减小,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和违规截留。

2.我国人均耕地少,农民无力承担繁重税赋我国人多可耕地少,农村人均有效耕地0.42公顷。不足1亩的可耕地收入,也只能养活农民自身,农业剩余很少。当前“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业人口太多,人均可耕地资源太少,农民税费负担太重。以农业税为例,据统计,1985~1999年的14年中,全国农业各税由42.05亿元增加到423.50亿元,增长了9.07倍,年均增长7.43%。同期,农业总产值增长了4.7倍,年均增长5.54%,农业税收的增长超出农业总产值增长近2%。农业税对以种田为生的农民来说,是生存的重负。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免征农业税是必要的。

3.缩小城乡差别,协调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城乡经济要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目前城乡之间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次扩大。2001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6860元,是当年农民可支配现金收入的5倍多。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和补助,城乡之间真实差距在6∶1之间。城乡差别太大。为在2020年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必需对现行农业税制进行改革。免征农业税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别,协调城乡经济发展。

为什么要免除农业税

很多人把农业税看作一种土地财产税。如果这个说法能成立,那么,免除农业税是完全有道理的。我国目前还没有普遍对财产征税,对农业领域的耕地占用征税也不应该。在法律上,土地是集体的,农户不应该是直接的纳税主体。

免农业税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农业部门看作一个效果高度外溢的经济部门,政府理应免除对农业生产开征的税收。从技术性质上说,农业部门容易做到对环境的正向贡献。

免除农业税的理由从政府方面来讲,是因为农民收入低,征收农业税有失公正性,并在政治上产生很多问题。以后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了,应该适用个人所得税。所以,从逻辑上说,农业税显然并不是一个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

从历史的眼光看,农业税实际上是国家在经济上对农民实行强制(管理)的一个表现。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对农民的“强制”在经济上是低效的,在政治上是失分的。

从以上分析进一步推理,可以认为农业税的征收事实上在实行分税制的时候已经丧失了征收的理由。国家的财政基础越来越不依靠农业税,农业税的征收成本过于高昂,以及这个税种的其他弊端,早已使取消这个税种成为必然。

停止征收农业税至少有两重意义:第一,政府要向农业和农民(真正的农民)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对财政会是净赤字。税收是国家公器,特别是现代国家的公器。对低收入人群应实行低税或免税,甚至实行负税,以体现税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职能。个人所得税适用农民还是遥远的事情。第二,停止征收农业税还意味着停止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掠夺式交易。围绕农业税而发生的各种搭车收费,具有掠夺的性质,因为相关收费机构并没有向农业和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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