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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各种事故的赔偿纠纷法律常识(1)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共有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4)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9.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2)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2)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3)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4. 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伤害事故赔偿

一、伤害事故赔偿项目

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营养费⑤交通费⑥残疾辅助器具费⑦残疾赔偿金⑧被抚养人生活费⑨死亡赔偿金⑩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伤害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3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第二种情况: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年;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2至10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25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北京市统计局数字,北京市2005年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17 653元/ 年,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7 860元 /年。

5.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2)18~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3)60~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 (实际年龄-60)\]年;(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6.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最高院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1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最高院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据北京市统计局数字,北京市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年。故6个月的工资为1 6404元,即丧葬费赔偿金额为1 6404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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