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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62.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163.补充养老保险具有哪些特征?

(1)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或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决定是否投保,补充养老保险费自愿缴纳;

(2)补充养老保险保障的是超过基本生活以上的需求;

(3)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不承担最终责任,经办机构按其与投保企业订立的合同履行给付责任,财政不给予补贴。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处于起步阶段,补充养老保险的开展,对于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和企业凝聚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164.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关系?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实施的一种保险项目。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应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它与国家统一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上;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

165.我国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何有效管理?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我国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劳动法》和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等对建立我国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已经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1991年33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考虑到商业保险可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国务院1995年6号文件放宽了经办条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目前,绝大多数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选择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少数选择了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还出现了以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为代表的以企业集体为主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

166.国家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67.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补充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但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2)自主原则。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的一种工资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实施主体是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和个人在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选择经办机构和制定资金分配办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3)民主原则。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拟定,到方案的实施运作,均体现民主原则,企业职工代表必须参与和监督。

(4)商业化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并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已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

(5)开放性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内应允许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对外则不应排除外方保险公司的参与。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应与我国加入WTO,与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同步进行。

(6)基金制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制,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管理。对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或政府补贴形式。

168.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法人代表与本企业职工代表(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先提出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方案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缴费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办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方案经双方协商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168.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虽然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都能建立这种制度。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企业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和能力建立。根据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前提,也是国际惯例。

(2)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这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最重要或最根本的条件。所谓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包括两层含义:①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不允许进入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能够用自由资金为本企业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自有资金多时可以多补充,自有资金少时则根据情况少补充或暂不补充。②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允许有条件地进入成本的情况下,进入成本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能够被企业消化,不至于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如果某企业为微利企业,则说明不具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因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若进入成本,成本增加,则该企业很可能由微利变为亏损。因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状况,决定着企业是否具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以及补充水平的高低。

(3)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这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和顺利实施的保证条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其制度的建立又非常复杂,如补充的范围、水平、新老职工之间以及与已退休人员之间如何做到平稳过渡等等。

170.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何意义?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城镇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近几年在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思路上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得到了国外社会保险专家的充分肯定。结合我国的国情而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同时又能基本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我国生产力水平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属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与此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可能很高。因为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强制实施,若待遇水平过高,超出了经济发展水平所能承受的能力,不仅难以实施,经济发展速度也会受到制约。因此,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可以使职工在整个工作期间逐步积累养老基金,保持退休后生活水平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基本相适应,又可以使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合理控制。

(2)有利于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吸引优秀人才,增强自身凝聚力和创造力,除了对职工在职期间给予优厚报酬外,必然还会着眼于靠长远的吸引力来稳定所需人员,方式之一就是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竞争会越来越激烈,经济效益情况和负担能力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

(3)有利于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为经济建设积累起一大笔急需的资金。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完全积累方式,一般储存数十年后才开始支付。这一方面可以抑制消费基金的膨胀,另一方面会形成一笔相当数量的可供长期运作的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国外的实践表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商业银行委托资产的1/3以上,来源于私人养老金计划中的基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综上所述,建立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这也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17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指导性。即一方面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较大的弹性,即在不具备补充条件时可以不补充。

(2)分配的直接性。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直接分配给职工,不参加各级“社会统筹”,不具备调剂功能。

(3)基本来源的单一性。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负担,从其自由资金的奖励、福利内提取,国家对企业补充保险只给予优惠,政府不给补贴。

(4)实施的灵活性。它随企业的经济发展建立、变化,从时序上讲,各企业之间的建立有先有后;从企业内部来讲可连续也可中断,不强调起始一致,始终如一;从企业自主确立分配方案来看,其分配水平,对职工还可因人、因时而异,不统一标准,允许有差别。总之,灵活性较大。

17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有哪些渠道?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可以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供款;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17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计账方式和计发办法是什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后,应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

174.企业如何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选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但不能选择境外金融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2)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利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资金安全以及避免管理费等措施,争取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3)商业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企业集团、行业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有一定形式的再保险,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情况。非国有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企业、企业集团、行业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企业委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向受委托方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副本。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但不能直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17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如何投资和转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则上为职工个人所有,依个人账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利息。受委托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应与委托方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方案,但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双方也可商定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由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

企业在委托一个经办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12个月后,可以终止同该经办机构的委托关系,将基金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原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有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的协议处理。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证明,由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经办机构。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单位,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17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由很多因素决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因素:

资金来源的多寡(即企业的经济实力)是决定补充待遇水平的首要因素。企业经济效益好,资金来源多,补充水平就高;反之,补充水平就低。

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规定着补充保险金的最高界限,这也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之一,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及待遇水平应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通盘考虑确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只能在最高界限之内浮动,且需低于基本养老金,否则就不称其为补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或补充替代率不超过20%。这样,中、长期目标的基本养老保险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综合替代率在80%左右,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过高,一则会使企业之间、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退休收入差距过大;二则将来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于老年人。

现实的养老金水平也影响着补充待遇水平。这是在新、老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时期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考虑的因素。由于现实的养老金水平,是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因素促成的,反映着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如果实行新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现实的养老金水平大为降低,那将会遭到退休人员的抑制而难以顺利实施。为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就必须在推行新制度之初,大致保持现实的养老金水平而不能过分降低。其具体途径是,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既定条件下,依靠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来处理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协调。这样,现时的养老金水平就成为确定补充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确定补充水平时,为减少新老职工之间水平的差异,企业可以按照职工距退休年限的长短、贡献大小、岗位类别、职务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档次确定不同的比例。

17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形式有几种?

具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或不同的经办形式为其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从其他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的经验看,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直接承诺式,即由企业主向雇员承诺待雇员退休后给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在德国,这种补充形式占实行补充保险企业总数的70%,非常受欢迎。其原因是补充保险基金留在企业内部,而有关法律对其用途未作决定,企业可以以负债的形式使用这笔基金。

(2)直接保险形式,即企业主为其雇员直接向有关的保险机构投保,雇员符合条件时可直接到该保险机构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3)企业(或同行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自己经办本企业(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业务管理、基金保值增值及补充保险金的提取和发放。实力比较雄厚的大企业(行业)可采取这种形式。

(4)共同(投资)基金形式,即雇主向有关的共同基金或投资基金(非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雇员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上述四种形式中,(2)、(4)形式的特点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分离,由中介机构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基金比较安全。而(1)、(3)形式的特点是补充基金存在于企业,由企业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比较受企业欢迎。但这两种形式基金的安全性相对较差,即当企业破产时雇员的补充保险很可能无法兑现。

178.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由谁管理?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县社会保险机构代管。职工需要了解本人是否得到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情况时,可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查询,或者到代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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