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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公民维权受保护(1)

打工触电致残谁来买单

文/左其洋张惠马伏新

打工仔在施工工地不幸受伤致残,事故后果却无人买单。伤者依法维权,愤而将雇主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案明断是非,伤者最终得到相应赔偿……请看——打工青年触电致残

2002年11月5日,徐州市城南铜山新区某在建楼房的工地上工人们正在紧张地施工,整个施工现场一片忙碌景象。突然,工地北边的一声惨叫,惊动了施工现场的工人们。原来,年仅22岁的工人徐小初在拿钢管时,不小心碰到了在建楼房上空的高压线,徐小初被高压电击倒在地,全身多处被击伤。

惨叫声也惊动了工程承包人杨某,他迅速赶到徐小初跟前,立即组织人员火速将受伤的徐小初送往附近的铜山县中医院抢救。5天后,由于伤势严重,徐小初被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在医生的精心治疗和护理下,徐小初住院一个多月后,身体逐渐康复。可这场电击事故也在他身上留下了永久的伤痕:右足5个脚趾因伤势过重全部被截趾,经法医鉴定,构成了八级伤残。徐小初在铜山县中医院抢救的5天中,所花医疗费由杨某支付,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医院后的32天,所花医疗费也由另一人王某从杨某处支取后交付给了医院。尽管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全部由他人承担,但徐小初的情绪依然十分低落,一个身体健康的小伙子突然之间变成了八级伤残,挣钱养家糊口是指望不上了,就连自己的生活都成了问题。可是这一切都是在为他人打工过程中造成的呀!为此,他多次找承包人协商,希望能有一个说法。事故后果无人“买单”

徐小初心想,当初王某曾许诺以每天30元找他来干活,于是他首先找到了王某。可王某认为,他和徐小初一样,都在为杨某打工,他只不过将徐小初介绍给杨某,因此,他不应当承担责任。徐小初又去找杨某,但是杨某则认为,徐小初不是他的工人,他也不付给徐小初工资,触电是徐小初自己造成的,应当后果自负。

徐小初找过二人多次,但每次均被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最后竟然要他自己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他想到了法律。2003年2月9日,徐小初一纸诉状将王某、杨某二人都推上了被告席。在起诉状中,徐小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杨二人赔偿他因触电受伤致残所产生的误工费2287元、伤残赔偿金及伤残生活补助费19344元、护理费361元,合计22492元。

王某辩称,徐小初干活的工程是由杨某承包并负责施工的,他和徐小初同为杨某的雇工,而不是什么雇佣关系。他们所有的建筑材料都是杨某提供的,杨某按他干活的工作量多少结算工钱。干活期间他也没有分配徐小初干活,徐小初虽然是他介绍给杨某干活的,但他本人没有雇佣徐小初,也不发给徐小初工资,徐小初要求他赔偿是不合法的。杨某则认为,徐小初不是他的工人,他也不付给徐小初工资。2002年11月5日,北边两间工程已结束,徐小初作为承包工地模板工程的王某施工队的工人,触到这两间工程上面的高压电,与他人无关,造成的后果应由徐小初自己承担。另外,该工程屋顶与高压线之间的间距不合理,是规划局规划的,也跟他无关。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徐小初和被告王某均向法庭提供了各自的证人,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谁是雇主法律明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小初干活的工地是一位刘姓房主的多层在建楼房。由于待建楼房北面两间上方某处有高压线,因此规划局在规划时对北面两间只规划了两层,而南面的两间则规划了五层。2002年下半年,房主刘某将该工程承包给了被告杨某。接包后,杨某又将其中的模板工程转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铜山县农民王某。王某又找来部分工人为其模板工程施工,其中包括原告徐小初。当初,王某与徐小初等人约定,由徐小初等人为模板工程施工,所得报酬由王某从杨某处支取后再向他们支付。

徐小初、王某的二位证人也一致证明,杨某承包建房工程后,将其中的模板工程转包给了王某,王某又找来徐小初等人施工,徐小初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上空的高压电击伤。证人李某还证明王某曾预付过100元工资,他和徐小初每人50元,并且他干的活就是王某分配给他干的。尽管庭审中王某一直矢口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从被告杨某处转包了部分工程,应该对该部分工程独立承担责任。为了施工,他接受了徐小初等人提供的劳动,并向徐小初等人提供报酬,已与徐小初等人形成了雇佣关系。在用工期间雇工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应对徐小初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小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的过失造成的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原告徐小初要求的护理费,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医院的医疗发票中已包含了护理费,故对徐小初这一要求不予支持。最后,法庭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于2003年9月2日酌情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小初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合计14240.8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眼点评】应由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在打工期间,徐小初不幸触电致残,王某、杨某为其积极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这是明智的行为。然而,后来发生的一切,就让人不可理解了:王某认为,徐小初干活的工程是由杨某承包并负责施工的,他和徐小初同为杨某的雇主,而不是雇佣关系,所以徐小初要求他赔偿是不合法的。杨某则认为徐小初不是他的工人,而是承包工地模板工程王某施工队的工人,其触电致残与他无关;屋顶与变压线之间的间距不合理,是规划局的事,与他也无关。

似乎徐小初触电致残的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真是这样吗?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承包了模板工程,雇用了徐小初,形成了雇佣关系。在用工期间雇工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小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由于自身的过失才造成伤害,所以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徐小初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14240元。这个判决是合理合法的。(艾民工)

企业欠工资不支付法院强制执行难文/马千山徐春柳

为向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讨工资,2004年1月7日上午开始,700多名民工将这家公司办公所在地华彬大厦围困,致使楼内100多家中外企业受到影响。1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的执法人员前往这家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索债民工围困大厦

2004年1月8日13时,位于建国门地铁站南侧的华彬国际大厦楼下,五六辆警车停在大厦的门口,约10余名民警在门口巡视。有约300人挤在大厅内,在一个内厅里,地上到处散落着饭盒、报纸。四川包工头苟正万称,他们是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公司)的工人,大家已在田华公司干了3年,工钱一直没清。田华公司王总工程师称,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他们的钱,要钱只能跟他们要。于是,民工围堵了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地华彬大厦。

华彬大厦副总经理张磊告诉记者,从1月7日上午9时开始,大批民工乘坐4辆大客车陆续来到大厦,到10时聚集了约300名民工,他们自称是向某房地产公司要债的。民工突破保安的阻拦,占据大厦的一层大厅。晚上有60余名民工留下不走。8日上午,来到大厦的民工达到700多人。他们不但占据大厦一层、五层和八层,还站在电梯里不让电梯运行。朝阳警方出面维持秩序。

11层东派广告公司的杨小姐称,她9点来上班时,大厅里外全是民工,根本无法通行。在保安和警察的努力下,挤出一个“人行通道”,大家才能上班。华彬大厦内的白领们在天涯社区、网易论坛广发帖子抱怨此事。一名网友说:“到上午,已经发展到围堵电梯、通道、停车场出入口,中午已经断绝各个通道,大厦无法进出。刚才不知道谁出面,把民工动员到大厅的一角,大厦内的人才能离开大厦去吃午饭,但不知道他们是否能顺利地进来。”

法官到来意外解困

田华公司的委托律师赵彬说,田华公司自2000年起,为某房地产公司上地怡美家园一二期工程施工,到2002年12月31日,这家公司欠其工程费9800多万远。田华公司于2003年11月11日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北京市二中院虽然没有判决,但是法院考虑民工要回家过年,2003年12月24日,做出让先期支付1500万元的裁定,但这家公司拒绝支付。

在这家公司房地产办公室,记者看到有几个身着法院制服的人正在和几名男子交涉着。经了解,身着法院制服的人是市二中院执行庭庭长郑玉英和他的执法人员,他们来对宏大兴业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田华公司七处徐东升处长说,他们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办公室内所有与该公司相关的文件都没了。一个民工在纸篓中发现了一张写着某房地产公司字样的纸,向办公室人员质问时,被对方抢去撕了。后来发现,办公室的电话线都被拔掉。而在场的几个人,都自称是世纪美生经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对此,世纪美生公司总经理李耕称,他也是某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但他完全是出于朋友关系,帮朋友看看场子。李耕说,房地产公司在2002年,已经田华公司支付2.6亿元给,付清了工程款。法院不能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仅得130万元

当日16时30分,由于现场人员拒绝承认自己和某房地产公司的关系,也不肯交出内部办公室和保险柜的钥匙,法院无法查找相关的账目。因此,法院决定将门锁和保险柜强行打开进行搜查,并联系了开锁公司。10多分钟后,开锁公司派2名工人赶到,警方开始封锁现场,法官对现场进行搜查,开锁公司则将保险柜撬开配合法院的行动。17时,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贾崴给李耕打来电话,并与执法人员通话。最终,这家房地产公司做出让步。18时,强制执行工作结束。执行庭庭长郑玉英说,经过一天的执行,最后只找到130万元,法院将把这些钱交给田华建筑公司,并且要求该公司专款专用支付民工工资。执行庭还要将该公司的两名男子带回法院调查,并且会继续执行。同时,法院也对田华公司的人员做了笔录,并警告他们如果继续围攻将承担法律责任。

郑庭长坦言,目前只执行到130万元,是因为对方是典型的“一家公司,多块牌子”,利用《公司法》中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分散资产。对此,执行庭也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

【法眼点评】民工的利益谁来保护

民工在田华公司干了3年,一直拿不到工钱。原因何在?原来是某房地产公司欠着田华公司的钱不给。于是工人开始围困这家房地产公司办公所在地华彬国际大厦。这回事情闹大了,法院不得不出面干涉。虽然实施了强制执行,但仅执行到130万元。

这又是为什么呢?某房地产公司是典型的“一家公司,多块牌子”,利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分散资产。

对此,法院也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那么,民工的利益谁来维护?

一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员工如果发不了工资,总会有人管;但是民工领不到工资却长期无人过问。然而,没有民工,好多苦、累、脏、险的活又没有人干;尤其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没有民工,城市简直就无法正常运转。无人干活时,人们就想到了民工;可是民工领不到工资时却很少有人想到他们。他们也是人,也有家,不仅要维持自身的生存,还要维持一家人的生计。没有钱,让他们怎么办呢?而有一些私营企业老板,他们从来不设身处地为民工着想,从来不把他们当人看。新闻媒体应加大这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加大曝光力度,让政府、百姓对他们的真实面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要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漏洞,有的事多头管理,有的事则无人管理,特别是捞不着油水又麻烦的事更是无人过问。这种社会管理体系是畸型的,因而是极不正常的,必须依法逐步加以完善,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只保障某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对那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给予重罚,直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看哪家企业,哪个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敢再欠民工工资?

(尤敬民)

民工为何陷入讨债难的“维权怪圈”

文/梁鹏

眼下民工进城务工权益受损的案件屡见不鲜,工资拖欠更是家常便饭。虽然劳动部门一再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大多数民工仍然不能签到这份他们明知很重要的合同。难道民工不知道劳动合同对于保障他们权益的重要性?

用工单位几乎没有不拖欠工资的赵芳忠是河南息县的一位包工头,外出务工多年。他说,用工单位就没有不拖欠他们工资的。遇到国家一类企业算是幸运,因为这类企业讲信誉,能保证工资最后全部支付,但即使是这样,拖欠三五个月也是很平常的事。2003年10月26日,赵芳忠又接到一个活,按照约定,工人进场后7日内要付每天每人7元的生活费,但已经半个月了,一分钱都没有见到。他说,找人要钱都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当然比起拖欠工钱这算小事。一般协议中都要约定“每到一月时按完成工程款总数的50%由甲方付给乙方”,这一条款基本上没有一家做到;“工程达到初验合格时,甲方付给乙方总款的90%,通常也是没有一家能做到;交工10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款”,这个时候就是民工苦日子的开始——要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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