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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千奇百怪世人惊(4)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2001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2002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械制造企业所称的被盗事件是虚假的,是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而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就此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机械制造企业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且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费5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机械制造企业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依法保险人不但可以拒绝其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还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5万元保险费不予退还。最终,法院驳回了机械制造企业的诉讼请求。

有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点例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对象是“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而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谎报、制造“军情”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保险人不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谎报、制造“军情”的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接受行政处罚。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负有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与某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于2002年3月5日对投保的10辆汽车进行了安全状况检查,向投保单位提出其中的两辆东风牌卡车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停止运营、进行维修的书面建议。不久,其中一辆卡车继续运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确定此卡车负全部责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对卡车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认为,投保单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因此引起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一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加重。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就会导致保险人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承担较高的危险责任。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对合同解除前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这两种权利中任选一项,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1999年,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每年支付1次。张先生于2000年支付了第二笔保险费后,没有支付2001年的第三笔保险费。保险公司决定此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张先生补交保险费。但到了2003年,张先生一直没有补交。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双方保险合同的决定。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但因其已交足2年保险费,所以,张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不是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退还张先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有些投保人就不重视,支付几次保险费后,就基于各种原因不再支付。依照法律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没有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没有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投保人没有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惠女士在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一时笔误,将母亲的年龄写错,但没有超过投保险种规定的最高年龄。后保险发现惠女士申报的年龄有误,决定解除与惠女士的保险合同。惠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继续履行与自己的保险合同。法院认为,年龄不真实必须在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范围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不仅仅只是年龄有误。因此,法院判决保险人继续履行与惠女士的保险合同,但惠女士要补交因年龄错误导致少交的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法律规定的此解除合同的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前提下,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误,而误报的年龄仍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以采用其他的补救办法,即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如果只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申报年龄不真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形。即自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保险人才发现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也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退还保险费。

【法眼点评】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权利,但投保人也将为此付出代价,投保人不可能拿回自己投资的全部保险费。所以,投保人在投保、退保时,都应考虑清楚,保险也是有一定风险的。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故意骗保,要尽自己的义务,要按期支付保险费,尽量避免签合同时出现漏洞。同时,投保人等权利人也要清楚,即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保险合同解除的,自己也仍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要求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等。

(尹法)

京西举人节引发“状元风波”

文/董伟

2003年8月3日,某网站的一篇题为《“状元节”变成“愚人节”》,让京西灵水村成为新闻的焦点。一位外地高考状元的母亲称:我们参加举人节被彻彻底底捉弄了一回。而活动组织者称,邀请状元参加是根据今年高考特点决定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请看——举人节咋像赶庙会

《“状元节”变成“愚人节”》这篇文章的作者采访了从外地来京参加举人节活动的殷国炯的母亲。下面是他们之间的一段对话。

问:有些什么“大腕”出席?

答:原本说有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舒乙、“中国民俗学会主席”冯骥才、北大清华校方领导,可统统没来。还说除了内地的高考状元,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韩国、日本的8名高考状元都会来,结果影子也不见。11点半开始的大会,没到12点就已结束。会场上支起几口大锅,摆开一排摊位,推销起当地土特产,什么“举人粥”、“举人酒”。还有几位“举人”现场给村民写对联,几位郎中搞义诊轧闹猛……五花六样,像煞赶庙会了。

问:这跟“状元”搭啥界?

答:借着“状元”卖“粥”嘛,卖他们村举人集团的“举人粥”。什么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我们是台上的摆设、戏里的道具,被彻彻底底捉弄了一回。说实在的,那个穷村不容易,炒作也是为致富。但想了几天,儿子和我还是觉得有必要把自己的亲历说出来,算一个警示吧——闹剧能搞活经济吗?

教授公断是非

8月8日门头沟区灵水村举办举人节之后,有关外省市状元殷国炯对此次活动的抨击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引起了负责联系殷国炯参加此次活动的首都医科大学秦笃烈教授的关注。

秦教授告诉记者,当时他是从网上看到了灵水村举办举人节的消息,说要邀请各省市的高考“状元”参加,于是就主动打电话给主办者,希望自己母校的高考状元也能参加这个活动。在征得主办者的同意后,就立刻与母校取得了联系,在讲明情况以后,校方同意让殷国炯同学参加。秦教授说:“也许活动和殷国炯事前预想的有些差距,也许从现代化的都市来到一个山区的小村有一些不适应,也许殷国炯对活动的一些安排有些意见,这些都是正常的。有什么意见可以和随行的老师或是主办方谈,否则这对主办方也是不公平的”

秦教授指出,灵水村明年再举办这样的活动时,要吸取今年的经验教训,在邀请各省考生时要与当地教委直接联系,尽可能地取得他们的支持。

组织者如是说

邀请全国高考状元参加举人节的想法是根据今年高考特点而决定的。当时准备邀请全国62名文理科状元参加本次的举人节,并想为他们刻碑立传存入即将建设的举人纪念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只直接邀请到了一名。至于考生殷国炯,他们是经首都医科大学秦教授热心联系的,8月7日下午组委会专程从首都机场将其接到灵水村,住在斋堂镇塔岭山庄。由于考虑到参加活动学生的口味,每天餐饮特意安排在具有淮阳风味的斋堂镇渠台山庄,其标准为每桌500—800元,由四星级宾馆的大厨负责料理,其所有的食宿往返费用均由灵水村承担。

据活动组织者杜晓介绍,在活动期间,他们通过中国文联民间艺术家协会刘秘书长和赵副主席,分别向冯骥才和舒乙发出了邀请。由于他们要参加其他会议而未能到场。8月13日晚上,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殷国炯学校的钱校长。她告诉记者,据带队到北京参加活动的教导处主任李老师回来后,向她汇报活动的情况时说,并没有什么不好的感觉。李老师告诉她整个活动蛮热闹的,有两三千人参加。从村子的状况来看,这个村子的经济条件比较差。目的原为筹资

在谈到为何要兴办举人节时,门头沟区文委的张主任说,当初搞举人节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募集资金修缮已经濒临坍塌的大量珍贵古建筑。

张主任还说,门头沟区文物众多,其文物数量在全市各区县中名列前茅,仅灵水村就有文昌阁、灵水八景等大批文物,但是这个区的文物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每年门头沟区实施文物保护计划的具体资金就多达两亿多元。作为具有1300多年历史的灵水村里现存的大量文物,如果不在两三年内进行抢修,这些珍贵的文物就将不复存在。

举办这次灵水举人节就是想通过这个活动引起社会各界对灵水村的关注,以吸引社会资金来抢修这些珍贵文物。

【法眼点评】愿京西举人节越办越好

参加举人节活动的殷国炯同学的母亲对京西举人节评价很差,而带队老师却说没有什么不好的感觉。这起纠纷尽管未涉及到经济赔偿,但是因为其固有的特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对于一个活动,无论是参加者,还是组织者,抑或是旁观者,各自有各自的感受、评价本来也是正常的,可是一旦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件事就有了新闻价值。从文中可以看出,门头沟区灵水村为这次活动投入还是较大的,准备也是比较充分的。至于原定的几位名人因故未到场,这也并不能证明这个活动就失败了。谁也不能这样认为:名人到场了,活动就成功了:名人未到场,活动就失败了。

笔者认为,灵水村付出状元的食宿往返费用,即使仅仅是为了借一下“状元”的名,推销一点本地的土特产,又有什么不妥呢?

但愿京西举人节越办越红火,越办越好!

(吴京西)

老师逼着写检查学生患了精神病文/张永强

被同学殴打后,老师让他写下了9份14页检查。9天后,这个14岁的延庆中学生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如今他神情呆滞,语无伦次,家庭不堪重负,债台高筑……

悲剧降临

陈飞是一个患上精神分裂症的不幸少年。

陈飞的家位于京郊的延庆县百眼泉村,他的悲剧发生在1997年的秋天。

在一天半的时间内,老师要求当年14岁的初一学生陈飞连续写了9份检查。当时的班主任老师还让人把陈飞的课桌椅从教室搬到教师办公室,亲自监督他写。据陈飞说,因为第一次检查写得不过关,里面没有承认错误的话,班主任把检查撕得粉碎,一把扔到了他的脸上,还用教鞭敲打他的头部。

写“思想检查”的原因是,刚刚从小学升入中学两个多星期的陈飞放学后被同学截住殴打受伤,而班主任老师认为陈飞也有错误。

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其他原因,在接下来的几天里这位班主任用“踢”和骂的方式对陈飞严加管教,还让他回家“反省”。于是,这个当年刚刚14岁的农村健康少年,在短短的9天时间内,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

据了解,陈飞的直系和旁系亲属中至今没有其他患过精神疾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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