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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基石(3)

邓小平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法,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积极地维护法律。”

当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政的彭真委员长则提出一个响亮的口号:“把法律交给10亿人民。”

社会主义国家搞法制建设,应该有这样的大气魄。

结合中国的国情,也必须这样做。

1985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时隔十三日之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拟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进行一次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普及教育活动。

随之,全国各地报纸、电视、电台、广播、书刊、曲艺、音乐、美术、文学、橱窗,乃至大标语等一切宣传机器都高速运转起来。城市、乡村、机关、学校、工厂,上至高层党政领导,下至普通老百姓,人人学法、讲法、用法。

1986年7月3日,在电视屏幕上,中央领导人聚集在一起,商议国家大计,进行重大决策,这样的镜头老百姓看得多了。而今天,他们却是作为学生端坐在台下,专心致志地听取专家们讲授法律知识,确实令广大电视观众耳目一新。

一个拥有10亿多人口的大国,实行全民总动员的普法教育活动,其声势、其规模在中外法制史上,都堪称前所未有之壮举。

这是一个普通女工的故事:十年前,她一个妙龄女郎,却无端遭到邻居青年强暴。双方家长欲息事宁人,撮合婚姻不成,最后派出所出面责成男方赔偿女方1000元了事。(荒唐至极,从执法人员到受害者,都是一群典型的法盲。)十年后,她再次遭到邻居恶语中伤、殴打,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工厂领导又打算私了,但普法教育已使这位女工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人身权利,毅然向法院提出诉讼——公理,终于站在了受害女工的一边……

这是一个自觉抵制“乱摊派”的故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决定拓宽街道,手头资金不足,有关部门提出搞“摊派集资”,这是沿用已久也是屡试不爽的老办法了。刚刚参加过普法学习的市领导说,查查看,有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市政府最终没有采纳“摊派集资”的建议……

1987年元旦,一桩趣闻轰动了北京城:河南一位农民买下25头大黄牛,雇了火车皮专程运到北京司法部的大门口,每头牛角上都拴着一捆状纸……此举自然惊动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这位农民兄弟有什么冤情呢?他是受全村的父老兄弟之托千里迢迢上京告“御状”的。一桩十多万元巨额债款,县化肥厂拖欠了六载拒不偿还,偏居乡野的农民们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逼到这一步也算是铤而走险了——最后还是法律帮助他们讨回了全部债款……

“为什么不告,不告白不告!”——通过普法教育,这句开始流行于老百姓中间的口头禅,使人闻之既惊又喜!

截止到1990年底,全国7.5亿普法对象(占全国总人口的70%)中,有7亿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总数的93%;其中48万县团级以上干部、1亿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4亿多农民、4000多万城镇居民,1.5亿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了普法学习;全国普法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约占30%,一般的约占50%,比较差的约占20%。

1990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20号文件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指明实施“二·五”普法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用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全民法律意识水准,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准。

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全民普法的决心是巨大的,措施是有力的。江泽民总书记指示“要坚持不懈地长期搞下去”。他认为仅司法人员懂法不够,仅国家干部懂法也不够,仅部分人懂法不行,必须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

山东省章丘县抽调2000多名干部经过培训后派往全县农村,深入到村民小组和农户中进行普法教育,并结合各村实际制定出民主治村条例,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并编成手册一户一本,签字画押,保证执行,全县农村学法、守法蔚然成风。

北京市昌平县提出“依法治县”的战略构想,共制定出涉及农村及农村生产、生活和工作等37个方面的1665条管理办法,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基层得到有效的延伸和落实。

鞍山钢铁公司党委确立“党内靠纪律,国家靠法律,工厂靠制度”的新观念,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走出了一条“依法治厂”的新路子。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场依法制定商店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建立起一套企业合同管理的机构和网络,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几年来减少损失达110万元。

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沈阳、重庆、哈尔滨、济南、西安等全国175个大中城市先后开展了“依法治市”活动,辽宁省则提出了“依法治省”口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将“依法治军”作为一项建军方略。在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中,全军官兵参加中专以上法律专业学习的共7万余人,已结业的有5万多人;武警部队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证书的官兵也达1万多人……

依法治税、依法治林、依法治路、依法治理行业、依法管理土地……一个点一个点的,一条线一条线的,一块一块的,一片一片的,逐步推开,从而为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制约机制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部国家大法,它既要保障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又要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责权限,告知官员们不该做什么。——这就是现代法制的涵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公民都必须在法律轨道上行事。

换一种通俗的说法: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日,万里委员长特别强调指出:“人大常委会要把立法和法律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所有这一切努力,都标示出一个历史大趋势:国家政治制度必须从“人治”逐步走向“法治”。

可喜的是,中国人已开始身体力行。

1989年5月17日,在湖南省军区礼堂,这些出席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766名代表,正在行使一项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

事情缘起于长沙、湘潭等五个地、市代表团的177名代表。日前,他们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了因副省长杨汇泉领导清理、整顿“官倒”公司不力而要求罢免他职务的提案。依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主席团决定将罢免案提交全体代表大会表决。

下午5时40分,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赞成罢免票506票,反对罢免票162票,弃权票98票,罢免案依法获准通过。

仍然端坐在主席台上的杨汇泉,从这一刻起即失去了他的副省长“宝座”。

省人大代表依法罢免了一个副省长,在新中国法制史上是破天荒的。

1991年1月7日,《解放日报》登出文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空话》。这篇新闻报道无疑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既新鲜又新奇的信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外地小企业,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指控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见证失实,要求该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受理了这第一例指控律师的索赔案。于是,久负盛名的一级大律师李国机成了法庭被告。

读者中议论蜂起——

有人感到费解:搞法律的律师怎么也成了法庭被告,少见。

有人担忧:律师是法律行家,且能言善辩,小人物与大律师打官司,能打赢吗?

更多的人则认为:小人物敢与大律师“对簿公堂”,这本身就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不管是老百姓、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名流,都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据报载:北京“民告官”诉讼案增多。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1990年10月至1991年9月期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5件,比上一年同期上升92%;二审行政案件28件,比上一年同期上升1倍多。

三年前,当报刊披露浙江省出现第一例农民状告县长的“民告官”案时,人们是那么惊讶、那么兴奋,争相传阅,奔走相告;而今日,人们对于此一类日渐增多的“民告官”诉讼案已习以为常,认为生活本身就应该是这样的。

多难兴邦,百业待举。

中华民族警醒于百年离乱和十年浩劫,毅然决然踏上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强国之路,同时努力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制度,实现依法治国;那么,当我们迎接新世纪的朝阳,一个高度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强盛之国,必将屹立在东方地平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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