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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作为整个审判工作两个基本环节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一)量刑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

因为,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而刑事审判权的行使,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专属人民法院行使,所以,除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量刑权。

(二)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量刑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具体说,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三)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量刑的过程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法裁量决定适当的刑罚,因此,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量刑是将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经过程,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正确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我国刑罚适用的权威。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

量刑是一项具有科学规律的司法审判活动,要保证量刑适当,就必须坚持正确的量刑原则,《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查清犯罪事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判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前提。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是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状态支配下,针对什么合法权益,实施了什么具体的犯罪行为,包括这种行为最终引起了什么危害结果。因此,正确量刑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查清犯罪事实。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是指犯罪人所实施具体犯罪的罪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就是依据刑法规定根据所查清的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人所实施的是属于哪一类犯罪中的何种具体犯罪,确定具体犯罪的罪名,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确定犯罪性质的过程,也就是根据犯罪事实,依法对犯罪人对号入座,具体适用哪个刑法分则条文的过程,从而也就基本确定了给犯罪人应适用的法定刑。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也就是说,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但与决定犯罪性质的主客观事实具有密切联系,又能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轻重也就不同,因此,犯罪情节对准确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犯罪要件中,犯罪人实施犯罪所表现出的情节又可分为对犯罪人不利的情节(从严情节)和有利的情节(从宽情节),因此,需要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在此基础上由审判机关在法定刑或相应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4.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程度。它既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大小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深浅,也包括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能够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是对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进行全面评价所得出的结论,只有对整个犯罪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才能做到量刑适当。同时在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还应考虑犯罪人实施犯罪前的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考虑这些因素实质上是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和再犯可能性的考察判断,因为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所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应当成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量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量刑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是惩罚、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真心实意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的有效途径。遵守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分则的规定。要正确量刑,首先必须按照《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正确定罪,找准适用该罪的法定刑。其次,由于刑法分则中大部分条文都规定了两个以上的刑种和量刑幅度,有些条文中既规定有主刑,也规定有附加刑,量刑时具体适用哪个刑种,确定什么刑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确实存在的量刑情节,权衡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合适的刑种与刑期。但无论决定适用什么刑种与刑期,都必须以刑事法律规定为准绳,否则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2.必须严格遵守《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制度。刑法总则关于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量刑制度,是具体适用刑罚的归纳与概括,如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死刑适用的条件限制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量刑时必须严格遵守的。

3.必须严格遵守《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在上述量刑情节中,在不同的刑法条文中有的规定是必须照办的“应当”,有的规定是酌情适用的“可以”,具体量刑时,必须明确各种量刑情节的意义、适用原则与适用范围,然后结合具体案件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和刑罚的轻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罚裁量的合法性。

三、刑罚裁量的情节

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犯罪性质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在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情况。因此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如果它本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即属于定罪情节,而不是量刑情节。有些事实情况,兼有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事实要素与量刑情节两种功能,这就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区分。例如,危害结果、犯罪目的、动机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事实要素,因而不是量刑情节,但对于大多数不以危害结果、犯罪目的、动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说,它则属于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当某一行为依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且犯罪性质确定之后,有些事实情况虽然不是成立该犯罪所要求必须具备的,但这些事实情况对于准确量刑却有着重要作用,就属于量刑情节,在这些事实情况中有些是有利于犯罪人的从宽处罚情节,有些是不利于犯罪人的从严处罚情节,综合考察这些事实情况,才能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做出正确评判,从而最终确定对犯罪人的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

(一)刑罚裁量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其中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影响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1.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其中总则性情节,是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分则性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在分则中规定的法定情节。法定情节的条款很多,概括起来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4种。

2.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且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与人之情理,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犯罪人所选择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的情况,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所侵害的对象的情况,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二)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

1.《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笫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量刑情节中法定情节的适用规则

(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种或刑期,但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外判处刑罚。所谓“法定刑的限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量刑幅度。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与酌定减轻处罚),是指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把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指特定犯罪的法定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众多犯罪中,有些规定的是一个量刑幅度,如《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法定刑的适用范围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即为3年有期徒刑;而刑法分则中大多数条文则是根据我国犯罪的实际情况,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几个法定刑幅度,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本条款规定中,根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残忍程度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将法定刑分为三个幅度,在这种情况下,要适用减轻处罚,就必须先确定给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待该法定刑幅度确定后,再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其次,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否则将与从轻处罚相混淆。再次,减轻处罚,也不能减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减轻处罚将与免除处罚相混淆。当然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量刑幅度以下既包括刑期的减轻,也包括刑种的减轻。关于减轻处罚减轻到何种程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应当把握减轻应当有所限制,不能宽大无边。最后,关于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酌定减轻处罚),必须遵守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果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不必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其二,案件具有特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因具体案件中所反映的情况不同,有待于相应的刑法解释予以明确。其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且必须做到一案一报。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刑法》免除处罚,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后做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适用免除刑罚处罚,必须把握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对社会有一定危害,但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则不应对其适用免除处罚。其二,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这里,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决定是否适用免除刑罚处罚的重要根据。其三,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才能对犯罪人适用免除刑罚处罚。

3.量刑情节中酌定情节的适用规则

在量刑过程中,正确适用酌定情节,应注意把握以下规则:

(1)准确认定各种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相同,酌定情节也可以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其中从宽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严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重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还可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前者是在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后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之后出现的情节,如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以后的悔罪态度。由此可见,准确认定各种具体的酌定情节,对于正确量刑意义重大。

(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同一犯罪案件中所具有的酌定情节往往是多方面的,有些是从宽情节,有些是从严情节,有些是案中情节,有些是案外情节。在量刑时,必须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掌握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的所有情节,从而为正确量刑奠定公正、合理的基础。

(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法定情节,又有酌定情节的情况下,应注意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可分为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它们与酌定情节的地位与作用是依次递减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正确认识不同情节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将上述不同情节同等对待,而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法定的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在此所说的“优于”,是前者比后者的地位与作用要大一些,应优先考虑,但是,不能够在一案件中因有法定情节,就不考虑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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