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经济合同的主体范围,从原来的单一主体——法人,扩大到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非法人的联营企业,非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一些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开办的非法人企业等。这一规定,一方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客观上也为企业审查合同主体资格,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带来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搞清楚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内容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与非经济的组织,即签约单位本身的资格审查;二是对代表这些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人,如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行为,即签约者本身的资格审查。上述两方面构成的合同主体资格内容真实、合法和有效与否,决定着合同的效力和履行问题,因此,只要把握住这两条,就能够堵住经济交往过程中在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出现的漏洞,从而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尊重。
二、审查签约单位本身的主体资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法人的主体资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审查法人的主体资格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看对方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资金规模和从业人员;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内容审查后,核发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保证——有效凭证,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标志。因而,订立合同过程中,通过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不仅可以方便快捷地确认其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可靠,并且能够准确作出是否同对方做进一步洽谈的打算。如果对方法人资格确为依法获取的话,则与其合作;反之,要坚决拒绝,以免上当受骗。
2.看对方当事人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了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任何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或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签订合同时,通过审查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同样可以方便、迅速地确认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若对方现从事的经营活动内容与其法人营业执照完全一致,可与之进一步商谈签订合同的有关具体工作;反之,要慎之又慎,否则,不仅会引发经济纠纷,还可能会给单位或组织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极坏的影响。
(二)对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户等进行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非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特点是,都是依法成立,都有营业执照,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一定的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审查这些组织与个人的主体资格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要注意搞清楚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户的概念以便正确区分种类,针对不同对象从不同的方面审查其主体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人经济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如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合伙联营企业、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办企业、村办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则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
2.看是否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非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前提,也是依法享有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根据。因此,若对方当事人是没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的个体工商户,则说明其没有合法经营的资格,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若对方有营业执照,则说明其经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与之签订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3.看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与法人企业一样,非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要求及限制比法人企业更为严格。一些特殊行业,如国防军工、特种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等都是严禁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涉足生产经营的。因此,一些超越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时,如发现对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了经营方式,要千万谨慎,最好不要与之合作,以免上当受骗。
三、对签订合同的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是法人的行为,还是非法人的行为,归根结底是人的一种行为。因此,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签约人的身份、职务和权限进行鉴别辨认。实际工作中,如果只重视对签允单位自身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同样会招致合同无效,履行不能,蒙受损失的后果发生。
1.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法人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人,其经营行为关系到法人的前途命运。因此,对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审查,是确定能否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必要步骤。
首先,要确认对方的身份是否合法、真实。如果前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要看其身份证件是否与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完全一致;如果前来签合同的人自称为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上不是,就应该怀疑其中有鬼,坚决不与其洽谈合作,以免发生后患。
其次,要看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其个人的行为,还是代表法人进行的行为。如果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可与对方做具体商谈;相反,若对方虽为法定代表人,但是以自己私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则坚决不与其合作。否则,就极有可能产生合同履行不能,甚至无效的后果,给企业带来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2.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
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洽谈和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是现代经济交往过程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也做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审查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不仅是实践和维护法律的需要,也是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合同如约履行、避免经济损失的重要步骤。
首先,要看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委托证明书上记载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和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无委托人的亲笔签名或印鉴。如果授权委托书上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该代理人的身份就是真实、合法和可靠的;反之则不然。
其次,要看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情,是否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如果不被代理人追认是无效的,其民事责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因而,审查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否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也是保证合同能够如约履行的重要手段。如果代理人代理的事项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则说明签订合同的工作是切实可行的;反之则绝不可进行。
再次,要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前者,要坚决拒绝;如果是后者,则可做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