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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析(1)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课“刀劈小孩”的杂技能演吗

在法院工作的张叔叔收到了一封信,信是一个12岁的小朋友写的,他打开信一看,信中写道:“法官叔叔,您好,我叫李飞,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我昨天去集市里买东西,看到了这么一件事:昨天中午在乡里集镇的一个空场上,有十几个民间艺人演出杂技。这些杂技有“人吃活蛇”、“铁钉穿鼻”、“大卸胳膊”、“刀劈小孩”等节目,很多演员只有七八岁,情景让人惨不忍睹。我想问一问,我国法律允许表演这种杂技吗?这种杂技是不是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啊?”

张叔叔很快就给李飞小朋友回了信,在信中张叔叔写道:“李飞小朋友,你好,你的来信我已经收到,发生的事情我已经知道了,现在给你答复如下:让七八岁或者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个体艺人必须向居住地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节目审查合格发给演出证,才能够在外面演出。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少年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许多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在这些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有以下权利: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2课棍棒底下出孝子吗

亮亮是个聪明的孩子,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还爱帮助别人,是一个老师家长都很满意的学生。上初一的时候,亮亮有一次和一名女生吵架,打了那女生一下。后来这事让亮亮的爸爸知道了,爸爸担心他要变坏。因为爸爸知道,不少孩子是从上初中开始变坏的,如果不严加管教,孩子很可能要走歪路。于是,对“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一古训深信不疑的父亲,决定采用打的方式来管教亮亮。当亮亮放学回家时,他爸爸拿起准备好的棍子,揪住亮亮问:“你是不是在学校欺负女同学了?”还没等亮亮回答,他爸爸的棍子就劈头盖脸地打了下来。后来,亮亮每犯点小错,他爸爸总是要打他一顿。

经常挨打的亮亮逐渐不愿意回家,找些理由在亲戚家和同学家住。生活不稳定的亮亮学习成绩也逐渐下降,他开始讨厌学习,常逃课出来和几个境遇相同的同学到处瞎玩。平时攒下的零花钱用完了,又不敢回家要,亮亮就和那几个同学在一起商量到哪里弄点钱花,其中一个说道:“那边胡同里有个小商店,只有一个老头,我们去跟他要些钱。”于是,他们几个趁小商店里没其他顾客的时候,闯进店里跟开店的老人要钱,老人不给,几个人就冲上去一顿拳打脚踢,结果把老人给打死了。后来亮亮等人都被判了刑,关进了少年管教所。

小朋友们,亮亮的爸爸本来是想通过严加管教,使亮亮不走上歪路,但棍棒式教育的结果却恰恰使亮亮走上了歪路,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其实,棍棒式教育与放任型教育、溺爱型教育一样,都是不可取的教育方式。采取棍棒式教育的家长,大都出于关心子女的成长,望子成龙的心情非常迫切,但他们很少考虑子女的人格和心理状态,不知道孩子也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有的家长在对孩子打骂之后,再给孩子讲道理,但这种做法给孩子留下的印象并非是父母所讲的道理,而是棍棒在心灵留下的深深创伤。棍棒式教育的结果,往往是越打越不听话,不仅如此,一些未成年人还对父母产生仇恨心理,或者公开反抗,或者当面承认错误,背后变本加厉。还有的像亮亮这样,为躲避家长的棍棒而不敢回家,最终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都是一些不正确的说法,同时也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希望望子成龙的家长们,放下手中的棍棒,以讲道理代替简单的暴力,让孩子生长在没有棍棒阴影的空间中。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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