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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公检法机关与校园暴力犯罪的关系(2)

在调查少年犯罪案件时,如果发现其他不良少年的线索,应列入视线,尽力查明其与犯罪少年的关系以及不良行为产生的根据和原因,及早落实帮教措施。在调查中如果发现有成人犯罪时,应将其与少年犯罪分案处理;如果发现少年犯罪是由成人教唆所致,对成人犯罪者应从重处罚。

(4)对少年犯罪侦查的方法。对少年犯罪侦查的内容和目的决定了在对少年犯罪的侦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采取相应的具体方法。在此,我们主要谈谈公安机关应如何对犯罪少年进行讯问的问题。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少年时应做到如下几方面:要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讯问气氛。要以真诚严肃的语调表明我国对少年犯罪采取的态度是教育、挽救失足者。在讯问中要以和气、平稳的语调,以谈话式方式进行。禁止对犯罪少年进行斥责、辱骂,不要让犯罪少年感到紧张,在取得信任的基础上让他说出犯罪的过程。另一方面,在讯问中要掌握原则,要有分寸,对不同年龄、不同生活经历、不同性格特征、不同恶习的少年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对恶习较深,犯罪较严重的少年要严肃地指出其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可能受到的处罚,让他知道法不可违、罪不可犯,以消除少数少年犯罪人不知天高地厚、准备隐瞒罪责抵抗审讯的企图。在讯问女少年犯罪人时,须有女警察参加,讯问低龄少年案犯时,必要时可请其家长或老师参加,但不能为了对少年施加压力,人为地扩大声势,让无关的群众参与,以免产生逆反心理,造成破罐破摔的不良后果。

充分利用和把握好第一次讯问的时机,通过第一次的接触,尽量了解到犯罪少年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和有关重要线索。在讯问前,要根据调查目的、内容列出讯问提纲,做好多项准备工作。

提问要简单易懂,不得含糊其辞,不得含有任何暗示、诱导。含糊、暗示性的提问对了解少年犯罪的案件事实是十分不利的,对少年的教育是有害的。正如卡涅夫斯基在其论著《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和预防》中所指出的:“诱导性对于青少年具有特殊的危险性,因为青少年的受暗示性值高,逻辑思维又不发达,暗示的结果可能会造成自我诬陷。把事实上是别人的犯罪加到自己头上。”

在犯罪少年对所提的问题进行回答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耐心仔细地听完其回答,不应中途制止和打断,即使回答的与犯罪事实无关,也应该让其回答完毕,以便从中发现线索,找到矛盾。同样,还可以从犯罪少年的回答中分析其步入犯罪泥潭的各种原因。此外,通过首次讯问,从其回答中,还可以发现犯罪少年的性格特征,以便调整讯问方案和制定相应的帮教措施。

在讯问中,要自始至终贯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前途教育。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毫无法制观念,缺乏道德常识、精神空虚、胸无大志,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应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前途教育贯彻始终。要针对犯罪少年的犯罪事实和个性特征,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让他明白他的行为给他人所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向他讲解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让他了解到我国对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同时,要根据事实,指出拒绝挽救是没有出路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此外,还要适时地肯定他们身上存在的优点,引导他们对美好童年的回忆,启发心底的良知,召唤他们的生活热情,让他们明白只要重新做人,同样会有美好的未来。

要积极争取家长、亲友、老师的配合。家长、亲友、老师对犯罪少年一般比较了解,与犯罪少年也有一定的感情。这些人也许能给办案人员提供一些线索,还可以印证一些事实。所以,只要有条件的,讯问时应请少年犯罪者的家属、老师、亲友参加,这样有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有助于对犯罪少年的教育和感化工作。

总之,在对犯罪少年的讯问过程中,应根据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犯罪少年当时的心绪情况,在一种良好平稳的气氛中进行,消除犯罪少年的对立情绪,取得他的配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挖苦讽刺、不随意训斥、不恐吓威胁,促使其产生悔过心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实施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接受改造和挽救。

(5)公安机关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在对犯罪少年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全面了解以后,并对犯罪少年实施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研究后,认为全部事实已经查清,应对犯罪少年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这个最后阶段对犯罪少年处理时,应坚持如下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公安机关在对少年犯罪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时,必须以案件的事实、情节作为处理的依据,依照法律的规定作为处理的标准。具体说,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对少年犯罪作出处理时,应该在全面综合考虑少年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的基础上,结合少年犯罪人的生活环境、生活、学习、工作经历等要素,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少年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应从分析导致少年实施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充分考虑不同少年的不同的生活阅历、个性心理特征、家庭结构、生活环境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人的行为模式等,对具有不同主观恶性的人应作出不同的处理。

③预防犯罪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少年犯罪案件时,要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即对犯罪少年的处理应以能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为出发点。如较轻处理就能预防少年再次实施犯罪的,就不应作出较重处理或提出作较重处理的意见。

④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对少年犯罪一贯的政策。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尤应贯彻这一原则。把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贯彻到少年司法的每一个环节。

(6)公安机关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贯彻以上介绍原则,将有助于对少年犯罪作出公正的处理。公安机关对少年犯罪案件具体可作出以下几种处理或提出以下几种处理意见:①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专门调查,认为少年犯罪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同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②落实帮教组织或帮教人。社会帮教是依靠群众的力量和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在特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帮助教育的群众性的社会教育管理活动。它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法律处分,它是凭借群众的力量教育、感化被帮教者,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国公安机关通过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专门调查,认为该少年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又有违法或轻微的犯罪行为并且又不够送劳教或少管所,以后又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决定对该少年进行帮教。在作出这一处理决定时,一定要落实好帮教组织或帮教人。

③善行保证。即令少年违法行为人作出书面保证,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的一种方法。它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在令少年作出善行保证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对少年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向他说明如果不改正将要面临的危险性,督促其改邪归正,走上正道。

④交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有不良行为的人,公安机关还可以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令其保证该少年以后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公安机关应把该少年的行为事实、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背景、主客观原因、少年的性格倾向等向监护人说清,告知其应采取怎样的方法使该少年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检察机关与校园暴力犯罪的联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法行使检察权,结合自己的职责,积极开展犯罪预防活动。具体说,检察机关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动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几点:对于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积极做好青少年犯罪的特殊预防。公诉人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宣读公诉词,揭露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具体案情,围绕犯罪事实,着重分析论证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促其悔罪,使其接受教育改造。同时,公诉人的发言对于旁听者来说,又是一堂极其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同样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结合检察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案件侦查、起诉的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分析和调查这类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做好青少年在这方面的犯罪预防工作。

切实做好免予起诉的工作,发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则应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做到:第一,教育被告人把全部犯罪事实交代清楚;第二,教育被告人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前途教育,促使其认真服法,树立坚定的改造信心;第三,教育被告人彻底揭发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切断和其他违法人员的联系;第四,发动被告人的亲属对其进行教育,促使其改邪归正;第五,做好被告人工作单位、学校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主动做好预防犯罪的工作。第六,对于依法宣告缓刑和判处管制以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切实做好考察和监督工作,认真听取免诉人员的思想汇报,了解、关心免诉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认真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加强法制宣传,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实践中,检察建议大概可为以下二类:第一,针对安全防范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其范围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薄弱、治安问题突出、疏于防范、屡次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物质、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造成有可乘之机的;民事纠纷突出,调解疏导不力,矛盾可能激化或者矛盾已经激化的。第二,对人的处理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主要指对那些庇护犯罪分子、知情不举、通风报信或以其他形式干扰办案,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须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等等。总之,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自己职能的基础上,要以种种方式切实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三、人民法院与校园暴力犯罪的联系

(一)人民法院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实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同时,通过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制、道德教育,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体说,人民法院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审判,并判处一定的刑罚,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充分利用刑罚的威慑力,发挥特殊预防的作用。在对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在依照法定程序查清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同时,要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使旁听群众明白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2.在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对未成年的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前途教育、认罪服法教育,及时矫正未成年人那颗被扭曲的心。同时,要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法制教育,向他们讲清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使其明白在扶养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应注意的各种问题,从而发挥犯罪预防的职能。

3.在审理各种案件时,如果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该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它们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会同有关单位对有些单位进行“会诊”,帮助制定相应对策。

4.在对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贯彻调解、疏导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增进团结。在必要时,要走出法庭,进行调查,找到矛盾的根源,做到办一案、教育一大片,做好犯罪的事前预防。

5.要根据本辖区内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状况、地理环境和犯罪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矛盾激化、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总结审判经验,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犯罪的整体预防。

总之,人民法院要根据自己的职能,结合自身的人员配备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行动,由单纯办案转变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办案效果,切实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在对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审判之前,应该确立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指导思想,以保证审判活动能发挥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重要作用。少年犯罪与成人犯罪有相同的地方,即对社会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少年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又使他和成人犯罪区别开来。因此,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我国党和政府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当作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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